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析
《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以下简称《2010年版通则》)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案例和疑难问题。为此,国际商会于2016年9月正式启动了《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以下简称《2020年版通则》)的起草工作,以弥补和纠正《2010年版通则》的缺陷。
01.在一些贸易术语中规定买卖双方可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来安排运输
在《2010年版通则》中,根据不同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货物将由卖方或买方为运输货物而雇佣的第三方承运人运载。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货物要从卖方运往买方,但是仍然可以在没有雇佣任何第三方承运人的情况下进行运载。
对此,《2020年版通则》不仅明确允许订立运输合同,而且也允许在D组术语(DAP、DPU、DDP)和FCA术语下仅安排必要的运输。原先适用《2010年版通则》中的FOB术语时,容易出现如下案例中买方与其雇佣的第三方承运人勾结骗取货物的案例;
而在《2020年版通则》下使用FCA术语且买方自派运输工具时,此类情况则有可能更容易出现,因此卖方须提前防范。另外,买方也须确保在DAP、DPU、DDP下卖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时,向买方提交的在目的地接管/提取货物单证的可靠性。
案例分析:在FOB条件下,因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就发生了一起如下的案例。
由此可见,在FOB出口合同下,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外,还需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最好以该船公司在我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为宜。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在FOB出口合同中,尤应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以确保获得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
02.对DAT和DAP术语进行了适当修改
在《2010年版通则》中,DAT与DAP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在DAT术语下,当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载到“运输终端”时,即为卖方交货;而在DAP术语下,当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卖方交货。
为此,《2020年版通则》对DAT和DAP作出了两项修改:一项是,这两个术语在《2020年版通则》呈现的顺序已经予以颠倒,在卸载之前进行交货的DAP,现在出现在DAT之前;另一项是,DAT的名称已经修改为DPU(DeliveredatPlaceUnloaded),这强调了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局限于“运输终端”的现实。
03.规定了在CIF和CIP术语下卖方投保不同最低保险险别的义务
《2010年版通则》规定,在CIF和CIP下,卖方均有义务“自费取得至少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劳合社市场协会/伦敦国际承保人协会)C款或其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的货物保险”。
而《2020年版通则》在CIF和CIP术语中规定了不同的最低险别——由于CIF更可能用于海运大宗商品贸易,尽管双方当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高的保险险别,故仍然维持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款或其他类似险别作为默示立场的现状;而在CIP下,卖方现在必须取得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款或其他类似险别的保险险别,尽管双方当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低的保险险别。
案例分析
2021年5月初,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进口公司B签订一笔业务,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洗发制品。双方一直有长期合作,此前一般采用的是CIF术语,术语解释以《2010年版通则》为准。而对于该批洗发制品,韩国B公司要求采用CIP术语,并以《2020年版通则》为准。A公司认为CIP的适用范围大于CIF,于是不以为意,同意了韩方公司的要求。A公司在投保时投保了平安险。随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轮船上的水管破裂而遭受损失。韩国B公司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发现我方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该批货物损失所涉及的淡水雨淋险不在其范围之内,于是认为我方公司投保考虑不周,索要违约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