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MitsuiSumitomoInsuranceCompanyLimited)。
代表人:柄泽康喜(YasuyoshiKarasawa)。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明,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木,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于2019年3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MitsuiSumitomoInsuranceCompanyLimited)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1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596.50元,由上诉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MitsuiSumitomoInsuranceCompanyLimited)负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