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八、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录
2015年,中国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法治建设领域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升;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原则和目标,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切实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繁荣。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建议》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明确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015年,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巨大成就,正在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2015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4件,修改法律38件,修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件。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6件。
(一)通过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确立宪法宣誓制度。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由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由“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明确了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
——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并发布特赦令,依法特赦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4类部分服刑罪犯。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
——制定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该法还对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程序,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继承等作出规定。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制定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二是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即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三是确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四是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各项任务。五是健全有关国家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此外,还规定了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等。
——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主要内容:取消9个较少适用的死刑罪名;完善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法律制度,针对特定情形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将扰乱法庭秩序、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取消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最严格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违法生产经营、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建立包括有奖举报、信息发布、责任保险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职业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数量比往年有所增加,方式上也有改进和创新。
2015年,中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意义重大。
(一)国务院立法工作
2015年,国务院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议案8件、决议草案4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条约(公约)12件,制定、修改行政法规8件。
——颁布《存款保险条例》。2月,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是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制定《博物馆条例》。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1月,国务院通过了《博物馆条例》。条例一是明确了博物馆的非营利组织性质。二是规定了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条件。三是明确了博物馆日常活动应遵循的管理规范。四是明确博物馆应向社会提供服务,对博物馆、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以及接受服务的公众提出了相应要求。五是明确博物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
(二)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方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方面: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方面: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依法行政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明确提出推进关于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信息的公开。
——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明确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求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2015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069件(含结转2856件),办结2367件。加大行政复议指导监督,针对有的地方不依法受理案件进行约谈要求纠正;对省级政府征地实施方案以及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属于复议范围等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规章备案登记工作。2015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566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共658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50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157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新获立法权的进展情况印发通知,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送国务院备案;结合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梳理部门规章。
——国务院文件、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4400多件国务院文件和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逐件研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重点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规定,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文件。全面梳理了现行有效的242件法律、615件行政法规中涉及行政检查和公民出具证明的规定。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组织地方和部门开展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
(一)审判工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
——刑事审判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处罪犯1419人。严惩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案件26.2万件。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3.9万件。依法严惩腐败犯罪,依法审理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4万件4.9万人。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5446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审结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严谨细致做好特赦案件裁判工作,依法裁定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31527人。
——民事商事审判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622.8万件,同比上升19.1%。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73.3万件,消费、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72.2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42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30万件。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34.7万件,同比上升20.3%。其中,破产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1.4万件,金融纠纷105.3万件,保险案件10.7万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4.1万件,审结19.9万件。依法审理刑事冤错赔偿案件,完善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赔偿金额2.4亿元。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2.6亿元。
——执行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制定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公布典型案例。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限制高消费范围,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全国法院共公开失信被执行人338.5万人次,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
——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2万件。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全年共接待信访79.9万人次。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5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0324件,占生效裁判的0.1%。各级法院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制定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登记立案的规定,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各级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加快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出台《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解决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推进网上申诉信访和视频接访工作,完善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机制,健全信访听证制度。
(二)检察工作
——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平等。促进规范金融秩序,突出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2791人。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专项行动,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加大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力度,完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199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85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40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诉8664人。
(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4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20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6件,民事司法解释8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9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2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6件。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妥善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统一刑事赔偿标准。
(四)公安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统筹推进严打暴恐专项行动,成功处置新疆拜城“9﹒18”重大暴恐案件,相继侦破一批暴恐极端案件。全面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缉枪治爆、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电信诈骗、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利剑”行动、打击黄赌违法犯罪“断链”行动、禁毒会战、护校安园、严打涉医违法犯罪和打击传播网络谣言、传播恐怖音视频、网络涉毒违法犯罪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边境管控,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全面落实警卫安保、社会面整体防控等各项措施,圆满完成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等重大安保任务。深入开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地下钱庄、金融诈骗和境外追逃等专项行动,妥善应对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劳资纠纷、环保、出租车管理等引发的事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参与“东方之星”客船翻沉、天津港“8﹒12”火灾爆炸、深圳“12﹒20”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救援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2015年,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上一年下降12.5%,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下降14.5%、4.6%,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推进公安工作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简化优化公安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等一系列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深化交通管理制度改革,改革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集中推出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支持国家自由贸易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和北京中关村建设,简化公民申办出入境证件,台胞来往大陆免签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组织开展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推动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招录培养、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制定26项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措施。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组织首次公安机关网上执法巡查,部署执法办案场所精细化设置示范点建设。出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修订《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和考核标准。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和执法公开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平台运转,提高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质效。组织36万民警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编写警种专业训练大纲,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加强执法制度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基层所队办案区规范化改造,建成3500多个办案中心,2504个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普遍实现案件办理网上流转,执法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2015年,全国监狱共办理减刑案件359245起,假释案件16438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425起,未发现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全年没有发生狱内重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落实中央监狱体制改革补助资金31.5亿元,落实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项目20个,30个省(市、区)完成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任务。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收治的戒毒人员有25万余人。切实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和康复训练。全系统共有医疗机构369个,医务人员3700余人,并积极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定点合作,有效地保证了对戒毒人员的脱毒治疗和疾病诊疗。对戒毒人员进行了良好的教育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康复训练和体能康复训练,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接受率达73.8%,心理咨询接受率达95.5%。切实加强戒毒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全年未发生任何疫情和食源性疾病。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2015年,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7万人,解除社区服刑人员50万人。截至年底,全国共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9128个,社区服务基地24787个,就业基地8165个;全国98%的地(市、州)和97%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8.2万多人,志愿者69万多人;全国各地共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23个地市、3141个区县开展,共有专职工作人员1.02万人,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工作者27.7万人,社会志愿者134万人。各级安置帮教机构2015年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80.7万人,安置77.3万余人,帮教80.2万余人。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过渡性安置基地共239个,依托企业建立基地11593个。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9.7万多名,律师事务所2.4万多家,全国律师全年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330多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78万多件。2015年,新任命公证员730名,免去公证员89名。截至年底,全国共有公证员1.3万多名。全国公证机构全年共办理公证事务870多万件。2015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2万件,提供法律咨询704万人次。
——人民调解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79.8万个,人民调解员391.1万名,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294.2万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33.1万件,调解成功率98.2%。其中,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5万个,人民调解员19.1万人,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143.8万件。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组织2015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共有37万余人参加考试。完成201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授予7.4万余人法律职业资格。截至2015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4924个,鉴定人55662名,年鉴定业务量达到208万件,有利地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015年,中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成效显著。
——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6月,黑龙江、内蒙古、安徽等11个省(区、市)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18个省(区、市)。7月,在上海召开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0月,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许多改革措施开始在各地落地生根,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上海市法院改革后一线办案人员增加18.5%,审结案件同比上升11.3%,一审、二审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92.1%和99%。吉林省检察院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3.6%,批捕案件、公诉周期分别缩短了9%和23%。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1月,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截至年底,两个巡回法庭共收案1774件,审结1648件,审限内结案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均为100%。12月,在北京、上海分别成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管辖跨地区行政诉讼、重大民商事、重大职务犯罪、重大环境资源保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以及原有的涉铁路运输等案件。截至年底,北京四中院收案1893件,结案1799件;上海三中院收案1370件,结案1162件;北京市检四分院办理新增管辖职能案件44件,上海市检三分院受理新增管辖职能案件137件。试点法院、检察院在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保护重大民生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防止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制度。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过问案件造成后果的要追责。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动的若干规定》,破除司法活动中的潜规则,严肃查处和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改革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北京等10个省份的50个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截至12月底,50个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陆续完成,新增选人民陪审员7800余人,其中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33%,普通群众比例达到86%。目前,人民陪审员总数已增至法官员额数的4倍左右,人民陪审员队伍代表性和广泛性进一步增强。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职能由检察机关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范围从7种增加至11种,基本覆盖了立案、撤案、采取强制措施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各关键环节;扩大了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优化了监督评议流程,设置了复议程序,强化了对知情权的保障。截至12月底,北京等10个试点省份已完成两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共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6570名,其中省级院人民监督员853名、地市级院人民监督员5717名。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总访问量4.1亿人次。截至年底,全国法院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1448万份,执行信息3434万条;全国检察院在网上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0万余条,法律文书76万余份。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作出部署。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等提出明确要求。
——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强调要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意见明确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6月,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下放省级管理。11月,司法部印发《法医学虚拟解剖操作规程》等第四批28项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完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人民警察分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12月,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出台《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公安民警招录培养制度。
2015年,中国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原则,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了人权事业继续向前发展。
(一)生命健康权保障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出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为期2年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5年的专项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了第一批28起制售伪劣食品案件,交办第一批34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督办案件线索,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二)住房权保障
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提出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年至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三)受教育权保障
——发展特殊教育。8月,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预算10.8亿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其中安排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预算4.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地方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备和“医教结合”区域实验等,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财政还通过“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安排资金6.7亿元,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使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4000元。
——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9月,教育部发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报告》,指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3年多来,中央和地方共累计安排资金1443亿元,全国超过1/3的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超过1/4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实施规模位居世界第3。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覆盖学校总数13.38万所,覆盖学生总数3206.46万人。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四)儿童权利保障
——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2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开庭审理,终审判决撤销了案件中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坚持儿童成长早期干预基本方针,以健康和教育为战略重点,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持对象,实行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结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
——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同时公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事)例。措施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需要完善的制度包括: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等。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五)残疾人权利保障
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使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4月,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明确自2015年起,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是全国层面首次建立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同时切实强化残疾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六)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生活保障。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960.2万户、1708万人,人数同比下降9.2%,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685亿元,同比下降5%。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843.1万户、4903.2万人,人数同比下降5.9%,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911.6亿元,同比增长4.7%。
——国家司法救助。12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摆脱生活困境。意见还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八类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对象范围,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七)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同时应当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职业。
(一)知识产权立法
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修订草案提出了33处实质性修改意见,并新增一章“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全面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配套修改准备工作。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等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方法选择等问题。
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商标代理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商标代理市场,促进商标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知识产权审核登记
——专利方面。2015年,我国专利申请受理量279.9万件,同比增长18.5%。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12.8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56.9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PCT)受理局,2015年共受理国际申请30548件,同比增长16.7%。
2015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受理复审请求12678件,结案25756件。受理无效宣告请求3724件,结案3652件。
——商标方面。2015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287.6万件,同比增长25.9%。全年共完成商标注册222.6万件,同比增长61.9%,年度注册量首次突破200万件。
2015年,我国累计核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2984件,外国在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88件。
2015年,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申请量2321件,位居马德里体系第六;国外申请人指定我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量24849件,继续位居马德里体系第一。
——著作权方面。2015年,我国著作权登记量121.13万件,同比增长20%。其中,作品登记992034件,同比增长17.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18783件,同比增长33.1%。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2015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35844件,同比增长46.4%。其中专利纠纷案件首次突破1万件,达14607件。深化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在顺德(家电)、花都(皮革皮具)、景德镇(陶瓷)等三个产业聚集区新设立三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探索建立海外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持续保持打击商标专用权侵权假冒工作的高压态势。2015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7397件,涉案金额36672万元。其中,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28件。继续组织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伪劣日用品专项整治、保护“迪士尼”“若羌红枣”商标专用权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击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违法使用行为。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万件,其中,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01324件,行政案件7288件,刑事案件10809件。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公开审理涉外疑难案件,进一步树立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通过集中审理专利类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把很多抽象的法律原则变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标准,促进了科技创新。修改专利纠纷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专题研究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报告,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谋划和指导。成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和案例指导研究基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和创新。举办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白皮书,公布201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五)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生态文明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顶层设计,出台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推动生态文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生态文明立法
——出台一批指导性文件。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绿色化概念,强调不仅要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还要实现生活方式绿色化,培育绿色生活方式。
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明确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确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进行终身责任追究。
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立法规划,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测绘法、水污染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第一类项目,修改矿产资源法,制定海洋基本法、核安全法、发展规划法、能源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第二类项目。
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绿色发展的理念,明确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
——制定、修改和审议一批环境资源领域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月,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享有该权限的设区市的数量增加到284个。7月,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0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简化环评资质条件设定事项,完善环评机构监管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从适用情形、责任主体、评价内容、时限方式、后评价机构资质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对环境影响后评价作出规范,突出了建设单位环保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
2015年,各地积极响应新立法法、环境保护法要求,制定、修改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颁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颁布《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11月,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实现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地方性立法。
——出台一批环境资源技术规范。2015年,环境保护部共发布80项国家环保标准。截至2015年底,中国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699项。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25项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全部完成。此外,环境保护部还制定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导则》,发布了《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5项技术文件。
12月,环境保护部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其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包括837项产品,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69项设备。
(二)生态文明执法
——制定环境资源规划。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污染防治问题分别提出2020年、2030年和2050年的分段性总目标,并提出10条35款、76项238条具体应对措施。
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同时取消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政策,改征30%增值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4月,北京市环保局发布《2014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开2014年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生态环境等监测情况。12月,国家林业局发布中国第五次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结果和全国林业建设信息。截至2014年,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1.1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2.12万平方公里,与第四次监测结果(2009年)相比年均分别减少2424平方公里和1980平方公里。“十二五”期间,全国共完成造林4.5亿亩、森林抚育6亿亩,分别比“十一五”增加18%、29%;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7%,成为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月,环境保护部印发《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对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重点查处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一大批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15件,罚款数额5.69亿元;实施查封扣押4191件、限产停产3106件。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亿份,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
——推进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应对。11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了6.1%,比2010年累计下降了15.8%,2015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值为0.24%,为15年来最低。本年度前10个月内,中国的煤炭生产量同比下降3.6%,煤炭消耗量下降4.6%。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球总量的24%,新增装机容量占全球增量的42%,已成为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第一大国。
(三)生态文明司法
——制定环境资源司法文件。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即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一是更为具体地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详细规定了适用连带侵权责任的三种情形。三是首次规定了环境受害者关于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责任,即必须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四是规定了环境污染事实专门性问题的证明制度。五是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01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9万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8万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7万件。全国检察系统共起诉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7101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组成联合督察组,现场督办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内蒙古、甘肃、宁夏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6家化工企业和10名责任人提起公诉,查办渎职犯罪4人。
6月,福建长汀法院生态庭审理了福建省绿家园友好中心诉某养殖场污染自然保护景区案,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例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9月,中国绿发会提起全国首例保护濒危植物公益诉讼。10月,中国绿发会提起全国首例保护人文遗迹公益诉讼。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福建南平环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12月,中国绿发会诉德国大众汽车排放超标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天津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中国绿发会首次针对大气污染尤其是机动车污染问题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一)法治宣传
——组织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11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国普法办下发《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部署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活动。活动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央宣传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司法部联合举行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报告会;中央电视台举办了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节目“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CCTV2015中国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开展了年度法治人物、“中央国家机关法治人物、法治故事”宣传展示等活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开展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征集展播暨第十二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展播,结合总结“六五”普法成就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成果网上展播活动;向各地免费发放了《宪法》文本5万册,制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讲座光盘10讲。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了一系列有特色的宪法宣传和教育活动。
——继续组织实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2015年,“双百”活动坚持以省、市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主要宣讲对象,围绕“领导干部如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9个方面专题组织知名专家学者集体备课并进行宣讲。全国各地共举办“双百”报告会2518场,直接听众超过78万人次。
——继续开展“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2015年,各地方法学会坚持“一堂法治讲座、一次法律服务、一个模拟法庭、一场普法宣传”基本模式,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活动方式,联合当地综治、司法、共青团、教育等部门,广泛组织普法志愿者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厂矿、监所等,开展了一系列专家讲座、法律咨询、知识竞赛、问卷调查、文艺演出、心理辅导、图书捐赠等活动,为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主题论坛等更加活跃。5月,第二届全国法学教育高端论坛在北京大学举行,全国25所知名法学院校代表围绕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展开讨论。5月,首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暑期学校在华东政法大学开班,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暑期学校首次落户中国。6月,第八届香港与内地青年法律交流周和澳门与内地青年法律交流周活动举行。9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评价协同研究中心在西南政法大学成立。10月,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暨“依法治国与法学教育”论坛在北京召开。11月,以“互鉴与共进:海峡两岸法学教育与法律制度比较”为主题的第六届海峡两岸法学院校长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2015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组团访问了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围绕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法律职业化建设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三)法学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全面推进。2015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探索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大亮点。6月,根据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任务和190项改革措施,中国法学会确定了58项重点委托课题、24项“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和287项年度课题。7月,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的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8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成立。10月,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为主题的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北京举行。11月,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召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意见》专家咨询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研究更进一步。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为我国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与素材。3月,中国法学会、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共同举办“司法规律学术研讨会”。7月,中华司法研究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司法责任制改革专家座谈会。8月,社会科学院在北京举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12月,中央司改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此外,中国法学会还开展了关于“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试点情况”及“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的专题调研;法学界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带一路”法学研究成果丰硕。中国法学会分别举办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保障研讨会”“第四届中国—亚欧法律论坛”“面向未来,共建丝路—中日韩自贸区法制建设”等论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举办了多场关于“一带一路”战略及其法治保障主题的学术会议。此外,中国法学会成立了中国—亚欧法律中心暨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司法部成立了司法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共同成立了“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厦门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分别成立了“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中心。
2015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活动,多层次多领域展开国际法治对话和法学交流,国际反腐败合作和司法协助工作取得一系列成果。
(一)国际反腐败合作和司法协助工作成果丰富
——中美反腐败合作在多个层次展开。高层对话层面。6月,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决定就加强和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倡议继续开展合作。中美两国重申在G20框架下就打击跨国贿赂、拒绝避风港、资产返还、提高公共领域廉洁性等方面所作承诺,并表示将继续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这一主渠道开展双边反腐败合作,将预防公共腐败、查找腐败公款、拒绝成为犯罪分子及其资产的避风港、资产返还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作为重点领域。决定继续公开各自关于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法规,并在各自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强打击跨国腐败合作。9月,习近平主席访美并与奥巴马总统举行会谈,双方高度评价近年来两国在反腐败合作领域取得的积极进展,同意加强反腐败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各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
——追逃专项工作。3月,公安部部署“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对象是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腐案件外逃人员。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截至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从6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各类外逃人员600余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60余名,逃往境外超过10年的30余名。
——缔结有关司法协助条约。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先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成功推动外方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使得上述条约得以生效;先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正式生效,标志着两国司法合作上升到新的水平。同月,首次中国—蒙古国司法协助磋商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就两国移管被判刑人及刑事司法协助议题进行了磋商,在多项问题上达成共识。12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部部长代表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该条约是两国继引渡条约之后签署的又一重要司法协助类法律文件,为双方在司法领域加强合作进一步奠定了法律基础。
——参加有关反腐败国际条约活动。11月,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建超率中国代表团出席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届缔约国会议并阐述中方立场,指出反腐败是全球治理的热点和难点,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腐败日趋成为一项刚性需求,同时提出三点主张:一是秉持务实态度,增强公约实效,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共同维护公约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公约,切实服务于国际反腐败事业。二是重视资产追回,积累合作成果。缔约国应该克服司法制度差异等困难,充分利用公约开展资产追回合作,不断铲除腐败分子犯罪的经济诱因。三是维护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规则,做好第二周期审议,促进健康发展。
(二)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立法活动
——国际海洋法方面。6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次缔约国会议,并发言指出,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是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重要方面,在全球政治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并就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充分凝聚政治意愿,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意识。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实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的共赢。三是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保障各国平等参与国际议程和规则制订的权利。7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牙买加举行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1届会议,阐述了有关探索和可持续利用国际海底资源、保护海洋环境、服务全人类利益等方面的主张。会议批准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多金属结核勘探矿区申请,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据此成功获得国际海底矿区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该矿区面积近7.3万平方公里,是中国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的第四块专属勘探矿区。
——网络空间法方面。4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网络空间国际会议,中国代表宣介了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并提出国际社会应携手共享互联网发展机遇、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共建网络空间秩序,主张联合国在涉网络领域继续发挥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并呼吁加强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中国与会专家还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隐私权保护、网络经济等议题的讨论。
(三)政府间法治对话交流频繁
——4月,李克强总理出席在北京举行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第54届年会并发表题为《加强亚非团结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公正》的主旨讲话。亚非法协是唯一横跨亚非两大洲的国际法交流与合作平台,42个亚非法协成员国、7个观察员国和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约250名代表与会。各国代表就新形势下加强亚非团结合作,共同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和推动国际法治展开积极讨论,并围绕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反恐及暴力极端主义、海洋法、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等多项重要国际法议题广泛深入交流看法。年会通过了11项重要决议,期间还举行了纪念万隆会议60周年特别会议和“《联合国宪章》与战后国际秩序”国际研讨会。7月,中国外交部启动“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该项目由中国政府出资设立,以助力亚非法协发展、促进国际法治合作为宗旨,以增进亚非法协成员国交流与合作、提升亚非发展中国家国际法能力建设为重要任务。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对话活动。5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法治理念”研讨会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中国代表团发言指出,建设“一带一路”,为深化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任务,随着“一带一路”区域内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法治将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8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率团出席了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的第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并在会上发言,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区法治、深化司法合作、促进地区和平发展等阐述了中方主张,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间法律服务领域合作,积极为本地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8月,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的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并作打击毒品犯罪专题发言。
——11月,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在俄罗斯索契举行的金砖国家总检察长磋商会议,一致同意建立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会议并提出要以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成果作为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合作的重要指引,要以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作为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开展合作的基本形式,要注重实质性的交流与合作,增强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合作的活力等三点建议。
——中欧法治交流方面。6月,中法环境资源司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法两国法官就两国环境资源司法的新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8月,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访问匈牙利、保加利亚并分别与两国总检察长举行会谈,中匈双方共同签署了两国检察机关合作协议。8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率中国司法代表团访问芬兰,并出席中芬司法交流与合作20周年庆祝活动暨“中芬司法公正研讨会”。12月,中国——欧盟网络工作小组第四次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中欧双方就网络政策立法、重要国际和地区网络问题、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数字经济与网络安全等问题及有关合作进行了深入和务实交流。
(四)对外法学交流深入开展
——与欧洲方面。9月,中国法学会和法国比较立法协会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共同主办“中法法律交流日活动”,活动以“中欧法律确定性及经济合作”为主题,两国法学法律届人士围绕“经济合作及投资”以及“国际实务”两大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9月,第三届中国-欧洲法律论坛在意大利罗马成功举办,论坛得到欧洲议会赞助并列入中欧建交四十周年纪念活动之一,主题是“重建法律和经济丝绸之路”。
——与拉美方面。9月,中国—拉丁美洲法律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中国—拉美法律研究中心(上海)、中国—拉美法律培训基地(上海)同时成立,将为中拉法律合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与东盟国家方面。7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三国,主动向国外法学法律界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11月,第六届中国—东盟法律论坛暨“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在重庆召开,论坛通过并发表了《重庆宣言》,强调指出区域法治是本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法治人才培养是本区域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东盟法律论坛是法律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9月,应美国国际法学会邀请,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美国就“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进行专题研修培训。此次研修旨在借鉴如何建立律师、法学家和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互通机制,吸纳优秀人才进入法治工作第一线,真正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10月,第二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在上海举行,论坛主题为“加强法律合作:打造金砖国家命运共同体”,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与会者围绕“从发展中国家视角看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金砖国家之金融法律合作”“金砖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签署《上海宣言》和金砖国家法律院校联盟协议。
——10月,第四届中国—亚欧法律论坛在西安召开,论坛主题为“深化法律合作,共建‘一带一路’”,主要议题包括“构建丝绸之路自由贸易区的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与金融国际合作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国家互联互通与物流经济法律保障机制问题”“‘一带一路’国家能源安全和能源合作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国家安全与反恐合作法律机制”等。
2016年,是中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十三五”规划强调,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新的一年,中国将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以法治护航全面小康、更好地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过程中,进一步深入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工作。中国的法治建设必将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一、201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律解释及决定目录(32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二、2015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8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博物馆条例
3、存款保险条例
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6、居住证暂行条例
7、地图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
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30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
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30、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