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朋友圈里有一位或多位保险从业人员,或许你会经常看到“保险能避债”的宣传字眼。
保险真的具备这样的功能吗?这种说法从何而来?本期我们一起看看:
一、保险可以避债?——先看《保险法》
中国有句老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首先我们得知道,“避债”行为,是逃避债务行为,无论在哪里都是违法的。
《保险法》作为我国的保险基本法,自然不可能告诉你:“我可以干违法的事情!”。但无穴不起风,这个大家听说的保险“避债”功能是从何而来?
一般传闻中的保险“避债”功能都源于《保险法》的第2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简单的说,就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赔付,被保人或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
这个保险金是受《保险金》保护的,一定会给付给被保人或者受益人。
但是呢!重点来了~当被保人或受益人拿到保险金后,保险金就已经成为被保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资产了。
如果被保人或受益人存在债务纠纷时,这笔到手的保险金肯定是要用来还债的。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个条款中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力。
看起来是十分复杂的,不好理解,这里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先说代位求偿,如果A欠B的钱,B欠C的钱,但B不还C的钱的时候,C是可以直接找到A要钱的。
但是如果是A是保险公司的话,保险公司欠B一笔保险金(已出险未赔付),B欠C的钱,这时B不还C的钱,C也没有权利直接找保险公司要求,这是代位求偿除外情形的一种。
这一点和《保险法》第23条的逻辑是一致的。即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债务人没有权利要求行使代位求偿。
但是,当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拿到保险金之后,该偿还的债务还是需要还的!
不仅如此,部分地方性人民法院(如浙江、江苏)更是出台了更为严格的人身保险产品执行的政策: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现金价值、保险金等都属于可以被法院执行的权益性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产品被执行的具体通知
二、真实案例,保险避债风险大
说完条款,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此来感受一下借由保险避债的法律风险:
投保人A先生,为子女投保7份人身保险,保费共计400余万。A先生因民间借贷欠债未还,被追债人Z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保。
A先生申述:如果解除保险合同,能得到的现金价值极少,经济损失巨大,双方利益受损;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防止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风险,并非获取高额回报或理财;
法院裁决:爸爸作为投保人,给小孩购买的保险,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退保用于还债的。
可以看到,在已经背负债务的情况下,想通过买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的行为,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
不过因为我国的法律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所以就算是类似的案件,不同城市的判决也会存在不小的差异。
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但希望大家知晓,想通过购买保险恶意避债,是存在极大法律风险的。
那说了这么多,“保险”和“避债”真的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吗?其实,也不尽然!
三、合理设计,有效实现债务隔离
由于保险结构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保单设计,合理安排保单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可以使得保单具备一定的家庭债务风险隔离的功能,间接实现保险从业者宣传的所谓“避债”的功能。
那么,那么多不同保险种类,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保单设计呢?
假设A先生开了一家公司,担心将来有债务风险,要怎么配置保险才能将债务风险和保单权益相隔离呢?A先生应该是投保人、被保人还是受益人?
想要弄清这些问题,我们得先清除不同保险险种的投保人、被保人及受益人的财产性权益都有哪些?
可以看到不同险种,不同身份所享有的权益也不同。
因此,为了避免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保险金等被法院强制执行,我们在配置设计保单时,应遵从风险隔离的原则。
提前预判出最有可能出现债务风险的那个人,然后尽量避免将保单的大额财产性权益分配给他。
所以我们便可以大致分析出使得保险具备一定“避债”功能的保单设计情形:
这里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让大家感受一下人寿保险中,如何通过合理安排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来实现债务风险的规避:
人寿保险规避案例
L先生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保额2000万,后因李先生不幸意外身故,其生前遗留3000万的债务,其遗产价值500万元,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债主要求L先生家人用保险理赔金来偿还剩余债务。
此时,如果L先生未指定保单受益人,那么2000万理赔金视作遗产由法定继承人L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子女共同继承。
计算下来遗产价值共2500万,债务3000万,遗产继承的同时债务也要继承,故L先生的家人还需再拿出500万偿还债务。
如果L先生指定保单受益人为其子女,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
只要L先生子女主动放弃500万的遗产继承,即可免于3000万的债务,获得2000万的全部人寿保险理赔金。
以上是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L先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需要还清L先生的生前债务。
而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在保单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所以只要L先生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即可不用偿还L先生生前的债务。
根据我们开头提到的《保险法》第23条与《合同法》的第73条:L先生子女能依法获得L先生的身故保险金2000万,但债权人无权要求L先生的子女用2000万的保险金来偿还债务。
所以,保险的所谓"避债"功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通过保单的合理设计来实现的。但绝对不是指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保险单来抗辩偿还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