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旅游保险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怎样规避旅途中的种种不测和意外风险,减轻因旅游风险给旅游者本人家庭及旅行社带来的严重经济和心理负担?专家认为,建立风险分摊机制,即利用少量的保费支出来转嫁旅途中难以预料的风险,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其实旅游保险在我国已开办多年,出门旅游一趟,个人花几十元钱买数份保险应不成问题,但这项业务目前推广起来十分缓慢。以2002年为例,国内外旅游近8亿人次,若以国内一般旅行社规定的每个旅游者30元保险计算,一年的旅游保险费收入应该在240亿元左右,但当年的实际旅游保险费收入仅10亿左右。
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旅游的人群中约80%选择自助游。此外,如十分流行的探险、蹦极、攀崖、漂流、滑雪等一些刺激性较强的新兴高风险旅游项目都属个人行为,一般都不在保险责任之内,使绝大多数散客只能选择与保险“再见”。
出行前备把“保险伞”
2001年国家旅游局了14号令,全面施行《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规定》,该规定要求,凡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所有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理顺了保险各方和现行保险法规的关系,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由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旅游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为游客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实行旅行社责任保险以后,因组团旅行社和当地接待旅行社均已投保,可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发生事故后各方都不会互相推诿,能使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可行的保障。加之旅行社责任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宽泛,不仅负担游客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同时还负责游客携带的首饰、现金,摄像机、照像机、衣物等随身物品和财产以及旅客因病所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等等。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内旅客既使自己不掏钱也能获得一份8万元、出入境游客16万元最低基本保险保障。14号令还同时规定,对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限期内不改正的旅游企业,将受到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无疑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通电子商务网站,实现在线投保。随着一些大中城市家用电脑的增加,通过网络购买保险已成为一种便利、时尚的生活方式。目前旅游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能实现网上在线投保。居民只要在网上输人相应保险公司的名字,很快就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旅游保险险种。
开采旅游保险“富矿”
在我国旅游业属于朝阳产业。据有关人士分析,2004年我国入境人数将达9790万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205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8.8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3900亿元,国际国内旅游业总收入将达5600亿元。
有关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至3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至82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1至3万亿元人民币,届时,旅游业总收入将超过3.6万亿人民币,相当于占当时国内生产总值的11%。由此可见,旅游业在我国的确是一项大有开发前途的新兴产业。
随着旅游资源的不断开发,旅游保险如何做大?首先是扩大宣传,提高认识,让人们认识旅游风险。应通过媒体和社会力量扩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如在旅游景点设立宣传牌、旅游车上播放宣传片、景点门票提示旅游保险等,让游客认识旅途风险,自觉参加保险。
【关键词】保险公司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履约责任
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而总公司和分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资权,其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保费规模,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风险管理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汽车经销商扩大了销售量,银行转嫁了信贷风险,所以,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乐此不疲,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成了保险公司最容易扩大保费规模的险种。可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迅速发展是这种经营理念的必然结果。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也带动了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有些保险公司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风险。将保险业务办成了担保业务。
最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风险。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并不一味地拒绝风险,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特点,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信用体系不完善正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类保证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如果信用体系非常完善,“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证险也就没有市场空间了。所以,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出现大规模亏损,不能仅仅将责任归于社会信用环境差,而更应重视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审慎经营原则的忽视。
【注释】
(1)陈建军《亏损重负“扛不住”财险公司败走“车贷险”》《上海证券报》2003年07月21日
(2)殷德《车贷险风险四方汇集》《广州日报》2004.2.15
(3))白亚波《保证保险应当注意的风险》《保险研究》2004.4
论文摘要:旅游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旅游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
参考文献
[1]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旅游学刊.
[2]李红雨.对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经济师.
关键词:自助游;法律问题;法律建议
一、我国自助游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自助游方式:第一种是由旅行社发起的自助游。第二种是由俱乐部发起的自助游。第三种是指“驴友”自行组织的自助游,是由旅游爱好者共同协商形成自助游团队,来进行各种各样的自助探险活动。
现实生活中,前两种旅游方式由于旅游者与组织者之间签订了协议,一旦出现事故通过彼此签订的协议即可得到解决。而对于第三种出游方式,由于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一般都不签订协议,也没有专业的旅游设备、丰富的出游经验、救援方案也不够完善,使得出现事故后不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且也无法确认由谁来承担责任,各个驴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难以找到法律依据,使得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合理赔偿。论文研究的自助游是指第三种方式的自助游。
对于第三种情况的自助游,笔者认为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彼此之间无亲属、劳动雇佣等人身关系,完全由他们自发组织的旅游形式。这种自助游完全是由旅游者自己安排一切旅游事项,通常由有经验的旅游者来发起,发起者称为“驴头”,其余的人为“驴友”。
二、自助游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忽视对自助游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赔偿
(二)保险制度对自助游者的保护力度不足
一方面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险一般也只有两到三个品种,保费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保险天数和保额大小,与自助游的出行内容、目的地却没有太大的关系。另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也没有将保险标的的风险分级,往往是把跳伞、攀岩、滑翔、潜水、蹦极、狩猎等自助游活动统统列为除外责任,让自助游者交同一标准的保费。
(三)自助游组织者和参加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组织者的发起行为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对于此种发起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旅游法也只规定了导游、旅游提供者和旅游服务者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自助游组织者和参加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是无法可依的,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
三、解决自助游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制定对自助游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
第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了平衡自助游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应将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人身侵权以及特定财产侵权。第二,加强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实效现实中,法院不仅应支持受害者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应使该赔偿达到一定的社会实效。第三,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我们在重视对受害者精神保护的同时,也应规范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二)完善旅游保险制度
第一,保险公司应当增加保险的种类。保险公司在增加保险种类时可以推出部分特殊险种,为自助游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其在遭受各种伤害时都能够得到补偿。保险公司应依据自助游者身体条件有所差别的现实情况,推出不同保额的人身伤亡保险。第二,我国法律应当强制规定,自助游参加者必须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我国《旅游法》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主必须依法给机动车辆缴纳交通意外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具体规定,将旅游意外保险作为一种法定的险种,强制要求自助游者必须购买旅游意外险,这是自助游者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约定而免除,违反这一义务自助游者应受到法律的惩戒。这样可以让受害者得到更好的补偿,分担其承担的损害,也同时减少组织者和其他旅游者的公平补偿责任。
(三)界定自助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组织者应负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应规定组织者对自助游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发起自助游活动时,对目的地、出游活动、自助游者的基本信息有足够了解,并且在发生事故时,组织者能进行紧急救护措施。其次,明确受害者的自甘风险责任。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损害时,受害者自身应对其损害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最后,自助游参加者之间应负互相救助义务。法律应规定参加者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在事故发生时,需在合理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救助,若参加者违反此种义务,能实施救助行为,却对受害者视而不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陈寒.自助旅游组织者侵权责任探析[J].商品与质量,2011(1):27-33.
[3]李倩倩.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J].企业导报,2013(6):16-23.
[关键词]新旅游法;导游工作;影响
2013年新《旅游法》的颁布,必定为我国旅游业带来新一轮的改革,作为旅游业中直接为游客提供全程服务的导游,在新旅游法的规章制度下,也会对导游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导游业现状分析
(一)导游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难以保证服务质量
在目前的导游队伍中,高中、中职中专等学历人员达到41.7%,而大专以及本科学历的比例分别为39.4%和18.9%。其中96.3%的导游人员持有导游资格证书或是初级导游员证书。而具有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证书的比例仅为3.7%。学历及等级过低,很难适应旅游业的需求,影响导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2.小语种掌握导游比例偏低。我国目前导游业中主要分为中文类导游和外语类导游,而两者的比例严重不平衡,人员比例为5:l,中文类导游占比83.9%。虽然外语类导游人员的学历与中文类导游相比稍高,但是仍然有52%的为大专以下学历,加上外语类导游数量的严重欠缺,很难满足大量外国游客入境旅游的需求,制约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导游人员薪酬制度不合理,经济压力大
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却大幅度降低,主要原因在于导游人员收入机制不合理。总体来说,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出团补贴和景点门票差价、小费和回扣等。而许多旅行社没有固定的基本工资,或是在300-500元之间,加上出团补贴和景点门票差价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因此回扣成为多数导游的主要收入,使得导游整体平均收入水平有所下降。
据调查发现,其中72.8%的导游人员年平均收入在2万元以下,针对导游工作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其中有46.5%的导游人员认为收入水平偏低,44.7%的认为是中等水平,仅有8.8%的导游员认为其收入在中等偏上水平。薪酬机制的不合理,过低的经济报酬使得多数导游人员面临经济压力,严重影响导游工作质量。
二、新《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
我国为了大力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的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给我国整个旅游事业带来新景象。
(一)新《旅游法》给导游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旅游法的颁布,除了保证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外,也对其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作用,规范我国旅游业的市场秩序。而对于导游工作的具体规定,除了对导游人员的学历、等级及语言水平有所规定外,还对于导游工作人员的业经验有要求,这就会减少许多学历、等级偏低,语种掌握缺乏的导游人员,同时也对兼职导游的工作有所约束,可能会带来导游业大规模的人员淘汰情况。
同时,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以小费和回扣为主,但是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导游不得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会使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再加之规定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更会严重影响导游人员的收入。
(二)新《旅游法》给导游工作带来的机遇
三、结语
新旅游法的颁布,为导游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同时也是新的发展机遇。在新旅游法的保障下,可以对导游行业进行革新,培养一批能力素质极佳的导游人员,建立起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为导游的收入带来保障,并激励我国旅游事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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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单维的二分法是为了判断是否要发展旅游而设定的,其实实践中很难找到决定不发展旅游的例子。为判断发展与否的直接与间接划分,不能与资源消耗形成直接的逻辑关系,那样就隐藏了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意义。在旅游经济效益分析中多达10余项的成本条目中,确实可以找到旅游企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这样的表达,意味着旅游资源也就是占半个款目的分量。这也是不得已的做法,因为我们一般测度不出来消耗了多少旅游资源。
温泉地要发展旅游是不需判断的,至少温泉旅游学者与温泉地政府十分关心可归结到温泉资源消耗量上的经济效益状况,如果按照既有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效益来认识温泉旅游,我们会立即发现在旅游的直接经济效益中存在着两个部分,一是消耗温泉资源所带来的效益,一是非温泉项目带来的效益。我们不能将温泉的经济效益湮没在旅游直接经济效益中,也不愿意将非温泉的旅游效益并入间接效益,即常规的直接——间接经济效益二分法在温泉旅游应用上出现了问题。
2温泉:可测度耗用量的一种旅游资源
长期以来,学者一直没有将伴随资源消耗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单独划分出来,那是因为学术上无法计算出资源的价值,学者能够做到的是将旅游产品分成资源依托型与市场导向型两类并对前者提出资源价值补偿概念,而补偿多少又是个未知数。与其说不知道资源价值量,倒不如讲我们无法计算出消耗了多少资源。然而,在众多的旅游资源中,确实存在着一类诸如温泉那样的资源,我们可以清楚地计算出消耗了多少温泉水,在实践中各地管理部门还明确规定了用水单价。也即在温泉旅游经济效益分析中,需要且也可以将原有旅游的直接经济效益一分为二,其一是消耗温泉的直接效益,其二是不消耗温泉的直接经济效益。
3直接、必然、或然、间接四分法经济效益分析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问题,本文选取旅游收入作为分析指标而基本上不再涉及其他经济指标。按照常规的观点,直接(基本)收入是指向旅游者提供交通、食宿、游览景点等旅游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的总和,间接收入是指在旅游活动中,目的地向旅游者提供医疗保健、邮电通讯、娱乐购物、金融保险等服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总和。然而,如此非常清晰的划分方式,当以温泉旅游为例进行研究时,一旦欲从旅游活动中挑出消耗温泉的收入项目,就不得不将原来的二分法视角变为三分法甚至是多分法视角,原因在于我们不能放着可以深入研究的机遇而不继续,不能为了维持旅游资源的共性而不研究各类独有性质。本文认为,非耗用温泉水的旅游收入必须要与耗用温泉水收入相区别,那样才有助于兼顾经济效益和温泉消耗的温泉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同时,也不能将非耗用温泉水旅游收入归并于间接收入中,那样会让旅游直接收入获得较低的数值,从而不利于做出大力发展旅游的判断,况且现实中我们经常低估旅游的经济效益,为此才有旅游卫星账户概念的出现。
首先,本论文将温泉洗浴、饮用(饮泉、品泉、矿泉水)以及将温泉水向外域出售(管道运输或罐载运输)等直接耗用温泉水活动所获得收入称为温泉旅游的直接收入,这个收入基本上是旅游直接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根据具体状况,温泉养鱼、温泉蔬菜等项目也可以包括在其中,它们可以是直接用于观光的农业旅游项目,也可以是不向旅游者开放但间接服务于旅游的项目,也即温泉直接收入强调的是消耗温泉水所获得的收入。
其四,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间接收入,诸如税收、增加就业等具有社会意义的指标都可以包括在其中,间接收入可以与前三项收入加合,也可以不进行加合,因为温泉地的经济效益分析强调的是耗用温泉水所得的效益和给这个地区带来了哪些收入,二次分配、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收入当然可以考虑在其中,但有时因为存在着重复性计算现象而难以加合在旅游总收入之中。
本文认为,传统意义的旅游直接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划分方法不完全适合于温泉旅游,由于温泉旅游对温泉资源的消耗量是直接可以测算的,故此需要将基于消耗温泉的收入单独拿出来作为温泉旅游的直接效益,将扣除温泉直接效益后的剩余的旅游直接收入分为两类,一类是温泉活动必然性连带的旅游直接效益,另一类是温泉或然性连带的旅游直接效益即或然性连带效益,强调的是发生在温泉社区以外的观光收益,第四类为常规的旅游间接效益。
4辽宁弓长岭温泉旅游经济效益分析
4.1概述
弓长岭温泉位于辽宁省辽阳市,俗称汤河沿温泉,其以八宝琉璃井为代表的医疗矿泉水的利用历史相传已有1500年,是我国著名的温泉疗养胜地。这里拥有冷暖天然泉眼各一,日允许开采量为6000立方米,实际日利用量为3850立方米,年接待旅游者约100万人次。自建国以来,弓长岭一直以铁矿开采为支柱产业,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提出“水上弓长岭、绿色弓长岭、魅力弓长岭”的发展目标,确定了旅游立区的战略定位,主持了温泉旅游发展规划并着重进行了温泉旅游经济效益分析。
4.2弓长岭温泉直接收入
弓长岭耗用温泉水的直接收入表现在洗浴、矿泉水生产和外运温泉水三项。温泉洗浴设施主要有两种,大中型温泉酒店8家与小型浴池18家,日接待能力为1500人。温泉酒店的洗浴门票为15元,小浴池门票为5元,以两者的平均价10元为单价,鉴于小浴池没有提供相应洗浴用品,故对总收入做10%的放大,则有年洗浴营业总收入1100万元的计算结果。
该区矿泉水开发始于1983年,日允许开采量为1420吨,其中如
一、金枫叶、真牛等品牌在辽南地区已经享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现在,矿泉水生产达到了年产灌装水4万吨、瓶装水1万吨的规模,以罐装水每吨1000元、瓶装水每吨2000元销售价格计算,则有矿泉水销售收入6000万元。
当前的温泉用水量还没有达到允许开采量的限制,一部分温泉水被运送到温泉村以外的地段用于洗浴活动。在距离温泉村6千米的城区内有30余家高、中、低档洗浴场所,其依赖于车装温泉水经营,日运水量360吨,年均营业收入达到2530万元。
虽然以上三方面的收入有一部分落到了温泉村以外的地域,但投资者主要是弓长岭区当地人,且主要营业行为也发生在弓长岭区内,虽然诸如温泉养鱼、取暖等方面的收入尚未计算在内,但这些未计算在内的比例较小,故可认为上述三项收入之和9630万元基本上代表了弓长岭温泉水资源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收入。
4.3弓长岭温泉必然性连带收入
本地区的餐饮设施由3个部分组成,一是包括2家在建宾馆在内的10家大中型酒店,二是位于汤河镇柳河村(温泉村)的小型饭店,三是紧邻温泉村的汤河水库风景区道路沿边的以温泉鱼、水库鱼为主打料理的带有小型住宿功能的农家饭庄。来访者多是一间夜二餐的滞留方式,少数为洗浴加一餐的一日游方式,这里设定过夜游与一日游的比率为3:1,早餐标准5元,正餐标准为30元,则有3375万元的餐饮收入。
目前该区的街区闲游做得还很不完善,活动主要集中在泉源文化欣赏上。闲游带来了旅游者的温泉情绪,赏泉、品泉、参观社区、共有汤试浴等会带来一定的社区零售收入,本论文暂按餐饮收入与住宿收入之和的5%计算,则有356万元的收入,虽然这个数值很低,但却是将来温泉地文化建设的一个方向。
经过上述计算,弓长岭温泉旅游必然性连带收入是7481万元,这让每吨温泉水所产生的收入累计达到了122元。
4.4弓长岭温泉或然性连带收入
在温泉村周边还拥有丰富的观光资源与设施。其中西北方向上的冷热地在概念上强化了温泉意念,但在功能上仍是一处观光景点。以汤河水库为主要依托的汤河风景区近在咫尺,早在1966年就与温泉区捆绑开辟为风景旅游区,1983年汤河风景区被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2年被评为国家AA级景区。位于温泉村东南的弓长岭温泉滑雪场是国家AAA级景区,位于北侧的朝阳洞朝阳古刹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此外,这里还有汤河水库、参窝水库、姑嫂城、四方台、穆家坟等著名的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
据2007年弓长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查报告,弓长岭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了10208元,当地的休闲市场是不容低估的。本论文以过夜游客人均30元、一日游客人15元计算,则有2625万元的观光收入。
目前来弓长岭旅游的交通费主要由机构或车主负担,当然也有少量乘坐公交车来访或随旅行团来访的情形。就自驾车而言,交通费包括过路费、汽油费和停车费。总的来说,旅游者个人承担的情形所占比例较小。当然,交通收入的一部分落在弓长岭区外,主体还是留在了辽阳市。本论文以人均30元计算则有3000万元的收入。
4.5弓长岭温泉间接收入
依据每吨温泉水单价以及参考3%营业税标准,弓长岭财政可获得245万元的资源使用费与748万元的温泉企业营业税,两者之和为993万元。
4.6评述
依据前面的计算,本论文得出弓长岭温泉旅游经济效益的总收入为24936万元,很接近经验者曾估算的26000万元。更重要的是通过计算扬弃了既有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效益分析框架,将这种分解更加具体化到了下一个层面的指标体系里,其更有利于针对资源的旅游经济发展的落实工作。通过研究,本文得到了旅游者人均消费为249.36元的数据,也得到了吨水(温泉)产生178.1元收入的数值,后者是以往研究没有涉及到的指标。
从表1也可以感觉到,弓长岭温泉目前旅游收入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温泉水的项目开发,还有待于开展高附加值的旅游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结合弓长岭区政府所制定的发展目标,2012年全区旅游接待量将达到130万人次,按照上述的计算方法,可计算出届时旅游总收入为6.33亿元,其中耗用温泉水直接收入24272万元,必然性连带收入为21499万元,或然性连带收入12350万元,间接收入达到5200万元。如果设定届时的温泉水利用量恰好为日允许开采量6000吨,则吨水(温泉)所产生的旅游收入将由目前的178.1元提高到289.0元。
[关键词]服务贸易逆差竞争力
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1985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55.79亿美元;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2003年突破1000亿美元,2004年则达到1345.67亿美元.1985年~2004年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8.24%,其中出口年均增长17.21%,进口年均增长19.30%。1985年~2003年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速为8.59%,我国的增速要远远高于世界水平。到2005年我国服务贸易世界排名已上升到第7位,呈现出一种良好的发展势头。服务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贸易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有所增长,呈现出一种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从总量上看,我国服务贸易及出口总额在总体的国际进出口额市场占有率上一直比较低,维持在2%~4%,仅为美国的18%,英国的38%,日本的54%。而当今世界上发达工业化国家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75%以上,仍然是世界服务贸易的出口大国,因此,必须认识到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无论是服务贸易出口额的绝对数量,还是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中国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二、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低下,贸易逆差继续加大
衡量一国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一般可以用贸易竞争力指数来测算。贸易竞争力指数,是一国某产业或产品的进出口差额与进出口总额之比。贸易竞争力指数越高,说明竞争力越强。
我国服务贸易从1995年起便从顺差变成逆差,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小于0,2000年~2003年连续为-0.08,到2004年达到-0.07。这表明我国服务贸易虽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其竞争力仍然较低,处于比较劣势地位。中国服务贸易在迅速的发展过程中,虽然规模增长较快,但是由于服务业发展水平低和国内对服务的旺盛需求,中国的服务贸易进口增加迅猛,贸易收支一直不平衡,进出口总额年年逆差,而且随着规模的扩大,逆差额更是逐年增大。同时,在服务贸易的主要项目中,除了旅游与其他商业服务项目外,其余项目基本上每年也都是逆差,1997年的服务贸易逆差为56亿美元,2000年服务贸易逆差67亿美元,2003服务贸易逆差86亿美元,而到了2005年服务贸易逆差达到了93.91亿美元,这8年间平均增长率在50%以上。中国的服务贸易逆差在总额上还比较小,不足以改变中国对外贸易出现顺差的格局。但是随着贸易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主动调节出口发展战略,货物贸易不断出现巨额顺差的难度在不断增大。因此,服务贸易的逆差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新型服务业发展滞后
在我国服务贸易构成中,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占据较大比重,而金融、保险、咨询、邮电、航空运输、专业服务等技术、知识、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比重不足。这表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传统服务贸易比重较大,现代服务贸易相对滞后。
1997年~2004年间,我国服务出口总额中,旅游服务一直居于首位,其比重基本锁定在31%~43%之间,2002年以前旅游出口在服务贸易总出口中一直占据半壁江山,就是在2003年因受SARS影响,比重降到31.94%:金融服务所占比重一直在1%以下;运输业伴随着货物贸易高速增长,在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逐步增大,从1998年的17.92%到2000年一直增加到21.17%,之后连续几年一直维持在22%以上。运输和旅游合计占服务贸易进出口的77%。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服务业则是明显的弱项,像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贸易占比很小,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支的0.4%、4%和2.15%,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其他行业变化不明显。2004年金融、保险、通讯和计算机信息在我国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17%、4.83%、0.68%、2.15%,合计为7.83%;而2002年美国这四项合计比重达54.77%。这说明我国新兴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比重偏低,有待加强。
3.服务贸易的高科技化增长缓慢,服务贸易交易方式落后
三、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若干对策
1.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增强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
应把调整服务贸易结构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重中之重,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保险、法律等行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提高。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如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服务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主要是指由粗放型,外延型到集约型,内涵型的转变,使服务贸易的发展收入靠新兴服务行业上来,而不是靠一般劳动力的大量投入。从而优化我国的贸易结构,均衡我国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的比例,从而整体提高我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
2.完善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市场都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的后盾。而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还很落后,服务业中许多部门都无专项法律法规。因此,为保证服务贸易能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我们应学习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立法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贸易法规,理顺各种法律法规与服务行业内部之间的关系,使得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健全,相互协调,规范市场、开发新产品、消除市场制约,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打破条块分割,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服务贸易市场。健全服务贸易的创新机制,促进服务贸易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
3.保持优势产业,加大新兴行业发展,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由于投入成本低,劳务和旅游这两个方面一直是我国优势服务产业所在,在世界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这两方面总的来说科技含量比较低,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以我们在保持优势的同时,也要加大这两方面的科技投入,提高劳务输出素质,要改善旅游环境,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我们的优势。另外,我们也要优化服务行业的产业结构,要让新兴服务行业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对服务贸易的认识和创新也决定着各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所以我们要克服服务贸易中陈旧僵化的思想,正确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潮流,尝新服务贸易的未识领域。电子商务靠网络技术所拥有的特别优势,大力发展中国的网络事业,建设统一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是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化发展的关键。”全球化时代的电子商务”专题会议的召开,为全球电子商务专家研究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机制、商业模式和基础设施以及技术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要大力推广和应用。
4.加快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扩大规模化经营,培育竞争优势
我们应有选择、有步骤、有条件的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因为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与先进国家间的差距,把外国的先进的管理经验纳为己用,摒弃那些不好的,在国际竞争中主要加大我国服务贸易的规模,更新系统的管理,以超强的实力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再者,努力开拓新市场,在新市场中形成主动与竞争者竞争,通过竞争换取效率与进步。变挑战为机遇,在竞争中学习和提高。另外,加强国际间服务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的先进的服务技术和经营理念,提高现有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服务产业的整体实力。
5.加快服务贸易人才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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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户外运动驴友搜救
浙江省宁海县有近一半面积是山区,“七山二地一分田”,山水美丽,PM2.5值低。这几年县政府将宁海作为一个大景区来进行整体规划建设,首创了国家登山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向大众化发展,以此吸引了本地及周边城市的驴友到宁海来休闲旅游。
一、户外运动的安全事故不容忽视
(一)宁海的户外运动发展迅速
(二)户外运动是一项新兴的休闲运动方式
户外运动是一项人与自然亲密接触的新兴运动,参与性和体验性强,形式多样,回归运动的自然性,探险旅游者能得到一种不走寻常路的内心体验。
广义的户外运动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户外进行的运动,包括各项体育赛事。狭义的户外运动指的是在自然场地进行的体育运动,感受自然的运动,包括一些极限运动,如野营、攀岩、漂流、远足、探险等大众可普及的休闲娱乐方式。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的野外登山休闲运动为主。
(三)户外运动的主体
驴友一般以中青年为主,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俱乐部的会员,他们大都有户外运动的经验,经过相应训练,有专业人士带队;第二类是网上结识见面,在一个领队的号召下,志趣相投就一拍即合出游,领队可能是“老驴”,但没有带队资格证,自行决定出游线路,这类人群最为常见;第三类为由单位组织的自行车、登山、远足等户外运动爱好者团队,群体相对固定。
(四)户外运动事故频繁发生
2009年8月台风“莫拉克”到来之际,宁波8名“驴友”网上发帖自发组织进山去感受台风,结果在鄞州区龙观乡的铜坑村遇险,一女驴友滑入溪流失踪,遗体在两个月后才被发现。2011年崂山公安分局共接到发生在崂山风景区和沿海一线的遇险求助80余起,有150余人被困风景区求救。
(五)户外运动的风险种类
户外运动带来的风险因素可分为四个方面:
二是设备因素。设备数量有限,选用不当,安装错误,维修保养不当,或设备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机械故障。有些设备不适合某些特殊参与者使用,或系假冒伪劣产品。
三是环境因素。天气的骤然变化,山洪暴发,山体滑坡,野生动植物的袭击,雪崩,政治动乱,战争频发,流行性疾病等。
二、户外运动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外运动社团管理不规范,监管缺位
行业管理不规范,监管机构缺位,政府部门在驴友人身安全管理制度上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的救援机构。一个及时、有效的户外运动救援系统,能够保障探险旅游活动正常进行,有很多伤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二)领队缺乏资质
领队是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关键所在,我国早在2005年就开始了户外领队的资格认证工作,但目前真正拿到领队资格证的人却寥寥无几。正规机构组织的户外运动中,很少发生重大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非正规机构组织者和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活动中,这是由于组织者经验不足或忽视安全问题,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频频发生。
(三)驴友未经专业培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户外运动的危险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容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参与者必须面对一定的风险。驴友未经专业培训,缺乏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选择成本低自发组织的活动。户外运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危险性很大的运动项目,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训练,缺乏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如何防范风险,如何应对困难,如何在野外保护自己等方面的经验不足,一旦发生意外往往束手无策,无法救援。
三、户外运动出现事故的责任承担
(一)安全责任是法律的空白
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而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我国一直用“受害人同意原则”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
(二)高额的搜救费用是争议的焦点
救援费用应该由驴友来承担的声音并不在少数,但当前各地还没有制定出有关户外运动的规章制度,处罚也缺乏依据。
(三)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
国外很多人酷爱户外运动,18世纪西方国家就有了最初的户外运动,在法律、管理等各方面都比较完备。凡是具有探险内容的旅游活动,都由专业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织,有非常强大的保障能力,以产业化、公司化、法律化模式运作。英国还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救援体系和机制,有海岸救援、山地救援和空中救援,山地救援和空中救援有时又是共同联系的一体。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户外运动法律、法规实施的合理成果,并结合我国户外运动事业发展的实际,推动户外运动法制化进程。
四、降低户外运动风险的对策
(二)严格户外运动社团的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户外运动社团必须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培训力量,对从业人员建立严格的选拔、培训、考核、认证等准入制度,经国家审批和体育、工商部门注册,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明确规定户外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装备质量等,严禁无资质和资质欠缺者组织此类活动。
(三)完善我国户外运动有偿救援体系
户外运动发展较早的欧美等国,经过几十年的完善,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野外有偿救援体系。户外救援以盈利性的救援公司为主,由救援公司最近的救援点实施就地救援,出动直升机或救护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没有买保险,费用由自己承担。
当前我国地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基本上都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户外运动社团中有一定技能的志愿者参与,现已出现公共救援、公益救援和商业救援三种结构性分类。
(四)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引导
[论文关键词]体育旅游资源低碳化体育旅游趋势
三、低碳化体育旅游产品特点
(一)低碳体育旅游可带动经济效益
低碳体育旅游可带动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开发体育旅游项目只需要的前期投入较少的资金,就会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其次,体育旅游业的开发会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这不仅体现在直接为交通运输、宾馆餐饮、商品贸易、景区景点带来客源和市场,而且间接地带动和影响农业、工业、城建、文化等行业的发展,进而还能促进金融、保险、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低碳体育旅游有利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低碳体育旅游着重点在“低碳”上,将节能和生态放在体育旅游的第一位,在旅游开发前进行详尽的评估和认真的市场调查,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使得达不到“低碳”标准的体育旅游项目和产品不允许开发和上市。重节能,重保护,轻开发,这样就避免了许多不可再生的宝贵体育旅游资源人为的破坏与浪费。由于重开发、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宝贵体育旅游资源人为的破坏与浪费。由于缺乏市场调查研究和详尽严谨的评估与规划制度,使得体育旅游产品的品质很多达不到低碳要求,积极培养和培训低碳体育旅游方面的专业管理人才,重视对游客环保意识和低碳生态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为经济转型中低碳体育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排除障碍,并提供有利条件。
在颁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将旅游行业定性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和新兴产业,这是在减排的大背景下,国家为配合低碳经济发展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积极信号。在中国“十二五”规划中,将“发展绿色和低碳经济”作为重点内容,怎样应对全球环境恶化趋势,如何在全社会提倡节能减排,并保持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是中国经济转型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因此,中国大力发展“低碳旅游”的趋势已不可阻挡,那么作为“低碳旅游”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低碳体育旅游”也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成为旅游产业中的新生力量。
四、低碳化旅游产品未来发展趋势
(一)大力提高低碳体育旅游服务质量
大力提高低碳体育旅游服务质量不仅包括低碳、便捷的交通、节能、温馨的住宿、可口的膳食、宾至如归的接待等方面的服务,还包括安全、完备的体育设施、丰富的体育用品、特色化的环保旅游纪念品和人性化的体育活动设计,这些共同构成了高质量的低碳体育旅游服务,以满足游客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前者为低碳旅游的共性所在,后者则是突出体育旅游特色之处,是打造高品质低碳体育旅游产品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做到这些才有可能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吸引游客的注意力,并使其产生归属感,从而提高低碳体育旅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科学发展,有效开发体育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是通过适当的方式把旅游资源及其所在地改造成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环境,从而使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得以发挥、改善和提高的技术经济过程。而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建立在对旅游资源本身的深层次认识和对其内涵的准确把握之上。中国有丰富旅游资源条件,只有反复论证,精心策划,突出地方特色,才能将旅游资源变为旅游产品。开发低碳体育旅游首先要保证它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使旅游产品既具有地方色彩,又具有科学性,才能提升低碳体育旅游资源的含金量,提高低碳体育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给予低碳体育旅游以政策支持
(四)建立科学的低碳体育旅游的绿色运营模式
低碳体育旅游产业应转变奢华浪费攀比之风,强化清洁、节约、舒适、方便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低碳体育旅游文化的品牌性,提倡低碳、环保的旅游出行模式,鼓励游客少乘坐或不乘坐碳排放量多的公交车或自驾车出游、多采用电动车、自行车或步行等低碳或无碳方式出游。低碳体育旅游产业应加大低碳体育旅游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旅游者文明健康的低碳旅游消费意识和修养,倡导游客低碳体育旅游理念,促使体育旅游者将低碳体育旅游视为一种自觉的行为规范。加强低碳体育旅游产业的智能化发展,提高运行效率,同时及时全面引进节能减排技术,降低碳消耗,最终形成低碳体育旅游全产业链的良性循环经济模式。
当时我对英国人民的整体感觉大概如下:压根儿没什么生活压力,早上10点多钟起床到餐厅里吃个brunch(早午餐),结账时成心留一张大面额,优雅地说“找零”(指小费),表情还必须是裘德洛那样的标准英国绅士式的;想旅游的时候,双手一摸提款机,就跟美剧《Heroes》里的超能量小孩儿一样,开始“唰唰”出钱,想去哪儿去哪儿。最气人的是,走到哪儿他们国家的钱都是最值钱的。
可事实上呢?留学到英国后,在我所接触过的英国年轻人中,如此“一掷千金”的人,其实并不是富豪公子小姐。他们薪水普通,也有生活压力,却能够做到合理支配紧巴巴的薪水,享受着乐悠悠的生活。
我称他们为“吃低保”的快乐一族。何为“低保”?就是每月仅赚取勉强维持正常生活的薪水,再无多余财力四处购物以及消遣。既然如此,在“低保障”中还能享受生活?这如何做到?他们啊,在该不该花钱的时候都”大手大脚”,却能把花钱当省钱和攒钱!
惊讶吧?这里面,一定有些是你不知道的!
享受“低保”生活,靠借钱!
我有一位女性朋友,对英国绅士特别着迷,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爱好,就是攒钱,号称每年要去不同的城市为自己置装,到如今只剩下伦敦还未去。我叹口气,对她说:”其实英国的帅哥们是要靠借钱才能生存下来的啊!”
在英国生活不容易,这是除日本人以外全世界生活在英国的人的一致感受(日本人物价比英国略高一点)。一个赚普通薪水的英国年轻人也并不轻松。假定一个年收入是两万英镑的当地青年,除去扣掉的税以及每个月的固定开支,包括房贷、车费、保险、吃饭等,基本上只能剩下一百多英镑,这还是在没有任何社交活动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跟朋友出去吃顿饭,这仅剩的钱也就飞走了。
但是,为什么他们看起来生活得挺潇洒?问题就在这儿,你敢跟人家拼习惯拼心理素质吗?人家的理财方式就是一个字:刷!
我的英国朋友托马斯租了新房子,邀请我和他一起去买餐桌。他戴副眼镜,说话斯文,对女孩子很绅士,放在中国就是那种妈妈们都喜欢的”乖乖男”。让我大吃一惊的是他刷起卡来却一点都不手软:一张餐桌2000多英镑,一套喝茶的瓷器几百英磅,几束装饰用的破假干花还要80多英磅……进一趟家具店,估计他两个月的薪水就所剩无几了。就这样,还非要请我大吃一顿。简直是不可理喻!
后来英国朋友接触多了,发现他们对于所谓“理财”方面的做法大抵都是如此:赚很普通的薪水,却享受自己最想要的生活,哪怕是倾其所有,赤字连连。
但是我的这位女性朋友却从此对英国绅士们的好感越来越弱,伦敦之行也迟迟未定。我估计一是她还没有鼓足勇气申请国际信用卡;二呢,或许是怕到了心中的“圣地”,会破坏掉英国绅士在她眼里的完美形象。
旅游大过天
什么事情对于英国人来讲最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十个里面有九个会告诉你是休假,另外的一个还多半是个workaholic(工作狂)。在英国,无论工作高低贵贱,每一位雇员都是在每半年享受两周的带薪假期。只要你乐意,告诉公司一声我从哪天开始休假,即使公司乱作一团,老板也不会拦你。因为老板想休假的时候,基本上也是天大的事也大不过旅游。
旅游对于我们来讲是无穷无尽的花销以及账单上的负收入,但放在英国,那可是省钱甚至赚钱的最佳途径。别看英国的年轻人们拿着类似中国“低保”的薪水过着面包与白开水的“悲惨生活”,一走出国门,那可绝对是穷人乍富的大逆转啊!谁让英镑是如此的值钱。
2006年夏天,我开始准备自己的毕业论文。每次见我的super-visor(毕业指导老师)斯蒂芬都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他刚拿到博士学位,是个典型的英国年轻人:做事严谨,一丝不苟,耐心并且竟然还帅!每次见他之前,我都承受着想把MSN写给他又不大好意思,以及这次阐述的论文部分是否准备充分这样的双重压力。
某一天,我突然收到了来自于他的一封Email,告诉我他要旅游了,最好最近提前解决论文。我正在发愁,第二封邮件来了:“抱歉,行程有点变化,可能要提前两个星期走。可能的话,我们最好碰一下头,确认这一部分的最终稿。”
无论怎样,我也一直认为,对于英国的年轻人来讲,环游世界是其次,重要的是未出国门他们就可以享受走到哪里都是大款的滋味!啊,省下一包烟的钱就能吃法式大餐,把住不带星酒店的钱放中国就恨不得能住总统套房了,赶上幸运的时候,比如东南亚经济危机什么的,他带上两杯啤酒的钱就能在泰国逍遥快活一个星期了!
再看看周围的我们,想去泰国玩,那必须按照去欧洲的花费攒钱,否则一不小心,就只能去趟泰山了!没办法,谁让人家占了英镑这个大便宜呢,有一首歌就是说他们的,《80块环游世界》啊!
戒烟省出“巨款”
但凡是穷人,就一定会有自己的省钱方法。英国的年轻人就把这主意打在了对于香烟的消费上。这也难怪,由于英国政府是禁烟的绝对支持者,对于烟草,那是课以重税。一包普普通通的万宝路就要合人民币85元。即使对于英国的烟民来讲,这也绝对是个难以承受的高价了。
有一次课间休息时,我和同学詹姆斯一起到教学楼外聊天。当时我豪情万丈地给他描绘2008年北京奥运的宏伟蓝图,热情邀请他来中国到我家做客。出乎意料的是,他脱口而出的问题竟然是:“北京的烟价是怎样的?”害得我连问几个pardon(抱歉,你说什么?)。当他得知在中国,用在伦敦买一包烟的价钱可以买下足足一整条的时候,两眼射出了火炬一样的光芒,一连说了好几个great,并强烈要求跟我keepintouch(保持联系)!
其实,英国人也不是傻子,烟瘾小的可能就降低吸烟频率,高一点的呢,自然也有他们的对策。我周末打工的餐厅叫Olive,里里外外的服务员都是烟民。经常能看到的场景就是大家人手一包烟叶,在薄薄的烟纸里裹满烟叶轻轻一卷再插上一个过滤嘴,一根自制的香烟就完成了。如果不要求味道很strong(有劲),基本一包烟草可以卷30根左右,而价钱比一盒烟要足足省去四五十英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