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人身保险纠纷(二)约定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公司

05、参考案例:"众包骑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订单发生保险事故赔偿责任认定——段某某等诉某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外卖的“众包骑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订单发生保险事故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众包骑手”虽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保险并实际支付保费,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骑手在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所配送的平台订单并非代为投保的平台订单而主张免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某财险公司主张的免赔事由是否成立。

【案例文号】:(2021)皖02民终799号

06、参考案例:因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各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仇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因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各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赔偿的标准恰好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在损失补偿原则下,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为限,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从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条规定即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体现,即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案例文号】:(2019)鲁01民终10882号

07、参考案例:猝死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何某等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保险合同中,认定猝死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结合事故成因予以确定,而不能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就主观推定猝死的原因是疾病,从而将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畴之外。若保险人并未明确提出尸检要求,在受益人已完成初步证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何某等人作为法定受替人,有权主张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权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保险人身故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二是当事人双方对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表任及其法律后果;三是保险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涉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表任。在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何某等已经及时通知了某保险公司,并向某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生前的全部病史,对被保险人不存在潜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义务。此时,某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猝死是由既有疾病或潜在疾病所致,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但某保险公司自得知事故发生时起至尸体火化时止,并未主张对被保险人进行尸体解剖,在何某等不同意公安机关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下,也未明确提出尸体解剖的要求,而是认可了公安机关作出的猝死结论。故,在双方就被保险人猝死原因存有争议而何某等已尽初步证明义务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如上所述,在某保险公司不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被保险人猝死属于非疾病原因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同理,被保险人猝死具有意外、突然的特点,超出其自主意识之外,在某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由被保险人意愿或内在原因所致时,应认定具备了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要素。某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在饮酒后未听从酒店工作人员的劝阻进入温泉池,酒店温泉区域也已明确告知游客酒后不能泡温泉,所以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本案并无证据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系在酗酒后泡温泉,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对此也未认定。即使被保险人确属在饮用不确定量的酒之后泡温泉,某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这已构成保险公司可以免表的事由,或属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范围之外。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案例文号】:(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74号

08、参考案例:保险案件中,近因原则在保险责任承担中的运用——邢某、郭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案件中,损失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至关重要。当一个损失结果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则应当按近因原则来确定引起损失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具体原因。

关于争议二,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本案中,郭某某之死已被认定为工伤,医疗费应由其单位负担,故被告可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两原告作为法定受益人要求被告赔付郭某某之死亡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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