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原创民事诉讼中保全费该由谁负担?–专业文章–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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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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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裁判案例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

律师评析

一、保全费与保全保险费的异同分析

二、保全申请费该由谁负担

三、保全保险费由谁负担?

结语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保全的费用是否能由被告承担呢?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予以详细解析。

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一审法院认为:(八)保全保险费。诉讼保全保险费133403元,系本案中中建七局申请保全产生的保全担保费,其采用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担保方式已为司法实践所接受,中建七局因此支付的费用属于其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但中建七局所施工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其对此存在过错,且诉讼中其坚持以未实际履行的七局合同为依据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也因此增加了保险费用支出,故仅对其主张的保全保险费予以部分支持,酌定由华夏公司承担100000元,下余部分由中建七局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六)一审认定华夏公司向中建七局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0万元是否正确。华夏公司主张双方未对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费用承担进行约定,此款项不属于诉讼必要开支,一审判决由华夏公司承担1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系因华夏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中建七局以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行使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此部分费用由华夏公司承担10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

一审法院判决:(一)京典公司应于判决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海峡公司工程款44625679.46元。其中36881796.46元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利息。7743883元自2015年9月25日起支付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海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海峡公司负担177969元;京典公司负担251908元。鉴定费1070000元,由京典公司负担627020元,海峡公司负担4429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海峡公司负担2000元,京典公司负担3000元。

再审法院认为,诉讼保全费属于海峡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该费用未超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亦应由京典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关于鉴定费、诉讼保全费的分担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海峡公司与京典公司上诉均不成立,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依法分担。

案例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

本院认为,中房集团应否承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及保全费。苏中集团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中房集团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限规定。一审判决支持苏中集团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一审判令违约方中房集团承担并无不当。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二)申请费”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苏中集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申请保全费,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一审判令中房集团负担保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保全费与保全保险费其实并非同一概念,需要加以区分,而这两类费用在诉讼中的性质也有不同,必须清楚。

(一)法律依据不同

保全费的准确说法应当是保全申请费,或者叫保全措施费,见于行政法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二)申请费”,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

保全保险费见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二)收费对象不同

保全费由人民法院收取,保全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收取。

(三)收费标准不同

保全费的具体标准见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各保险公司关于保全保险费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标的额计算,不存在封顶的问题。

保全申请费由谁负担?主流观点是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保全申请费视同诉讼费,一并判决由被告承担,但不是在判决主文中表述。而且,保全申请费一般不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只要被告方存在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保全申请费就由被告承担。案例2中,最高人民法院即持此种观点。

烟火律师认为,保全申请费由违约方承担具有法律依据,但并非完全等同诉讼费,天然由违约方承担。保全申请费一般情况下是由申请人负担,由被申请人负担的条件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示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而不是笼统的表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没有明示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该费用应当由申请人自行负担,法院不应依职权判决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案例3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保全申请费纳入诉讼费,简单适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判令由被告承担,没有考虑保全申请费的特殊规定,是一种遗憾。

所以,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的拟定非常重要,保全费单列非常必要,否则可能会失去人民法院的保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保全保险费也称保全担保费,具有强制性和必要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保全申请。虽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房产、车辆、存单、现金等原始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但保函的便捷性更受当事人和法院欢迎。

保全保险费的争议比较大,司法实践以不支持为主流,支持为例外。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会以该费用从性质上并不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所发生的必须费用、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当由申请人自行负担。中铁物资公司要求由周柱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8,493.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必要、合理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将其判令由违约方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支持保全保险费的理由还有: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属于间接费用,该费用的产生是否必要及合理尚难以判断,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烟火律师认为,在保全保险费较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方式事先明确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当然,保全保险费的负担应当与双方的过错程度挂钩,不应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充分保障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诉讼请求中,不应笼统地表述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还应明确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笼统表述保全费,法院一般理解为保全申请费,而不会支持保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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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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