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难免会涉及人伤,本期让我们了解下,车险人伤理赔中,受害方诉求的三期(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赔偿问题。
典型案例:
傅某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在宁德市不慎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傅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肩袖损伤住院500多天,要求保险公司按照500多天赔偿三期费用。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其诉求的500多天赔偿三期费用的问题,经核实陈某存在挂床行为,导致住院时长异常,最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按照150天赔偿三期费用。
案例分析:
陈某听信他人怂恿,认为“多住能多赔”而故意挂床,在伤情稳定后单方委托“熟悉”鉴定所鉴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500多天赔偿三期费用,最终,只能按照实际情况赔付150天三期费用,且不合理的医疗费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人体损伤后,三期期限的评定应当以原发性损伤以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以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受害人在伤情稳定后,应当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据此得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风险提醒:
切勿轻信医院或者修理厂周边蹲点的所谓“索赔代理”或者“律师”,切勿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出险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导致正当权益受损,甚至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平安产险宁德中心支公司)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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