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交通事故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不赔之一酒后驾车

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此表示,该公司车险保单条款中已经明确提示,保险公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而我国《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酒后驾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不赔之二无牌照车出险

不赔原因:新车保险单上有特别规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因为自己的车牌尚未领到,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业内人士介绍,新车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其他附加险可以用发动机号、车架号办理登记手续,出险后也可以据此认定。而全车盗抢险就不同了,只有正式的牌照才能表明车辆的身份,没有车牌号码没有办法为车辆登记,一旦车辆被盗抢,无法证实车辆身份,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很大,所以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要求只有在机动车辆上牌后,才正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陈先生车辆丢失在上牌照之前,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自然不负责赔偿。

商报提醒: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因此,提醒消费者,在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同时需要提醒车主,一旦发生事故且与超载有关,保险公司也可以超载为理由拒赔。而对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公司也拒赔,原因很简单:所投保险还未生效。

不赔之三未年检车辆出险

案例一位车友开一辆捷达车两年了,每年都上全险,因此对爱车的保障十分有信心。不久前,车辆丢失。去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答复是:不赔!因为该车当年没年检。

不赔原因: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您上了保险也是白上。记者从北京多家产险公司了解到,每年都有因为车辆没年检而拒赔的事情发生。

商报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三者险也不生效,所有赔偿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是这样规定的,

新车在购车后的第二年当月参加年检,并检测尾气;1年以上,6年以内非营运的小型车辆是两年一检,每年只检测尾气排放。6年以上,10年以内的车辆,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的机动车每年要检验两次;15年以上的机动车每年检验4次,当检测不合格时,实行强制报废。

不赔之四驾驶人未年审

案例刘女士开富康车5年了,2006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受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4项保险。但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刘女士没有年审。保险条款上已写明,如果驾驶人未年审或没有驾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没有年审或者没有驾照,就无法证明你有驾车资格,国家根本就不允许你驾车上路。保险公司自然不会为这种“不合格”买单。

不赔之五驾车撞了自家人

开车撞上家里人的情况虽不多见,但确实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这一案例曾经轰动全国。

案例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不知道怎么搞的撞倒了一位行人。刘先生下车一看,是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上了三者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商报提醒:开车还是安全第一,不要说是自家人了,别人也不能撞啊!

不赔之六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

案例李小姐家住三环附近的一个小区里,小区楼与楼之间划出了一些车位,算是一个地上停车场。每个月李小姐要交给物业300多元停车费。去年6月,李小姐的车在小区停放时丢失。李小姐因为上了车险全险,因此她以盗抢险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凡是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不赔!

不赔原因: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刮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不赔之七对方全责你不追偿

案例去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别人相撞,车辆严重损伤。因为对方喝了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但是事发后,对方不想赔钱想耍赖。小朱不想跟对方纠缠,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商报提醒: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不赔之八未及时报案或擅自修复车辆

案例小王在郊区开车途中,不小心撞上一块大石头,导致水箱漏水,情急之下,小王就近找了一家修理厂修好继续赶路。回到城区才想起报案,但保险公司以小王没有及时报案和自行修复为由拒绝赔偿。

不赔原因: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

而未经保险公司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也是会拒赔的。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车辆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直至拒绝赔偿。

商报提醒: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要擅自对车辆进行修理,要等保险公司定损后再修。

延伸阅读

交强险知识:交强险赔偿额度近期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对您车险理赔说“不”的其他十种情形

情形一:

地震不赔

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您的爱车遭遇地震等不可抗力的破坏,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损失。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情形二:精神损失不赔

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情形三: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足弓破坏;伤残评定

1足的解剖

足位于踝关节以远部位,由跗骨7块(跟骨、距骨、足舟骨、骰骨、内侧、中间、外侧楔骨)、跖骨5块、趾骨14块等26块骨及肌肉、血管、神经等构成的一个统一体。按照足的功能解剖分类,足分为前足、中足和后足。前足由5块趾骨和14块趾骨组成;中柱由3块楔骨、足舟骨和骰骨组成;后足由跟骨和距骨组成。

2足弓的维持因素

2.1骨性结构:足弓骨结构的形状和大小各不相同,依次排列、构成形状和功能各不相同的关节,并互相嵌合,赋予足弓特有的外形和静态的稳定性。足可分为内、外侧柱两大部分。距骨、足舟骨、楔骨、内侧3个跖序列及其关节构成内侧柱。跟骨、骰骨、外侧两个序列及其关节构成外侧柱。

2.2韧带结构:单纯骨性结构进为足弓提供了外形骨架和基石,足弓并不能因此而获得稳定,它需要坚强的韧带结构进行连接和包绕,才能形成一整体,韧带结构在维持足弓稳定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2.3足外在肌:

2.3.1胫骨后肌:胫骨后肌腱止于舟骨粗隆、舟楔关节下部、内外侧楔骨、骰骨和内侧3个跖骨的基底部。它为足最强的内翻肌,抵抗腓骨短肌,并通过控制中足的跗骨使前、中、后足相协调,它可促使前足内收,使舟骨紧抱距骨头,抬高内侧纵弓,保护加强弹簧韧带,并对后足内翻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协助维持内侧纵弓,构成足弓的重要动力稳定装置。

2.3.2胫骨前肌:止于内侧楔骨的内下面及第2跖骨底,可通过悬吊牵拉第1跖骨底和内侧楔骨而支持足内侧纵弓,且其止点落在足纵轴的内侧,故在踝关节背屈的同时可协助足进行内翻。

2.3.3腓骨长短肌:腓骨长肌腱斜行跨过足底,止于第1跖骨底外侧和内侧楔骨,它可使足从内侧向外翻转,发挥维持横弓的作用,同时可有效地跖曲第1跖列,维持内侧纵弓。腓骨短肌腱止于第5跖骨底外侧粗隆,参与足外翻,限制足内翻,它与胫骨后肌腱交替舒缩,使足内翻外翻有序地进行,从而使跗横关节的锁定和去锁定过程在步态周期中协调有序地交替,使足弓在可屈性状态和坚硬杠杆状态之间协调转换,维持足弓的动态稳定,以利于行走中的起步推进和对不同地面的适应。

3法医学检验

3.1一般方法:遵循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技术,全面了解案情,详细审查,摘抄鉴定材料,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听取专科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判定。

询问:检验时应对受检者进行详细询问,包括:(1)遭受外力作用致踝足部损伤情况(包括致伤工具、致伤方式等);(2)损伤治疗经过及损伤后是否遗留久立或劳累后感觉足部发酸、发热或足部浮肿;重者,足部疼痛、不能久立,行走、跑跳更感困难,丧失吸收震荡的能力。

查体:应嘱受检者取坐位和立位,进行包括望诊、触诊、动诊、量诊等全面检查,且应注意双足比对记录。

坐位检查:受检者坐在床边,观察其足弓和足的外观,确定最明确压痛点。对比伤、健侧踝关节背屈和跖曲范围,应于屈膝和伸膝位分别测量。对比伤、健侧足内翻和外翻活动范围。对比伤、健侧跖趾关节运动范围,拇趾正常背屈45°,跖曲30°-40°。测量背屈、跖曲、内翻、外翻的肌肉力量。

(2)立位检查:受检者站立,面向检查者,观察其足弓和足的外观,注意前足有无内收和外展,检查时,跟骨保持中立位,采用被动活动,前足外展和内收,正常各约25°。背向检查者,观察其有无后足内翻、前足外展;前足和后足关系改变,双足跟抬起时,跟骨内、外翻情况及出现乏力、疼痛情况。在负重和不负重时,分别观察足弓和足的外形改变。检查赤足和穿鞋时步态以及鞋底的磨损情况。站立时外侧纵弓几乎全着地,内侧纵弓并不着地,作足印检查。

3.2足弓结构破坏的判定。前提条件:有足弓静态维持因素:骨、关节、腱膜、关节囊、韧带等或动态维持因素:胫后肌腱、足内在肌等损伤。

基本条件:具体下列条件中一项以上。

身体的重力线不能正确地落在第1、2趾指间,通过腘窝中点的垂直线不能落在足跟中点;

骨骼、肌肉和韧带不能保持均衡状态。

行政判决书

(2001)深中法行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招娣,女,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福兴印刷印刷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42522580830482.委托人:郑史传,男,汉族,住深圳市童乐路5号708室。身份证号码:441622570119481.委托人:张国文,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凤安镇上坑村南云村民小组32号。身份证号码:44252219630811485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宝龙大队。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第三工业区和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伟国,大队长。

委托人:夏旭昆,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科员。

委托人:董正流,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林招娣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宝龙大队交通事故处理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1)深宝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招娣及其委托人郑史传、张国文,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宝龙大队的委托人夏旭昆、董正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赔偿方面,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李焕生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并非由被告的交通事故处理行为引起的,原告应向责任者李焕生主张民事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宝龙大队在处理李焕生、张国强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过程中,处理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等三方面的处理行为合法;二、驳回原告林招娣要求被告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笔录;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摩托车检测记录单;9、法医尸检证明书;10、编号:08(00)-BT-0082-H《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1、第08(00)-BT-0082-H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1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13、李焕生自供笔录;14、对李焕生审讯笔录。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3、《送达回执》;4、张国强的家庭情况证明。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二审审理,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

本院确认,原审认定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正确。

经本院庭审查明,原审判决还遗漏了原审被告还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交通事故当事人之一尹文兰及证人黄作粮的证词。本院确认,上述两项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亦是有效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0年6月4日12时30分许,李焕生驾驶粤B-C1381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尹文兰在宝安区观澜镇观岗路相模电子有限公司路段,与由张国强驾驶的粤P-Q8135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国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焕生驾驶肇事摩托车逃逸。被上诉人于当天12时40分许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依法对事故现场作出处理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信息采集表、尸体检验笔录,对事故当事人尹文兰及证人黄作粮作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00年6月5日零时许,李焕生到被上诉人处接受处理;被上诉人对李焕生进行了两次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李焕生还自书了肇事经过;同时,被上诉人暂扣了李焕生驾驶的肇事摩托车,并于当天将该肇事摩托车送深圳市龙华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同一天,被上诉人立案追究李焕生的刑事责任。

2000年7月6日,被上诉人作出了编号08(00)-BT-0082-H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00年6月4日12时30分许,李焕生无证驾驶载有尹文兰的粤B-C1381号(套牌)二轮摩托车在观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相模电子有限公司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由张国强驾驶的粤P-Q8135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焕生和尹文兰受伤、张国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焕生驾驶肇事摩托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李焕生于2000年6月5日零时到宝龙大队自首。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材料分析,李焕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和报警,而驾车逃逸,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上述情况,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李焕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国强和尹文兰不负事故责任。

后被上诉人多次通知肇事双方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均因李焕生、尹文兰缺席而未能达成协议。2000年8月31日,被上诉人作出第08(00)-BT-0082-H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并于当天向张国强的家属送达。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认定李焕生投案自首与事实不符,因被上诉人超期结案并且未对李焕生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致使李焕生逃逸,造成上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诉至法院,要求:1、认定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精神损害及抚养赡养费20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小妮

审判员黎汉泉

审判员于克平

关键词:疑似交通事故;命案;分析

本文所述的疑似交通事故命案。是指那些从表象上看具备交通事故案件及命案的部分特征,但在案件性质的确定上又存在分歧的案件。本文对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疑似交通事故命案的特点,将对此类案件定性能提供参考。

1.材料和方法

2.结果与讨论

2.1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死者男性12人,女性3人,案件现场地点在道路路边附近的有4例,在车辆里面的有11例。

2.2现场车辆上的痕迹及现场遗留散落物特征:一般交通意外案件的现场肇事车辆在与对方车辆或其它物体发生碰撞、刮擦时,会在双方的接触部位形成碰撞、擦划痕迹,以及物质的转移;碰撞后车辆倒地过程中,又会在车辆逐渐接触地面的各部位形成碰撞或擦划痕迹,而且根据车辆碰撞初速度及地面粗糙程度等因素的不同,会造成擦划痕迹线条的深浅、长短、宽窄等形状上的差异,当车辆受损时会在现场遗留散落物[3]。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中,有11例现场有车辆,且死者在车里。车上均未发现明显碰撞痕迹。

2.3现场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一般交通意外案件的现场车辆或人身与对方车辆或其它物体发生碰撞、刮擦后,会在地面上形成动态擦划痕迹,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下车辆紧急制动,在地面上形成刹车痕迹;而伪装的现场往往难以形成这些痕迹[3]。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现场却无这些痕迹的反映。

2.4现场血迹分布特征:一般有尸体的交通意外案件现场,在人体与车辆或其它物体碰撞过程中,在车辆或其它物体的碰撞接触部位会形成片状血迹或碰溅血迹,而后会出现由于人体滚动或滑动形成的带状血迹,带状血迹的方向指向尸体最后停止的位置,在尸体最后停留位置,会形成血泊。而在命案现场往往会出现喷溅状、滴落状、甩状血迹及血泊[3]。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现场有10例有较明显的血迹,且血迹分布特征符合上述命案现场血迹分布特征。

2.5现场死者身上的损伤和衣着痕迹特征:交通意外案件现场的尸体上一般都有明显的擦蹭伤,并且衣着上也有擦蹭痕迹和由于擦蹭、翻滚形成的尘土附着;另外尸体主要损伤的形成符合一次形成,而命案现场尸体上的致命损伤往往不会一次形成,且损伤特征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3,4]。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现场有10例有较明显的损伤,有7例在尸体上发现了致命的锐器伤,有3例在尸体上发现了致命的钝器伤,损伤特征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2.6实验室检验结果分析[5]: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有5例尸体未发现明显的损伤,其中在2例死者体内检出毒物,另外3例经尸检为疾病死亡。■

参考文献

[1]涂有水,何定风,黄文斌,等.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1669例分析[J].刑事技术,2010,6.

[2]李凤刚,李桢.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医学检验与鉴定[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4,9.

[3]戚久强.浅析交通事故疑似命案的定性[J].刑事技术,2009,6.

本案法院应否受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性较强,非常需要专业机构(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后事故现场需要及时清障,损害现场不可能保存到诉讼阶段,交警部门的勘验笔录、影视资料实际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证据;三是通过交警部门及时调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结案,这样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大量诉讼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调解终归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对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评定书等均仅作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等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确属不妥”,以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的重视和依赖程度是较高的。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经交警部门处理,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的确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受理违反民诉法规定,受理后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而难以下判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2严格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进行审理。即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直接确认。任何一件损害赔偿案件,均有损害行为的发生、发展、结束、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方面,有些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两单位对损害事实(追尾事件造成车辆损坏)均无争议,对责任归属(由乙单位负全责)也达成一致,对赔偿范围(只限于奥迪车的修理费)同样进行了约定,这些如果当事人不再有异议,人民法院则应直接予以确认。

4正确适用法律。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论,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专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规定是不难理解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通则与《办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是有区别的,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论文关键词基层法院交通事故调解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截至2010年12月底,东莞市现有机动车保有量超过92万辆,驾驶人超过128万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的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度,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371宗;2007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610宗;2008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719宗。自2009年1月1日起,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撤销,新成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2010年度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029宗,2011年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急迫性

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为例,共有法官7人,2011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已结案件3152宗,人均结案数为450.28宗。因此,基层法院适用调解机制能够节约司法成本,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二)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可行性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涉案标的额相比其他民商事案件较小、法律关系较为明确、赔偿标准比较明确具体,而且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偶发性和车辆购买保险的特点,保险公司是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比较适合调解。交警部门前期处理,当事人具有调解意愿

二、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难及不足

(一)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难

1.保险公司调解意愿较低或参与调解人员权限不足

基层法院的审判标准不统一,虽然东莞市三个基层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标准大部分是统一的,但在一部分证据认定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东莞市周边各地的赔偿标准差别较大,如佛山市,当事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并且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在深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一个伤残等级是10000元,而在东莞市是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不同地区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赔偿,这样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当事人心理落差很大;法院进行调解工作时,很难取得当事人信任,调解工作较难开展。

(二)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不足

1.审判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

东莞市基层法院是非常年轻的群体,法官平均年龄在三十多岁,以东莞市第二法院为例,截至2010年11月法官平均年龄是33.6岁。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毕业就进入法院系统,为法院注入年轻的活力。不少年轻法官对法律的规则及程序有着清楚的学理认识,更注重法律的审判流程,不注重调解,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由于年龄阅历和工作经验的不足,年轻法官较为缺乏调解的经验和技巧。

三、提高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与保险协会的沟通,促其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

1.加强与保险协会的沟通,宣传调解的优势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法院应向其宣传调解的好处,提高其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调解的好处有:(1)减少理赔环节。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东莞地区的审判实践是分案处理,是车方赔偿给伤者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商业险,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时,车方需向法院另案起诉保险公司。如果是调解的话,在调解过程可以达到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处理,避免了车方在赔偿给伤者之后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减少了保险的理赔环节。(2)节省理赔成本。根据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接受的调解方案是协商赔偿金额低于法院判决金额。原告方是用减少的金额换取保险公司的快速赔偿,因此,调解对保险公司是非常有利的。(3)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的及时高效,不仅当事人可以节省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可以及时领取赔偿款医治伤痛,降低诉讼成本。并且,对于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来说,可以节约出宝贵的司法资源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对保险公司进行普法宣传,促其统一内部赔偿标准

法院参与保险协会对保险公司的评价活动,对积极参与调解的保险公司和调解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调解。

(二)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动,共同促进调解工作开展

1.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统一法定赔偿标准

法院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对处理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进行法定赔偿标准的指导,对负责调解工作的交警予以培训,促使交警部门与法院统一赔偿标准,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交警部门调解成功,法院给予司法确认

交警部门在调解成功后,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便捷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时,达到充分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功,应给予当事****利保护指引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不成功时,交警部门应及时指引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比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诉前保护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调解能力

基层法院调解能力的加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

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种类主要分为汽车追尾事故,刮蹭侧翻事故,单方事故,意外事故等。事故的种类相对比较简单,但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通过对多起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和多年来参加交通事故救援现场的情况,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的方面

人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最主要的原因。主要表现就是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超速行驶,超员载客,超重行驶,疲劳驾驶,个别的驾驶员甚至酒后驾驶等,最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二)天气方面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天气方面。冰雪、暴雨、大风、浓雾、高温等恶劣气候条件是影响道路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引发许多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车辆方面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车的因素也是一个方面。我们认为现代机动车的技术性能应该说绝大部分都能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主要是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该维修不维修,该保养不保养,存有侥幸心理,带病行驶,导致机件失灵;另外,该更换的轮胎不更换,致使行驶中爆胎,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路的方面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同时包括路的方面。高速公路路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着一定作用。由于受气候条件和车流量的影响,高速公路路面损坏程度也会增加,路面施工作业也会增多,这就必然会提高发生事故的几率,特别是夜间行车,视线受影响,再加上个别路段提醒标志不明显,待发现后再采取措施,事故已经发生。

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特点

(一)追尾事故多,连环相撞

追尾碰撞事故是高速公路各类交通事故中最多的一类。主要原因就是高速行驶的车辆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天气等原因,当前方车辆突发某类事故时,后边的车辆来不及作出反应,造成追尾。少的几辆车,多的达几十辆,甚至上百辆,造成连环追尾相撞事故。如:2011年11月23日上午7点40分左右,由于大雾弥漫,汉宜高速公路宜昌至武汉方向978km处,发生一起40辆车连环相撞事故,造成至少6人死亡,24人受伤。

(二)恶性事故多,社会影响大

高速公路路面宽阔,封闭立交又排除了行人、非机动车辆对交通的干扰,车辆行驶速度快,运动能量大,冲击力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而且还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如:2011年10月7日16时许,河北省一辆金龙牌大客车,行至滨保高速天津市境内时,与前方山东省小客车刮蹭,导致大客车向右侧翻与右侧波形护栏撞击,在嵌套进护栏的状态下又滑行100余米,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三)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危害大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撞击、刮蹭、侧翻、翻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直接引发火灾事故。而对于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导致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如:2011年7月4日随岳高速湖北段一辆大客车被一辆大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同时翻出护栏外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31人受伤;又如2011年10月10日,唐津高速上行1083km处,一辆装有30t汽油的解放牌油罐车与一辆解放牌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汽油罐车直接冲下路基,造成汽油大量泄漏。

(四)技术要求高,救援难度大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毁坏变形,而且车与车连环相撞,特别是有的现场还伴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也就是说我们面对这样的救援现场,既要快速救人,又必须首先排除各种险情,以防止受伤人员二次伤害和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需要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实施救援行动,技术要求高,救援难度大。

(五)车辆拥堵严重,交通影响大

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报警受理和力量调派

1.报警受理。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报警时,首先要问清事故发生的准确路段,事故车辆数,是否有人员伤亡,是否运载危险化学品,是否发生泄漏、爆炸燃烧、人员中毒等情况,另外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掌握现场及附近周边的情况,包括现场周边单位、民居(村庄)情况等。

(二)现场侦查检测

现场侦查检测是事故救援的关键环节之一。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应立即带领侦检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侦查检测。除了询问知情人外,必须深入现场,搜寻遇险和被困人员,掌握遇险和被困人员的数量以及所处的环境位置等,同时利用可燃气体探测仪、有毒气体侦检仪等对现场进行检测,以准确掌握可燃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浓度和扩散范围,以便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施警戒

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无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后续过往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和对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根据驾驶员的视认距离随着车速的提高而降低的特点,在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应在事故区域前后方500m处设置明显的警戒和事故标志;在雨、雪、雾等特殊气候条件下,应在事故区域前后方1000m处开始连续设置警戒标志。如果是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现场,要根据具体的泄漏物质和侦检的泄漏扩散范围实际情况确定警戒距离。

(四)排险救生

1.排除险情。排除险情是救生的前提,盲目的救生,只能使事故扩大,伤亡加重,损失加大。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潜在危险。如:对泄漏的燃油进行泡沫覆盖;对车体油箱实施冷却;对可燃气体用雾状水进行稀释驱散;对流淌的可燃物进行筑堤等。

2.破拆救人。由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被困人员一般都是被卡在车里不能自救,所以救人必须通过破拆。破拆时要尽量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液压剪切器、液压扩张器、液压顶杠,起重气垫等工具,同时也可以辅以牵引、拉拽、起吊的方法。但这些行动要在喷雾水枪的掩护下进行,防止铁与铁之间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燃烧。另外,要根据被困人员的位置,选准破拆和拉拽牵引的方向,防止被困人员受到二次伤害。

(五)次生灾害处置

对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次生灾害,我们要根据不同的灾害采取不同的对策和方法,并按照相应的处置程序进行科学处置。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处置,要严格按照具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处置程序实施,要充分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现场监测,通过采取稀释、驱散、降毒、关阀、堵漏、倒罐等各种措施,防止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进一步扩散造成次生灾害的扩大。

四、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行动要点

(一)救援行动要快

(二)现场警戒防护安全要到位

现场警戒除了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顺利实施外,还有保护救援人员安全的目的。特别是交通事故救援。一旦后续车辆失去控制闯入救援现场,很容易给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特别是在雨、雪、雾等视线受限的特殊天气情况下,更容易发生。另外,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到位,切莫大意。我们有的人员认为现场只是交通事故,即使引发火灾也是露天,危险性不大,从而忽视了安全防护。我们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那就是在扑救一起运输货物的汽车火灾时,表面看只是普通货物在燃烧(其实是普通货物与危险品混装),从而忽视了个人防护,造成多人中毒事故。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一种损伤,发生率仅次于四肢损伤,具有损伤重、后遗症多、致残率及病死率高的特点,其损伤后果的特殊性损伤部位和损伤种类多种多样,包括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1]。2001年1月~20012年2月受理180例头部外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案例,对其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旨在为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依据。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2001年1月~2012年2月收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到我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例180例,男119例(661%),女61例(339%),年龄1~83岁,平均378±179岁。未婚73例(406%),已婚107(594%),城市户口123人(683%),农村户口57(317%)。

方法:采用回顾性研究方法,对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对上述数据进行配对,采用t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损伤部位:伤部位以单个部位计算,多部位的分别累计计算。损伤类型主要有头皮损伤、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挫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血肿、脑室出血。其中只有一种损伤者98例(544%);两种以上损伤的82例(456%),最多的损伤达5处,本组资料中脑挫裂伤发生例数最多,为130例/次,发生部位额叶最多,为123例/次。见表1。

颅脑损伤后并发症:颅脑损伤后发生的并发症主要包括植物人状态、脑积水、癫痫、偏瘫、失语、颅神经损伤(如面神经损伤、视神经损伤、动眼神经损伤、听觉障碍等)、颅内积气、脑脊液耳鼻漏、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颅骨缺损、硬膜下积液、脑萎缩等。本组案例以脑积水最多见,占比约746%,其次为癫痫、偏瘫、植物人状态。

伤残等级:根据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10级[2]。本组案例中,不致残的有82例(455%),致残98例(545%),伤残等级以X级最多,占633%。

讨论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颅脑创伤占全身创伤发生率已升至交通伤的第2位,但死残率则处于第1位[3]。本组资料显示,男女各年龄均可发生,但以男性,年龄21~50岁多见,城市户口占683%,农村户口占317%,表明城市交通拥挤,交通工具多有关,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因此,必须对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的特点有明确的认识。其中复合性损伤多见,复合性损伤是指具有2种以上类型的颅脑损伤(不含头皮损伤),如颅骨骨折同时合并脑挫伤、硬脑膜外血肿等。本组资料中两种以上损伤的82例(456%),最多的损伤达5处,这与道路交通事故伤存在多种致伤形式和机制有直接关系[4]。损伤类型以脑挫裂伤也较为多见,损伤部位以额枕叶多见。机动车造成人体损伤的形式主要是直接撞击、摔跌及碾压。日常法医学鉴定中多为人体被撞击后摔跌所致。当头部以运动状态与硬性路面碰撞后形成“减速性颅脑损伤”机制。除撞击点的脑损伤外,沿暴力传递的方向在着力点的对侧形成更为严重而广泛的对冲性脑损伤,故额颞叶多见。本组资料中损伤部位以额枕叶多见,共有985处,损伤类型以脑挫裂伤多见,达130处。

交通事故处理教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但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都侧重理论教学,对实训教学环节反而没有放人过多的注意力,学生对处理交通事故的技能掌握不熟练,无法真正投入到实际中去,这样的情况和这门课培养学生处理交通事故能力的宗旨明显是不相符合的。因此,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教学必须要贴近实战,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对学生基本技能和实战能力的培养。

一、课堂教学,师生共同转变教学观念

(一)变被动为主动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树立独立自主的学习观念,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做学习的主人。老师则要尊重学生的自主性,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完成任务。此外,老师也要发挥自我的主动性,把课堂打造的更加生动有趣,让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发挥独立思考的能力。传统的教学模式中,老师以言语的方式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则被动的接受。这样的状况禁锢了学生的思维,也造成了课堂的枯燥无味。在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老师要寻找典型案例进入课堂,在分析过程中则可以让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讨论,并要求学生必须积极发言,阐述自己的思考过程和结论,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老师是课堂的引导者和指挥者,学生才是教学的主角,课堂上,学生不仅可以在老师的教学中获得知识,还可以从他人的见解中获得思考,从别人的错误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当然,获得这些的前提是学生要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充分把握课堂的各个环节。

(二)加强团队合作

教学项目必须针对专业岗位工作任务来设计开发,交通事故处理课程就是围绕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业岗位来开发的。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必须熟悉警务执法工作情况,并且要能够提取警务执法工作过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将工作任务融入到教学中去。仅仅依靠老是一个人的力量课程教学项目是很难完成的,应该组建教学团队,让教师在教学团队的协作下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并做好教学项目的开发,使其更符合教学实际和工作实际。在学习过程中,以学生之力也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规定的工作任务,学生必须建立实训小组进行合作。实训小组是根据警务执法工作的特点来建立的,可以有效弥补学生问的知识缺陷,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还能加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增强交际能力。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的教学中,加强团队合作是老师和学生共同的任务。

(三)检验与考核

考核是老师检验教学成果和考查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程度的重要途径。中国的考核形式多为试卷考查,即让学生做老师规定的题目,并以题目完成的准确度来看学生的知识掌握。实践表明,这种考核方式是存在弊端的。部分学生为了获取高分不惜采用作弊的手段,而这也让老师无法看清学生的真实水平,考核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重复出现,交通事故处理的课程教学有必要进行考核方案的革新,制定出科学有效的考试方案。首先,考试标准的制定应根据实训的目标要求和实训的难易程度来确定,考核必须激发学生参与实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考核中进行自我总结并获得实践能力的提升。其次,考核的形式可以采用学生互评和老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不单纯的依靠卷面成绩,而是综合确定考核成绩,让学生心服口服的同时也让老师充分了解学生对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接收和应用程度。

二、实训教学,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训教学是要求学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技术标准的要求,从受理案件开始到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实际参与模拟全过程,并制定出法律文书的教学方法。实训教学注重对学生观察思维、实际动手、自主学习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对于提高学生的基础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有重要作用。

(一)确定实训目标

实训目标就是要明确本次实训要让学生学会什么样的技能并达到怎样的标准。实训项目主要有两种类型:单项技能训练项目和综合技能训练项目。顾名思义,单项技能训练项目就是以突出单项技能为目标的训练,训练目标必须明确单一。例如交通事故现场物证的提取就属于单项技能训练项目的内容。综合技能训练项目则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以把专业知识与

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综合技能等融合在一起为目标。

(二)选择实训项目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训项目应选择既考查基本技能又注重实践的项目,例如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现场访问、交通事故认定等。实训项目的选择对于学生的事故处理能力有较大的影响,不同的实训项目带给学生的是不同的技能。基本技能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所以实训项目的选择要突出基本技能的训练。但只掌握基本技能是明显是不够的,公安院校的学生还应有更高层的追求,老师在选择实训项目是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安排实践性强的科目。除了内容,一般来说,在进行实训项目选择的时候都是先进行单项技能训练项目,然后才是综合技能训练项目。

(三)实训案情的设计

实训案情设计要合情合理,可以是某个典型案例的精心设计,也可以把几个案例的情节进行综合配置。同时,实训项目的场景要根据实训项目的内容来设定。如果案情设计不符合此次实训项目认定的目标,那么将达不到让学生掌握某项特定技能的目的。

(四)实训项目的实施与演绎

(五)实训项目的总结

实训结束时要认真进行总结讲评。在总结时要指出好的方面并发展好的经验,对于存在问题同样也要明确指出,并提供改进建议。某些普遍存在于学生中的问题,老师则最好亲自做出示范,让学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就不会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了。

一、态度要严肃认真。作为一个宣传民警,首先要有对交通安全认真负责的态度。讲交通安全课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写好讲稿或提纲。登台讲课时,警容要严整、精神要饱满、声音要洪亮,才能一下子吸引和抓住听众。在讲课会场最好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以营造气氛。

二、结合大量实事。事实胜于雄辩。在讲解交通法律法规时,要引用大量事实说明。既要有全国的事实材料,也要有辖区事实材料,既有过去的事实材料,又有现在的事实材料。摆事实要紧密结合法律条文,对事实要有分析,引出教训。在讲事故案例时,要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形象化描述,这样既能提起听众的兴趣,又能加深对交通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

三、用数字说明问题。在讲课时,引用全国、全省以及辖区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容易引起听众对交通安全的注意。如在某学校讲交通安全课时,当宣教民警讲到全国一年因交通事故死亡9万多人时,台下一片惊叹声。

四、引用新近发生的身边交通事故案例。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时空上越接近的事实越感兴趣,也越相信。新近发生的事实新鲜,更能吸引人,教育人。

五、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教育方式。小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差,应当多采用形象方法进行安全教育,在讲解交通安全知识时,结合画好的交通标志、标线图案,辅以手势,用恰当的语气,不失时机提问。有电器化教学的学校,制作专门的交通安全法规图解卡通片,效果更佳。

六、在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时,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要过分渲染交通事故的残忍、恐怖,令人毛骨悚然,特别在春运安全管理期间,人们都希望吉祥平安,不愿意听到不吉祥的话,过分宣传血淋淋的事故会引起逆反心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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