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
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
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
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
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
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
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
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
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
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
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
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
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
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
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
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
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
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
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答: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
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
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
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
第6例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
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答: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
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7例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
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
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答: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第8例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
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
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答: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9例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
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
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
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