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信托通道业务!

三、附表:各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融资类资产规模情况(2020)

银保监会在去年6月正式发文,明确将“信托行业风险资产处置、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压降“作为2020年监管重点。其中,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合称为“两项业务”。时隔近1年半,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从此前的“逐步压降”到”行业规模整体压降“,再到现在“对各信托公司明确提出压降比例要求”,以及对通道类业务清理的重申。

通道类信托存在“利用信托通道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来进行金融同业监管套利,或者通过信托通道为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隐匿风险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况,而融资类信托则存在“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含隐性担保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监管限制或禁止领域等”情形。所以在信托业里,禁止通道类信托和压降融资类信托的背后更多还是指向非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监管早期口径【主要参考信托函〔2017〕29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未生效)内容】,事务管理类、通道类、被动管理类信托三者的内涵一致。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而融资类信托,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主要承担向委托人、受益人推荐特定项目,向特定项目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

目前“两项业务”的规模情况,主要以信托业协会披露的数据作为参考。据其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季度,信托资产规模情况如下图。整体来看,融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合计规模在总信托资产规模中仍占比较大,达到63%。

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为8.87万亿元,同比下降7.41%。虽然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比例自2018年1季度以来,总体表现为持续下降,但各项数值就目前而言仍居于首位。

而融资类信托规模为4.13万亿元,同比下降35.92%。其自2020年2季度以来表现为连续下滑,但2020年上半年融资类信托资产规模实际居高不下,其中1季度和2季度融资类信托资产分别达到6.18万亿元和6.45万亿元。

鉴于此,今年监管压降力度“加码”,将对单个信托公司采取措施。即“各信托公司以2020年底的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规模为基础,2021年必须继续压降约20%的比例”。68家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型融资类信托资产规模可直接转至文末表格查看。目前看来,部分信托公司该项规模不减反增或只实现小幅度下降,将近一半的信托公司该类资产占比超过50%,如监管要求属实,该项指标将使得大多数信托公司面临“难上加难”的局面。

1.为什么会存在通道业务?

最初的通道业务的产生源于银行的出表需求,而跨监管套利是2008-2017年通道业务大肆发展的主要原因。“跨监管”意味着通道业务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信托计划,而是在包括银行理财、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保险资管等资管众多在不同监管体系下的细分领域之间中存在。

2.以往涉及信托计划的通道业务的类型包括哪些?

信托通道业务的形式包括单一资金、集合资金信托以及财产权信托,以下列举以往包括信托计划本身作为通道和信托计划将其他资管产品作为通道的模式:

【模式一:最初的通道业务——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资管业最早的嵌套模式,如银行A欲向融资方B提供融资,但受制于监管指标或融资方B的行业限制,银行A无法通过贷款实现放款,所以直接通过信托计划将理财资金投向信贷资产、信托贷款等。由于融资方B的角色往往为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平台(“两高一剩”),严重影响宏观调控,因此该模式从2010年后就被监管连发多个文件叫停,再如银行通过信托计划进行票据投资和委托贷款等模式。

此类通道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金融统计和信贷指标管理造成困难。于是从银监发〔2008〕83号文开始进行规范,到通过对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进行管控,再到银监发〔2010〕72号文对银信合作的叫停、银监发〔2017〕55号文对银信合作的全面监管等,最后到资管新规和及现在的大量窗口指导,以上均可看出监管对银信合作不规范情形的遏制力度。

【模式二:银证信、银基信:规避银信合作限制的通道】

在该种模式中,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信托计划均为通道方。实则是为了实现逃避监管,规避银信合作受到业务规模、风险管理及投资范围的监管限制(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银监发2013【8】,银监发2014【99】)的目的。另外,如果直接投资信托计划,信托将面临计提高风险资本准备,会导致信托报酬覆盖率低。

【模式三:单一信托作为增加银行自营资金流动性的通道】

【模式四: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涉及财产权信托计划】

此前信贷资产的收益权转让必须走信托通道。所以,银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要在银登中心挂牌转让,必须嵌套一层信托计划。

通过该模式,出让行的银行贷款实现了全额回流,应认定为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因此不计提风险资本。并且,按照当时规定,受让行理财资金实现资产配置不计入非标规模。

【模式五:信托计划为满足开户需求进行嵌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令,信托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时,必须要以自有资金参与,且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户时,会被要求提供自有资金证明,而信托计划的资金作为募集资金不能直接参与。为此,信托计划一般是通过基金专户或者券商定向资管,或者认购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的结构,来参与定增。

【模式六:为实现“扩大投资范围”目的的通道业务】

如信托计划投资债券不能够进行回购操作,而通过回购交易进行杠杆操作,可以提高投资收益,是惯常的债券投资交易模式。因此,如果不能进行回购交易,将降低此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了能够达到回购交易的效果,之前部分进行债券投资的信托计划,会通过嵌套多个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后者可以进行回购交易),这样就实现了委托人得以进行回购交易的目的,也提高投资收益。

不过在最新的资金信托新规中,已经放开了信托做正回购的限制,拉平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监管标准。

又如银行理财资金也会通过“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投向股权投资市场。

——以上为过往关于信托计划的多层嵌套和通道模式部分列举,资管新规后,以上涉及的大多模式都已不合规。

而目前,多家信托公司基于标品业务发展需求,开始和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进行合作,在这类业务中,信托公司在其中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并不多,主要还是担任资金募集角色,资金方还是以银行资金为主,这个模式目的是借用其他机构的证券投资能力。

由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在规则上仍然存在细微差别,比如投资者最低认购起点金额上,对于私募资管计划存在更严格限制,据了解,目前存在部分机构以信托公司为通道来规避该限制。

1.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在文件中对通道业务进行了界定,证监会虽然多次提及通道业务,但并没有正式的口径说明。

2.(2008-2017)原银监会和保监会:针对银信合作进行了全面监管,包括:

银行端——控制融资类业务规模,设定比例限制;

信托端——对通道业务设置高风险系数,对信托公司意味着计提高风险资本。

银行端——设定非标债权投资比例(35%和4%)的限制;

信托端——禁止为规避监管的银行方提供通道服务,禁止信托资金流入限制/禁止领域。

3.(2013-2017)证监会:可以明确的是,证监会对通道业务一直都是不鼓励的态度,在具体监管上涉及对业务本身、服务对象和内控的监管,如:

控制投资范围——如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约束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明确禁止事项、明确合作银行准入条件等;

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这是2014年,证监会首次表明对通道业务的禁止,只不过针对集合而言。

同时期,在基金专户中,基金部在2014年的内控规则中对通道类业务业务的形式之一进行了简要说明:通道类业务是根据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书面指令进行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禁止为特定多个客户开展通道业务——即不得以通道形式为特定的多个客户("一对多")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同时对单一客户(”一对一“)开展通道业务进行限制——涉及委托人选任条件,受托人义务界定等;

直到2017年5月,证监会明确表明禁止让渡管理人责任的通道业务,不再区分定向、集合、一对一、一对多等资管计划形式。

4.从上述监管内容来看,两会似乎在禁止“通道业务”上达成了一致,但实际上在2017年底和资管新规发布前,两会分别从通道设立目的的角度进行表态。

原银监会一方提出“善意通道“之说,证监会一方提出“除了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外,还有一些是有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最终导致通道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2018年4月27日,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规定,明确全面禁止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再回过头来看信托业,为何监管如此坚决要求“应清尽清、能清尽清”?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监管大环境驱动,主动管理能力是刚需。这是业内共识,通道业务本身就有违信托法律关系“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之意,且鼓励资管机构培养主动管理能力和发行净值化产品才是监管支持的发展方向,通道业务本身并不利于机构培养主动管理能力。而针对信托公司的具体单独定位,监管也明确表示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等本源业务;

通道业务本身受监管政策以及市场等因素影响较大,存在的意义越来越低。目前来看,“通道并不意味免责“已经在2020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通道担责第一案”中有所体现(华澳信托在通道业务中承担赔偿责任),加上资管新规过渡期将至,九民纪要第92条中对信托通道业务效力的认定可能将发生变化;

总体上看,通道业务存在至少十年之余,这期间也不否认以往部分通道业务在帮助企业融资、支持实体经济上产生了一定作用。但现在来看信托作为非标融资的通道业务意义已不再,而“去通道”任务非一朝一夕之功,也属实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监管和信托公司一齐发力。

三、附:各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融资类信托资产规模情况

(全文完)

课程简介

资管业务全体系(2021版)重磅来袭!

本课程细分10章,86节子课

合计约29小时

在搭建资管框架的基础上,

覆盖资管领域最新热点!

主题分为:资管监管环境-理财变革、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措施的监管解读、理财和理财子等各类资管业务、银行理财业务转型思考、信托公司业务格局、信托投资房地产股权、保险资管和民法典对金融实务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证监体系资管业务、券商资管产品详解。

课程详情

购买往期资管业务全体系课程可抵扣

课程级别:中阶

课程时长:1740+分钟

课件:精美PPT可供下载

讲师介绍

法询金牌讲师团

孙海波讲师:

上海法询金融创办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金融市场、货币、银行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独立创建监管政策数据库系统。

秦茂宪讲师:

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长期专注于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资金信托、证券期货资管、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保险资管等泛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和实践。

黄再再讲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PPP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一届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的业务领域为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保险,曾在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A讲师:

毕业于清华大学,CFA、FRM持证人,现任某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联席总经理。

B讲师:

某大型券商资管法律合规部执行董事。

C讲师:

从事银行理财业务12年,业内首创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类型。

曾任职全国性银行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

现任某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部产品部总经理。

D讲师:

某头部信托公司部门高管。

T讲师:

11-14年,在某股份制银行分行从事客户经理、风险审查岗位;14年至今,就职于某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担任风控高级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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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资管监管环境-理财变革

1.1总体资管新规框架

1.1.2银保监会监管框架

1.1.3证监会监管框架

1.1.4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1.1.5关于进一步明确两类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1.1.6监管部门介绍及职责划分

1.1.6.1总体框架:央行金融稳定局

1.1.6.2银保监会创新部和机构监管部

1.1.6.3证监会机构部

1.1.6.4央行金融市场司

1.1.6.5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营部

二.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措施的监管解读

2.1资管新规及其细则介绍

2.1.1非标准化债权—银行公募投非标

2.1.2长期限封闭期银行理财——退出渠道

2.1.3各类资管的估值矩阵

2.1.4摊余成本法的使用

2.2托管:净值化和独立运作核心

2.2.1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

2.2.2分级产品设计

2.2.3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

2.2.4产品杠杆比率

2.3证监会体系下资管细则解读

2.3.1证监会规则的要点

2.3.2私募资管自律管理框架

2.3.3证监会关于穿透原则的示例

2.3.4资管产品投顾条件

2.3.5结构化产品分级限制

2.3.6严控关联交易

三.理财和理财子、各类资管业务

3.1银行理财和理财子

3.1.1理财子净值化占比

3.1.2理财子公司设立进度:成熟一家审批一家

3.1.3净资本要求

3.1.4理财子公司的代销江湖

3.1.5理财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和证券监管问题

3.1.6理财子公司产品几个趋势

3.1.7现阶段理财子几个热点探讨

3.2标与非标

3.2.1非标框架图

3.2.2资管产品本身的认定

3.2.3信托非标探讨

3.2.4标和非标未来永恒的争议

3.3委托贷款

3.3.2SPV受让委贷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行?

3.3.3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

3.4资管产品嵌套

3.4.1合作方式一:投资(嵌套)

3.4.2理财子+基金专户

3.4.3基于能力互补的嵌套模式

3.5净资本及资管业务管理人介绍

3.5.1各类资管机构净资本监管框架

3.5.2信托计划风险资本计算表

3.5.3理财子理财业务风险资本计算表

3.5.4银行理财子公司非标业务风险指标测算

3.5.5基金专户子公司业务风险资本计算表

3.5.6券商资管风险资本计算表

3.5.7基金子公司风控指标

3.5.8资管新规后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

3.5.9新备案须知的要点

四.银行理财业务转型思考

4.1理财子公司现状和思考

4.1.1理财子发展现状

4.1.1.1批筹和开业进度

4.1.1.2产品发行和迁移情况

4.1.1.3转型要点之架构、人力、系统、产品、资产、存量整改

4.2产品端新规解读和启示

4.2.1打破刚兑

4.2.2全面净值化

4.2.3募集方式的变化

4.2.4产品端分类变化及特点分析

4.2.5明确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4.2.6要点总结

4.3净值型产品的设计流程

4.3.1净值型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及其要点

4.3.1.1产品筹备

4.3.1.2产品募集

4.3.1.3产品成立

4.3.1.4产品运作

4.3.1.5产品到期

4.4净值型产品的设计思路

4.4.1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产品对比

4.4.2适合银行理财产品的体系

4.4.2.1现金管理类产品

4.4.2.2债券投资类产品

4.4.2.3非标项目类产品

4.4.2.4含权混合类产品

4.4.2.5另类从产品——分级产品、挂钩结构化产品等

4.4.3产品体系的构建思路

4.4.3.1摊余成本法探讨

4.4.3.2市值法产品形态创新

4.4.3.3固定期限类产品

4.4.3.4定开类产品

4.4.3.5开放式固定持有期

4.4.3.6买入最短持有期

4.4.4“固收+”策略的使用

4.4.4.1产品定位

4.4.4.2产品理念

4.4.5理财子与渠道的沟通

4.5各类型产品详述

4.5.1现金管理类产品

4.5.1.1营销模式

4.5.1.2功能加载

4.5.1.3平台分流

4.5.2现金管理新规应对

4.5.3债券投资类

4.5.4非标项目类产品

4.5.4.1收益优势

4.5.4.2期限优势

4.5.4.3可加载期间还本/分红机制

4.5.5混合类产品

4.5.6权益类产品

4.5.6.1产品形态

4.5.6.2产品期限

4.5.7另类产品:分级产品(结构化产品)

4.5.8结构性产品

五.信托公司业务格局

5.1信托/金融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是什么?

5.1.1金融信托的认知逻辑

5.1.1.1投资金融

5.1.1.2融资金融

5.1.1.3托管运营

5.1.2“信托”在不同情形下的含义

5.1.2.1信托法律关系与信义关系

5.1.2.2信托公司与信托业:中国VS海外

5.1.2.3资管业务全链条:零售经纪、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投资银行

5.1.2.4信托业务的内涵和外延

5.2信托公司做什么

5.2.1服务信托

5.2.1.1服务信托的业务形态

5.2.1.2不同的服务信托对应的场景

5.2.1.3服务信托的产品类型

5.2.1.4信托与账户

5.2.1.5案例一:消费信托业务

5.2.1.6案例二:土地流转信托

5.2.1.7案例三:员工持股

5.2.1.8案例四:信托型ABN

5.2.1.9行业非标转标大致情况

5.2.1.10信托的实践和同业合作需求

5.2.2投资银行

5.2.2.1直接金融的特殊形态

5.2.2.2以信托产品为名的私募债/私募股

5.2.2.3视角:金融供给侧改革

5.2.2.4案例四:城投融资业务

5.2.2.5城投融资业务策略

5.2.2.6信托的同业合作

5.2.3资产管理业务

5.2.3.1各类业务形态

5.2.3.2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

5.2.3.3FOF

5.2.3.4信托的实践和同业合作

六.信托投资房地产股权实务

6.1房地产股权投资基础:债权投资实务

6.1.1债权类地产项目行业现状

6.1.2债权类地产项目准入筛选维度

6.1.3债权类地产项目方案设计要点

6.1.4十大风控措施对比

6.1.5风险预警信号

6.2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实务

6.2.1信托股权业务分类及案例分析

6.2.3地产股权信托产品结构

6.2.4信托发行私募产品分析

6.2.5信托地产股权投资思路

6.2.6信托股权投前设计

6.2.7信托股权投后管理及案例分析

七.保险资管及民法典

7.1理解保险资金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7.1.1什么是保险资金?

7.1.2保险资金投资的特点

7.1.3保险资金投资中的主要主体

7.1.4了解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体系

7.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

7.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产品业务

7.3.1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7.3.2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7.3.3股权投资计划与保险私募基金

7.3.4保险资金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7.3.5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7.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7.5《民法典》的诞生与重大意义

7.5.1《民法典》框架

7.5.2《民法典》和九民纪要

7.6《民法典》对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的影响

7.6.1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7.6.2债权转让

7.6.2.1转让通知、登记

7.6.2.2未来账款

7.6.3债务抵消

7.7《民法典》对信用增级的影响

7.7.1一般规定

7.7.2保证担保

7.7.3物权担保

7.7.4以承诺文件提供增信

7.7.5担保决议的审查分析

八.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暨新经济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解析

8.1资产证券化概述

8.1.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8.1.2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8.1.2.1发展现状概述

8.1.2.2信贷ABS要素

8.1.2.3企业ABS要素

8.1.2.4资产支持票据ABN要素

8.1.2.5保险ABS要素

8.1.3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之路

8.2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

8.2.1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8.2.2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8.2.3资产支持票据监管体系

8.2.4保险项目支持计划监管体系

8.3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流程及一般法律问题

8.3.1交易结构

8.3.2交易主体

8.3.3交易流程

8.3.3.1基础资产遴选

8.3.3.2特殊目的载体设立

8.3.3.3资产转让及交割

8.3.3.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8.3.4信用增级方式

8.3.5内部增信措施

8.3.6外部增信措施

8.4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审核要点暨新经济最大规模应收账款ABS案例解析

8.4.1企业应收账款ABS审查要点

8.4.2企业应收账款ABS合格标准

8.4.3企业应收账款ABS案例

8.4.3.1产品要素

8.4.3.2交易参与方

8.4.3.3交易结构解析

8.4.3.4基础资产——应收账款类型分析

8.4.3.5基础资产——合同类型分析

8.4.3.6企业应收账款ABS典型案例之某企业应收账款ABS

8.4.3.7企业应收账款ABS典型案例之某供应链ABS

8.5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场景暨国内首单央企代理人模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8.5.1供应商与核心企业间嵌套保理通道的动因分析

8.5.2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交易结构

8.5.3保理公司在反向保理模式下的角色和功能定位

8.5.4反向保理模式下避免过桥资金的三种方式探讨

8.5.5国内首单央企代理人模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8.5.5.1项目基本要素

8.5.5.2项目交易结构

8.5.5.3项目流程

8.5.5.4交易所备案、产品发行

8.5.5.5现金流划转安排

8.6类REITS创新交易结构暨国内首单长租公寓权益型类REITs产品案例解析

8.6.1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委托贷款)+项目公司模式

8.6.2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项目公司模式

8.6.3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委托贷款)+SPV+项目公司模式

8.6.4专项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股权受让+信托贷款)+项目公司模式

8.6.5专项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股权受让+信托贷款)+SPV+项目公司模式

8.6.6专项计划+财产权信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借款)

8.6.7专项计划(股权受让)+项目公司

8.6.8国内首单长租公寓权益型类REITs产品案例解析

8.7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现状、要点及难点暨国内首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8.7.1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概况

8.7.2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要点和难点

8.7.3国内首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8.7.3.1参与机构及工作安排

8.7.3.2待选交易方案

8.7.3.3交易步骤详述

8.7.3.4项目要点评析

8.8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及案例解析

8.8.1城投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模式探析

8.8.2“205号文”对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8.8.3“九民纪要”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影响

8.8.4资产证券化视角下的标准化票据

8.8.5.1资产支持证券规则体系

8.8.5.2基础资产准入条件

8.8.5.4典型案例分析

8.8.5.5合格标准

8.9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政策解读

8.9.1公募REITs概况及试点政策解读

8.9.1.1公募REITs的介绍

8.9.1.2我国公募REITs市场的发展历程

8.9.1.3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通知出台背景

8.9.1.4基础设施领域率先试点公募REITs的原因

8.9.1.5政策解读之试点通知的主要内容

8.9.1.6政策解读之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试行)

8.9.1.7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流程

8.9.1.8试点项目申报通知

8.9.1.9试点项目范围

8.9.1.10重点区域

8.9.1.11重点行业

8.9.1.12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

8.9.1.13申报通知明确的试点项目范围之负面清单

8.9.1.14试点项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8.9.1.15试点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8.9.1.16试点项目申报程序

九.证监体系资管业务

9.1预期型管理和估值

9.1.1预期型管理简介

9.1.2券商报价型大集合探讨

9.1.3估值方法:摊余成本法、成本法、公允价值法

9.1.4资管产品新金融工具新准则影响

9.2净值型管理和难点

9.2.1净值型管理产品特点

9.2.1.1净值法的估值

9.2.1.2净值法适用的产品

9.2.1.3产品单独运作

9.2.2净值型产品难点

9.2.2.1客户接受程度

9.2.2.2净值波动

9.2.2.3违约债的处理

9.2.2.4案例一:公平对待投资者

9.2.2.5解决方案:侧袋机制?

9.2.2.6侧袋机制启用建议及问题

9.2.2.7案例二:HX货币基金

9.2.2.8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9.3证券基金资管产品探讨

9.3.1现金管理类产品

9.3.1.1银行理财

9.3.1.2信托现金理财

9.3.1.3货币市场基金

9.3.1.4券商保证金理财

9.3.1.5交易所隔夜逆回购

9.3.2定开型产品

9.3.3量化对冲型产品

9.3.4指数产品——ETF

9.3.5FOF产品

9.3.6MOM产品

9.3.7(智能)投顾

9.4证券基金资管与银行合作模式

9.4.1常见模式回顾

9.4.1.1代销产品

9.4.1.2资金套利

9.4.1.3腾挪风险资产

9.4.1.4合成资金池

9.4.2证券基金资管行业与银行合作模式

9.4.2.1FOF、MOM、(智能)投顾

9.4.2.2理财子产品分析

9.4.2.3基金投顾

十.券商资管私募产品规则介绍

10.12020年前三季度监管形势简要分析

10.1.1顶层制度设计步伐加快

10.1.2加大个人处罚力度

10.1.3资管新规延期但未放松

10.2资管新规体系下的私募资管业务产品设计要点

10.2.1私募资管业务法规体系

10.2.1.1资管新规及其细则、问答

10.2.1.2合同指引

10.2.1.3产品备案

10.2.2新规细则——重要合规点

10.2.3新规细则——产品设计要点

10.3常见业务模式合规要点

10.3.1常见业务模式:FOF和TOF

10.3.1.1FOF的认定

10.3.1.2FOF产品的披露要求

10.3.1.3TOF产品的限制

10.3.2常见业务模式:投资顾问

10.3.2.1顾问资格

10.3.2.2管理人职责

10.3.2.3禁止情形

10.3.2.4业务要求

10.3.3常见业务模式:非交易过户打新

10.3.3.1法规依据

10.3.3.2业务要点

10.3.4部分业务口径

10.3.4.1是否可以开展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业务?

10.3.4.2是否可以投资ABS次级?

10.3.4.3是否可以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0.3.4.4是否可以开展票据业务(票交所票据转贴现业务、标准化票据业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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