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某企业,台风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其一幢常年未使用的旧厂房遭暴风、暴雨致使厂房建筑结构受损。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在保险经纪人的安排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其遂据该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幢建筑物的屋顶、梁、柱、壁有破损及倾斜的现象,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失。但通过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发现该幢建筑物在事故发生前已出现轻微的破损及梁、柱倾斜的情况,该企业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也的确采取了临时的加固措施,并准备加以修复。保险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即提出厂房受损的近因是厂房的"年久失修",不属责任范围,据此予以拒赔。
在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即向保险经纪人提出协助索赔的请求。保险经纪人也参与了上述事故的处理,在得知保险公司的拒陪决定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陪处理并不合理。在和该企业沟通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拒绝接受其拒陪处理的决定。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意见是:
1.若厂房结构完好,则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年久失修"的确是事故的一个近因。
2.若受损厂房未经受暴风、暴雨,即使"年久失修",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认为暴风、暴雨也是事故的一个近因。
3."年久失修"和"暴风、暴雨"都是该事故的近因,都对最终损失的发生有独立的影响,两个近因并不相互依存。
4."年久失修"和"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
5."年久失修"不属责任范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故"),但也不属列明的除外责任,"暴风、暴雨"则很明确的属列明的责任范围。两个近因,一个是责任范围内,另一个也并非除外责任,且两者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则保险公司应该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