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调查丨撞上网约车,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不一,保险为何不“保险”?

“买了全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得再掏几千块,想想就来气。”近日城阳区的车主丁先生遇到了一件窝火事,自己开车与网约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自己全责,没想到对方跟自己讨要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近年来,随着平台打车的强势崛起,马路上的营运车辆数量猛增,市民与这些网约车发生事故的频率也呈上升趋势,与一般车辆不同的是一旦撞上网约车,除了支付正常的修车费外,营运车辆驾驶员还会要求支付停运损失,这在保险公司看来属于间接损失因此拒绝理赔。保险悄然之下变得不那么“保险”了,想要加购一块停运险却被告知没有该险种,闹到法院去关于停运损失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一致。现状已经摆在面前,谁能迈出第一步保障车主的利益呢?

撞了网约车,对方向我要停运损失

“前不久,我开车拐弯的时候与一辆网约车发生了事故,对我自己承担全责这一事故责任认定我没有任何意见,知道拐弯让直行这个道理。”丁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他报了保险公司和交警,“当着保险公司理赔员的面,网约车司机跟我说要我赔付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我就一愣,心想,我买了全险这个费用不是应该保险公司来赔付吗?”后来,丁先生询问保险公司的理赔员,理赔员告诉丁先生,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当时我脑子就有点懵,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医保外用药我都买了,结果出了事故还要让我掏钱?我怕是买了个假保险吧!”丁先生告诉记者,关于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他压根没有概念,也没有注意理赔员所说的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当时买保险就是点点点,业务员也没有特别跟我强调,我哪知道这么多。”

出事故之后,丁先生也咨询了身边的朋友,丁先生的一些朋友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有的朋友跟对方协商自掏腰包,也有朋友气不过拒绝支付,等待对方起诉。”丁先生表示,自己也不跟对方协商了,“等待对方起诉吧,我主要是咽不下这口气,这叫什么保险条款,现在马路上这么多网约车出租车,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就不赔明显不合理。”

吃过亏想买“保险”,却到处找不到

“马路上的网约车数量猛增,与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关于停运损失不赔付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已经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明显不相适应了,怎么就不能改进一下呢?我相信哪家保险公司能够推出相应的条款,肯定会受到客户的青睐。”孙女士感叹道。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目前青岛马路上有超过4万辆正规的网约车在运营,加上传统的出租车,保守估计这个数据超过5万辆,加之他们每天至少12个小时在路上行驶,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与之发生事故的概率。

11日,记者拨打了人保车险、平安车险、大地保险等市场份额较大的车险企业,客服人员均表示目前没有停运损失的险种。“保险条例都是经过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关于间接损失不赔付的内容各大保险公司都达成了默契,这样一条免责条款能够给各大保险公司减少一笔不小的支出。”一位从事保险行业近十年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作为企业盈利是首要的。”

车主是否自担停运损失,法院判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停运费,车主就无计可施了吗?记者了解到,一些较真的车主认为这笔钱该保险公司出,不支付对方的停运损失联同保险公司一起被告上法庭。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22年10月8日,祝某某驾小型汽车,在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清华路23号与辛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祝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辛某某车辆受损,出租车停运损失12天,每天500元,其中包括出租车包车款每天100元,司机误工费每天400元。祝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辛某某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得到法院支持。结合营口地区的出租车行业,酌定停运损失日标准为180元,原告主张案涉车辆共计停运12天,最终认定停运损失2160元。

同时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件中,案涉保单系被告祝晓晴通过电子方式投保,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保险合同签订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平安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青岛市市南区太湖路与王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网约车进厂维修10天,产生停运损失,王某多次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停运损失费。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支付王某10天的停运损失。办案法官表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对保险条款仔细阅读了解,尤其是明确保险承保的范围、期间、额度以及免责条款等内容再签字确认,以便纠纷发生时能够厘清权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负更高的明确说明义务

11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张律师介绍,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营运损失的争议一直存在,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2012年12月2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但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付,却没有规定。

张宝清律师表示,正如上述法院判例一样,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属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否赔偿营运损失,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其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和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比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张宝清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仅仅提供加粗的不予赔付间接损失的保险条款,不能认为其对该条款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确说明。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习惯向法院提供保险条款(对免于赔付间接损失的文字加粗)用于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但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险条款,仅仅是完成了其向投保人的提示义务,并没有完成其向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要想举证证明其完成了对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还得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说,与投保人的洽谈记录、制式的说明书、有投保人签字已知晓免责条款内容的条款等。由保险公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公司能够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促进保险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为我国社会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另一方面也能是投保人清楚消费、自愿选择的权利,避免与保险公司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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