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二部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贪污罪、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木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某某及其辩护人孔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丛某某利用担任曲阜市吴村镇丛庄村村委会委员兼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投保小麦、玉米、花生种植保险,后又虚报农作物受灾进行虚假理赔,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被告人丛某某垫付保费2747.88元,获得理赔款48811.42元,所得理赔款与支付保费差额共计46063.54元。
二、保险诈骗罪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丛某某冒用他人名义投保小麦、玉米种植保险(商业保险),后又虚报农作物受灾进行虚假理赔,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被告人丛某某垫付保费9532.50元,获得理赔款61977.38元,所得理赔款与支付保费差额共计52444.88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丛某某向曲阜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52739.25元;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丛某某向曲阜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45769.2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投、冒投农业保险土地亩数,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丛某某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丛某某犯贪污罪、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并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贪污罪、保险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对其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丛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丛某某案发后对贪污、诈骗所得赃款积极主动退至曲阜监察委及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可以从轻处罚;5、考虑到被告人丛某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被告人丛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98508.45元(其中52739.25元扣押于曲阜市监察委员会,45769.20元扣押于曲阜市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