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模式下各主体套期会计的应用
王晓艺
关键词:套期会计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风险期权
一、“保险+期货”模式的提出背景
2022年开始,为推进市场化改革,我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粮食购销
的管制,但是粮食产量的不断增长引起了粮食价格的下跌,致使“谷贱伤
农”的现象频发,为此,我国政府开始实施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2022
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粮食市场遭受巨大冲击,为降低价格冲击对农
户的影响,我国政府推出了临时收储政策。
虽然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保障了农户的收入水平和利
乱了農产品市场上的价格机制,使得市场机制难以顺利运行,阻碍了我国
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另一方面,用财政资金收购粮食的做法也加重了我国
的财政负担。基于此,我国政府开始逐步推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农产品市场化进程虽然推动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减轻了财政压
力,但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首先,农产品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
了农业生产风险。其次,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家庭小规模生产为主,这种模
式抗风险能力较差,农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不仅直接影响到大量农村人口
的生存情况,更关乎我国社会的稳定。
为化解上述风险,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目标价格
保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传统的目标价格保险有两个弊端:第一,
农户虽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但是保险公司难以确定保险产品价
格,即便确定了保险价产品格,巨大的赔付风险也会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
第二,虽然期货市场具备分散风险的功能,但是由于农户受教育水平普遍
较低,不具备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能力,且由于我国农业以分散化经营为
特点,而期货市场上的每一单交易量都十分巨大,单个农户很难参与期货
市场上的交易。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2022年指出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并要“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此后,中央一
号文件在每年都会对此提出新的指导要求。2022-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
也都积极鼓励农产品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发展,“保险+期货”逐渐成为实
现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重要模式。
二、“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
“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由投保人(农业合作社或农户或农户)、保
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三个主体共同参与,通过风险的逐步转移将农业合作社
或农户所面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从而实现锁定农产品目
标价格、防范农产品价格风险与市场风险以及精准扶贫利农的功能。
(一)“保险+期货”模式下风险转移路径
“保险+期货”风险转移路径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①农业合作社
或农户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将农产品未来价格下跌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
司。保险公司以期货市场上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为基础设计产品,根据其面
临的风险情况确定保费费率,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完成风险转移过
程。②保险公司将保险赔付风险转移至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签
订场外期权,向期货公司支付权利金,购买相应农产品的场外看跌期权,
将风险转嫁给期货公司。③期货公司将签出期权行权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
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看跌期权,签订场内期货合约,将期权头寸转
化为期货头寸,从而把风险分散到市场上。
(二)“保险+期货”模式下出险赔付路径
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路径与风险转移路径刚好相反,赔偿金的流向
是由期货市场向农业合作社或农户逐步推进的(见图2)。
农产品价格保险出险时,“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的出险赔付路径可
以分为四个阶段:①农产品价格下跌,期货合约贬值,期货公司在期货市
场上买入期货合约平仓,从期货市场获得收益。②农产品价格下跌,保险
公司签出期权价值升高,行使看跌期权,从期货公司处获得收益。③农产
品价格下跌,农业合作社或农户难以实现预期销售价格,要求保险公司赔
付,农业合作社或农户从保险公司处收到保险金。④农业合作社或农户将
跌价后的农产品在现货市场低价出售,承受价差带来的损失。
(三)“保险+期货”模式下利益流动路径
根据风险转移路径和出险赔付路径,可以总结出“保险+期货”运作
模式出险时的利益流动路径(见图3)。
对于投保人而言,其付出为保费和实际价差,回报为保护价差,可能
还有政府补贴的部分保费。因此,其绝对收益总额为保护价差与实际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