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的归责原则和举证
2024-08-0115:19:53莱阳法院山东高法阅读量:
大小新闻客户端8月1日讯物流公司购买了一辆多用途货车,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该车行驶途中突发火灾,车辆全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后,能否以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为由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损失18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1日,案外人某物流公司自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处,以1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名牌生产商生产的多用途货车。2020年11月23日,该物流公司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所购买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18.68万元。2021年11月17日12时30分许,该车辆行驶中突发火灾,致车辆全部被烧毁。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车辆驾驶室内,起火点位于车辆驾驶室内后排座椅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后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汽车销售公司应否对保险公司所主张的18万元保险赔偿金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自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案涉车辆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因发生火灾而被烧毁,保险公司已根据其与物流公司间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物流公司履行了赔偿车辆损失18万元的义务,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及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的约定,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向汽车销售公司主张赔偿,但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系因车辆存在缺陷所致。对于汽车销售公司应否对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涉因火灾被烧毁的车辆在生产时已经国家强制认证,在出厂时已经检验合格,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虽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但并未明确说明该电气线路故障是由于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自身存在的缺陷所致还是外界因素导致。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虽未排除电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同时亦未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更未明确认定就是车辆自身存在的产品缺陷所致。
综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车辆火灾系因车辆自身缺陷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其1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日照市某汽贸有限公司赔偿其18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产品生产者责任、产品销售者责任、产品运输者责任和产品仓储者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分割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