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不但要注重打击犯
罪,也要积极对植被进行恢复,及时解决环境问题,并且做
好补栽补种的监督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文育,农民,户
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玉家湾镇。因涉嫌失火罪,经
子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18日被依法取保侯审。
2016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子长县玉家湾
镇柳树沟行政衬武家崖村,在野外用火烧荒草时,不慎将“入天山”的林地引燃,造成森林火灾。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李某失火面积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林地过火面积、树种、林份进行了丈量和鉴定,过火面积160亩,其中有林地40亩(2.4公顷),为1999年退讲还林地(图班号L-9),栽植树种为刺槐树,宜林地120亩(8公顷),植被为黄蒿、冰草等杂草。过火林地中部分刺槐树根部被烧焦,还有部分刺槐树和柠条树皮被烧黑,植被杂草全部被烧毀。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及法院判决情况】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决定刑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公诉人建议合议庭
判处被告人缓刑,并对烧毁的林木进行补栽补种。
经合议庭审理,采纳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指导意义】
对于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并建议被告人做出补救措施;
二、子长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补栽林木的情况进行了查看,做好后续的跟踪和监督工作;
三、对于后续的补栽补种问题,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乡政府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监督,确保植被得到了切实的恢复,环境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