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范文10篇

摘要: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格式条款。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经济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较少,特别是对保险的格式合同特点不够了解,或对保险合同内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些还形成保险诉讼案件。因此,普及保险合同知识,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详细了解格式合同的特点及内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实务;格式条款;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格式条款。由于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经济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了解较少,特别是对格式合同的特点不够了解,所以在保险实务中,由于认识不统一或对保险合同内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些还形成保险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既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方面的,又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因此,普及保险合同知识,纠正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错误意识错误做法,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详细了解格式合同的特点及保险条款内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格式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格式合同也称符合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好合同条文,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商量余地。这种格式合同亦称作标准条款合同,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商业保险的特点和国际上的惯例,保险合同在事实上都以保险单的形式体现,而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其背面印制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及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人备制和提供,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

一、贵州商专保险实务专业的历史沿革

保险实务专业是1999年率先在全省高等院校范围内开办的专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定位主要是面向保险主体培养营销人员。2007年由于规范高职专业名称,更名为保险实务专业。至今已招生13年,有了10届毕业生。其间,在2003年至2006年,曾经按金融与证券专业进行大专业招生,一年级在开设公共必修课的同时,开设了两门专业必修基础课:《货币银行学》和《保险学原理》。通过专业必修基础课的学习,再辅之以专业思想的引导,二年级时让学生在金融与证券专业和保险实务专业二者之间进行第二次专业选择。保险实务专业的招生规模从最开始的一届一个班、每班二三十人,发展到2011年一届两个班、每班五十多人。

二、提炼贵州商专保险实务专业的特色———导、融、训、教

在总结学校保险实务专业近14年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对用人单位进行的面谈访问和人才需求调查、对毕业生进行的追踪调查和对在校生进行的关于《基于营销视角下我校保险实务专业特色建设研究》的调查中反映出的信息,本文将学校保险实务专业的专业特色提炼为四个字:导、融、训、教。

(一)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专业建设

保险实务专业较之其他商科类专业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和行业的依托度很高,人才培养有具体确定的行业(保险行业)导向,是一个“行业订单式培养”的专业。也因此,专业发展受保险行业发展的影响很大。学校保险实务专业自1999年开办以来,一直紧贴市场需求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计划。由于保险企业有不同的岗位群,各岗位群对具体职业能力的要求各有侧重,所以学校保险实务专业人才培养所采取的方式是:在保险行业“通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训再进行一定的“专才训练”。即侧重于训练学生今后在保险行业从业所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然后通过校外实训的形式,进行特定岗位专业能力的训练。这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培养模式,学生就业时的专业对口率、毕业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和雇主满意度等逐年提高,体现为:

摘要:《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然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受益人”却客观存在,关于“受益人”约定的效力亦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理论基础和操作实践的分析,探索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规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权益,为抵押财产保险提供实务指导。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抵押

1问题的提出

2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司法认识

1.影响高职院校保险实务专业校企融合长效机制构建的因素

1.1高职院校保险实务专业校企融合合作形式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政府和高职院校都高度重视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但国家至今未出台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当前,高职院校保险专业与企业的合作多是校企之间签署没有多少约束力的“校企合作协议”,合作形式也限于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建议,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等。

1.2高职院校保险实务专业校企融合动机存在偏差

高职院校办学目标是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合格毕业生,而保险企业追求的是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仅是单纯地为了完成实践教学环节,而作为实习基地的保险企业往往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不重视,不愿意花力量和经费去培养在校的保险实务专业学生,合作的动机偏差使得合作的效果和深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1.3高职院校保险实务专业校企融合缺少健全的合作机制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二、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原理与实务》课程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耿洁.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原理与实务》课程中的应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

摘要: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并非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铁律,而是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在个案处理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该是司法者进行合同解释时所握有的最后一张王牌。

关键词: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合同解释

法官在逻辑思维过程中为获得特定处理结论,必须将所处理的案件事实置于保险条款规范构成要件之下,诚如丹宁勋爵所言:“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对文件的解释”。保险合同虽名为“最大诚信合同”,但因合同当事人语焉未详,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导致纠纷迭起。加之保险合同已普遍采取格式合同的不争事实,如何在合同解释中突破合同的形式公平而追求实质公平早已为各国立法所瞩目,因此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之确立并日益受到尊崇实为大势所趋。我国保险法亦于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遗憾的是仅此一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就完成了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之阐述,再配以我国法官手中自由裁量权的缺失和严格限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幕后跃至台前,成为法官手中肆意挥舞的尚方宝剑,保险合同一旦滋生异议,便对保险人作不利解释,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可避免地成为一刀切模式下的牺牲品。

武断的牺牲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保险业的积极发展,在国外保险公司蜂拥而至的中国保险业市场,我国保险业若想在与狼共舞中得以存活并谋求发展,必须打破这个立法限制的瓶颈,而最有效的方法便是改变保险利益解释原则现行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将其定性为对保险合同关系人利益取舍判断的最后一张王牌,使其成为司法机关作出抉择的最后工具。

一、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立法基点之反思

摘要:蓬勃发展的社会保险事业、日渐增长的工作负荷和日趋复杂的事务对社会保险人才的专业能力和政策分析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改革需求,提出课程改革目标:培养懂政策、业务、技术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论扎实且精通实践的管理人才等。为落实目标,提出课程建设内容:发展实训平台并创新利用;搭建多主体参与的社会保险情景决策剧场;凸显核心流程与关键内容;建设用于实务与政策分析的案例库;转变传统被动式学习为参与式等。

关键词:社会保险;课程改革;管理;实务

1社会保险课程改革需求的提出

2社会保险课程改革目标的讨论

[摘要]在财产保险实务中如果出现重复保险,保险人通常采用比例分摊的方式来体现保险合同各方的公平原则。但是在责任保险中,因为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而且有些责任保险单的赔偿限额巨大甚至是无限的,如果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处理责任保险的重复保险分摊,必然在保险实务上出现公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和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分摊方式,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分摊争议。

[关键词]责任保险;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分摊

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成立,必须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且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必须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中对重复保险做出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在两份或两份以上保险单中重复得到超过损失额的赔偿,以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并通过重复保险的分摊来确保保险损失补偿目的的实现。根据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精神,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界在实践中是按比例责任进行分摊的,这种分摊方式在普通财产保险中被广泛使用,但是在责任保险中,因为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而且有些责任保险单的赔偿限额巨大甚至是无限的,这就产生了责任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分摊的公平问题,如果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处理责任保险的重复保险分摊,必然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

一、常规的重复保险分摊办法引起的公平问题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责任保险的重复保险分摊制定特别的规定,实务中我们只能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来办理。常规的分摊办法主要有限额比例、顺序责任和平均责任分摊法,鉴于责任保险中只有赔偿限额而没有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的特殊性,如果用常规的分摊办法对责任保险的重复保险进行分摊,每—种分摊法都有其合理性,但都会产生不公平和争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IFRS17;核心变革

一、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演变及国际趋同

二、我国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会计准则核心内容变革比较及评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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