安全生产无小事!如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大家拧紧了“安全阀”。
它共有七章一百一十九条,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1年。它的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从企业的安全管理到员工的权益保障,从政府的监管职责到事故的应急处置,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是我们做好安全工作的依据和准则。
应该如何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小编选三个案例
以案释法
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学习热情
案例一
未经安全培训就上岗?
不久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矿未对19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还安排他们上岗作业,一旦引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工作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金矿罚款3万元。
安全提醒
同时,第九十七条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案例二
什么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日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组织架构不符,无洗车员、统计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最终,站长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被罚了3万元。
如果您不知道什么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那么看上面的案例可能会有点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原版中第四条和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法定要求,更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案例三
高危行业企业为何应投保“安责险”?
不久前,某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化工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但该企业只投保了员工工伤保险、意外险,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最终,该企业被罚了5万元。
同时,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了可以转嫁经济赔偿风险外,还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快速地进行善后处理,好处多多!一定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