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最后的真相》看法律与真相的价值普法说法

近日,电影《最后的真相》上映,这部悬疑片虽没有火爆的热度,但电影情节当中不断浮现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电影讲述了落魄律师丁义峰接到一桩看似证据确凿的“铁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他决心以“无罪辩护”东山再起。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嫌疑人金喜妹拒绝了丁义峰的“无罪辩护”想法,竟一心求死。眼见是否必定为实耳听是否必定为虚重重迷雾之下,这起“铁案”的真相扑朔迷离……

在律师丁义峰的坚持之下,故事不断出现反转,“真相”之后还有“真相”。对此,记者邀请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翔律师解读电影背后的法律知识。

剧情一

金喜妹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关于其因为马双喜拖欠2000元的按摩费而起杀心,蓄意谋杀马双喜的刑事诉讼不予辩解。

问题:蓄意谋杀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又会如何判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蓄意谋杀是有预谋、有策划的故意杀人行为,犯罪嫌疑人是明知、积极追求的故意犯罪行为,其目的是试图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情二

丁义峰作为金喜妹的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产生怀疑,为此丁义峰要求会见金喜妹。但在会见的过程中,丁义峰提出金喜妹供述中未有提及的是否存在被强奸情节,实习律师肖珊珊立即阻止了丁义峰。

问题:丁义峰的行为存在诱供的嫌疑吗诱供是如何判定的

高翔律师:诱供是侦查、审判人员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丁义峰是金喜妹的法律援助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有助于律师在法律上给金喜妹最大限度的保障,丁义峰的行为不构成诱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剧情三

在第一次开庭中,根据金喜妹到案时身上有伤、衣服破损以及金喜妹好友给出的马双喜在酒后有暴力倾向的情况,丁义峰主张金喜妹是在被强奸时自我防卫而失手杀害了马双喜。而公诉人则给出了金喜妹与马双喜疑似恋人关系的视频证据,以此反驳有强奸的可能性。

问题①:自我防卫是什么

高翔律师:自我防卫在我国《刑法》上一般称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利益不受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行为,是以正对不正,具有合法性,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对象是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比如说杀人、强奸等。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②:金喜妹和马双喜的关系与是否构成强奸有关吗金喜妹和马双喜如果是情侣关系就不构成强奸吗

高翔律师: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是否存在恋人关系对强奸罪的认定没有本质的影响。若金喜妹作出拒绝的意思,而马双喜违背金喜妹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即便金喜妹和马双喜是情侣关系,马双喜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情四

对金喜妹拒不承认并一心求死的行为,丁义峰更加怀疑案件背后另有隐情,于是丁义峰偷偷进入案发地取证,发现死者马双喜已患有癌症。

问题:丁义峰偷偷进入案发地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剧情五

问题①:法律对强奸未遂如何处置

高翔律师: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强奸罪的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②:丁义峰逼供金喜妹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会受到何种处罚

高翔律师: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丁义峰逼供金喜妹的行为存在违反律师执业道德甚至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人妨碍作证属于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③:什么是无限防卫权如何定义

高翔律师: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受到必要限度约束,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剧情六

随着案情的发展,马双喜在死前一个月购买了意外险的事件浮出水面,保额是100万元。而丁义峰根据毛卫卫先前提供的马双喜答应给予其60万元用于治疗皮肤癌的钱款问题,经过取证,最终发现马双喜与金喜妹已经说好,马双喜将喝下假酒造成意外死亡,以死骗保。

问题①:意外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高翔律师:意外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伤残以及身故责任的赔付。

根据保险中对意外险的定义,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只有同时符合的才能算是“意外”: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溺水、被歹徒袭击、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问题②:在此情况中,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意外险的赔偿

问题③:马双喜以死骗保会有什么后果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高翔律师:可能构成骗保罪、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剧情七

在马双喜与金喜妹的以死骗保谋划中,毛卫卫的突然闯入打乱了计划。在毛卫卫与马双喜的争斗中,毛卫卫用烟灰缸重击了马双喜的头部,致其陷入生命危险当中。原本马双喜是准备用喝假酒意外死亡的方式骗保,但此时只能改变方式让金喜妹送自己最后一程,而金喜妹为救儿子毛卫卫,再次用烟灰缸重击马双喜头部致其死亡。

问题①:毛卫卫用烟灰缸重击马双喜头部涉及什么罪

高翔律师: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头部是人身体较为脆弱的器官,以烟灰缸重击马双喜头部,需要结合毛卫卫的主观目的,进一步判断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②:马双喜主动要求金喜妹杀了自己,该如何确定金喜妹的罪名

高翔律师: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对于金喜妹帮助马双喜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生命权不可自由处分,经被害人承诺而杀人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自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死者的生命权。

普法后记

有人问:“丁义峰为何非要纠结案件真相,原本毛卫卫可以拿到那笔意外赔偿而活下去,丁义峰也可以继续回归他的律师行业。如今金喜妹与马双喜的努力白费,毛卫卫的希望落空,而丁义峰也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这样的选择值吗”

电影的最后,在监狱中的毛卫卫看到一缕阳光照在脸上而笑了,是他为了活下去而伤害他人的纠结情绪的解脱,与其拿着母亲和马双喜用命换来的机会,这样的结果让他的良知得到了抚慰。同时,丁义峰在最初坚持找到真相的原因,是他的本质中依旧有着坚持正义的想法,虽然被现实所浸染,但丁义峰依旧相信法律的正义。中间他也曾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但在最后他选择自首,因为他最终回归初心的律师形象,坚守良知与正义,尊重法律。

最后的真相和最后的选择,是代表着真相永远不会被掩盖,正义与良知是我们应该坚守的,我们要永远怀着对法律的敬畏。法内无情,法外有情,这也是大众相信法治的基础保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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