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即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关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添特别条款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是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形式,即凡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则不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如约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妥善保管。保证也有些是没有形成文字的,即默示保证。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反,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或不负赔偿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一旦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在诚信原则的三项基本内容当中,告知与保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的。它们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维护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二、保险分摊原则的内容
分摊原则,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参与承保的全体保险人共同分摊,并要求被保险人所获保险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
保险分摊原则也是保险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仅适用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且排除了保险代位原则的适用。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对某一保险人来说,其他有责任的保险人为第三人,本应适用代位原则,即在某一保险人承担了全部保险责任后,有权就超过其责任的部分向其他保险人追偿。但是,各国立法为防止由此带来的无休止的追偿,均规定了保险人之间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为防止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道德危险,即利用重复保险而获利,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根据分摊原则,各保险人具体分摊的保险赔偿金额,一般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确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但是,不论如何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