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案例保险法107-107保险法案例乙:下面我们讨论哪一部分?甲:现在我们讨论保险法。涉及到保险法,虽说法律是统一的,执法者却会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保险业内人士与业外人士看法,也会不一样。在保险案件的审理中,同样的案件经不同法官审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对于一个案例的判决正确与否,99名法官,或者99名律师,都会有不同意见,看法相左。如果因为偷窃一件对于社会十分不重要的东西,例如,偷了丈夫与情人合影的像册,因为偷电意外触电身亡,保险公司赔不赔?如果法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偷窃丈夫与情人合影的像册,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就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比如,酒后开车是常有的事情。如果酒后驾车,车毁人亡,可能因其行为违法而不赔偿。如果法院判定酒后驾车造成损失可以不赔,那么,开车时候打手机造成事故,也可以不赔么?穿拖鞋驾车造成车祸,也可以不赔么?这样会导致什么结果呢?保险可能会失去人们的信任。人们谁还会相信保险公司呢?2002年12月,“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且被批
4、任。参考理论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在该保险法中,还列举了什么是保险利益,如:1、可撤销的利益是保险利益,偶然利益亦然。特别是,如货物买方已将该批货物保险,他就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可能选择拒收货物,或将货物视作卖方风险。2、部分利益。任何性质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险利益。3、再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对其承保的风险有保险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保险。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益。4、抵押贷款。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言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5、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益6、预付运费。预先支付运费的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的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7、
7、保在发生意外时获得资金上的保障。4、经济利益原则于最大诚信原则相配合,可以防止赌博行为于信用危机。结合本案,依照现行法律,永安保险公司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乙:在实践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可能涉及到租赁关系,对于租赁关系,如何看待?甲:生活中的保险利益,可能会发生变动,比如涉及到租赁关系,租赁期与保险期可能不一致,也会影响到保险合同。乙:再举一个例子吧!甲:好。2、保险利益案情简介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
8、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本案参考结论1、该楼房可以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参考理论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