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诉请: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一、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案件中,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先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按照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陕KZL833号奥迪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已按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因陕KZL833号奥迪牌小轿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元,所以被告应按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辩称,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车实施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属于免责条款。
原、被告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被告提供的是格式合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亦未进行明确说明,所以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尽到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否责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不予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的抗辩理由就是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属于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基于免责条款不予理赔。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保险行业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保险活动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格式条款提供者提出了严格要求,对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义务人义务的条款必须明确说明且通过合理解释使相对人理解。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就对合同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