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冯普(化名)为儿子冯越(化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险。2020年9月冯越在上班期间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身故。冯普就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是因呼吸停止直接身故,不涉及重大疾病也不属于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该责任拒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普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冯越在正常上班期间突然死亡能否认定为意外。
法院判定冯越为意外身故
首先,投保时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冯越身体健康,符合投保条件。其次,平时被保险人身体处于正常状态。在身故前一天,冯越在正常上班,说明身体健康状态正常。第三,事发实情状态显示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目击者证明被保险人冯越侧卧于床下地面上,而且身边有血迹。
9月,正值北方的秋季,夜间低温;而且酒泉市肃州区北部地形低洼,胡泊、水库、鱼池较多,环境潮湿;加之,冯越侧卧的地面上没有任何防尘土、防潮湿的物品;足以排除是其故意为之。最后,医学证明及公安机关证明不排除意外因素认定。医院的死亡原因诊断为“心跳、呼吸停止”,相对于探求法律事实来说,“心跳、呼吸停止”已经不是原因,而是一种结果。公安机关的证明:排除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推断为“疾病猝死”,其结论的目的是排除刑事犯罪可能,就疾病的诱发因素无法做出最终结论。总之,意外的本意是预料之外,意想不到。
我们不能狭义理解为来自外界及他人的意外伤害、意外打击,其实应当包括行走时摔跤,开车时单车肇事,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睡觉时翻身跌床,吃饭时噎食、呛水等等,凡事违背人的主观意愿,与正常状态相悖,就是保险法律意义范畴的“意外”。从被保险人冯越平时的身体健康状态分析,结合最后发生异常侧卧地面的不正常情况分析,不外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从床上翻身摔下,引发疾病或者加重疾病;第二种情况,直接扑倒在地上无力起来。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当认定为意外。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冯普赔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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