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一般指热力,包括热液(水、汤、油等)、蒸气、高温气体、火焰、炽热金属液体或固体(如钢水、钢锭)等所引起的组织损害,主要指皮肤和/或黏膜,严重者也可伤及皮下或/和黏膜下组织,如肌肉、骨、关节甚至内脏。
烫伤是由热液、蒸气等所引起的组织损伤,是热力烧伤的一种。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二烧伤程度的界定
一般就保险实践来说,所用到衡量烧伤程度的术语主要包括烧伤深度、烧伤面积及伤残鉴定标准。
烧伤的深度01
1970年我国烧伤界在上海根据国际惯例,制定了烧伤深度诊断及烧伤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即“三度四分法”,将烧伤分为Ⅰ度烧伤,浅Ⅱ度烧伤,深Ⅱ度烧伤,Ⅲ度烧伤。
2004年第七届全国烧伤外科学术会议烧伤深度诊断标准修订决议,把超越皮肤和皮下的深度烧伤定位为Ⅳ度,形成四度五分法。
但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采用的仍为三度四分法。
烧伤的面积02
烧伤面积是指皮肤受火焰烧灼、热水烫、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质侵害创伤面积占人体表面积百分比,是衡量烧伤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主要标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提出的中国九分法。
具体计算方法:
1.成年人,烧伤面积估算依照”九法则“来估算的:头部占身体表面积的9%,躯干正面占身体表面积的18%,躯干背面占身体表面积的18%,一条腿占身体表面积的18%,一条手臂占身体表面积的9%,生殖器及会阴部占1%。
2.幼童及儿童,烧伤面积估算依照”5法则“来估算的:头部占身体表面积的15%,躯干正面占身体表面积的20%,躯干背面占身体表面积的15%,一条腿占身体表面积的15%,一条手臂占身体表面积的10%。
3.婴儿,烧伤面积的估算依照”五法则“:头部占身体表面积的20%,躯干正面占身体表面积的20%,躯干背面占身体表面积的20%,一条腿占身体表面积的10%,一条手臂占身体表面积的10%。
4.小型烧伤,烧伤面积采取以下估算方法:以烧伤患者手掌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1%为基准,估算烧伤面积为多少基准单位。
烧伤的伤残鉴定03
参考标准: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4发生烧伤后的保险使用方法
治疗结束后根据伤情及伤残鉴定结果选择是否申请理赔重疾险和意外险(含伤残责任的意外险),如果比较严重,导致死亡的,寿险,意外险和带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都可以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