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保险法)

1、司法考试真题(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07-72.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答案:ABCD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

2、体。”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AB是正确的。CD为投保人对财产性质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也是正确的。这里着重说一下D中的重复保险问题。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

3、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选项D所述情形是重复保险的行为,重复保险的行为并不违反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09-79.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答案:BCD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因此,A项正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据此而可知,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非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B项错误。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据此可知,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不需要在保险合同

6、、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保险合同原则06-75.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保险范围和保费费率B.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投保人的损失C.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D.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及时全面地赔付保险金答案:ABD解析:保险的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可以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但是自愿原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如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

7、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所以A项是错误的。保险利益原则指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防止“赌博效应”。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B项是错误的。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签订合同时尽告知义务和有足够偿付能力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受益人(2008年四川)30.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焙,其女随陈某生活。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

9、-33.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人寿险:投保人逐年缴纳一定保费至60岁时可获得20万元保险金,保费随起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41岁的某甲精心计算后发现,若从46岁起投保,可最大限度降低保费,遂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谎称自己46岁。3年后保险公司发现某甲申报年龄不实。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A.因某甲谎报年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B.解除与某甲的保险合同,所收保费不予退还C.对某甲按41岁起保计算,对多收部分保费退还某甲或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D.解除与某甲的保险合同,所收保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某甲答案:C解析: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

10、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甲谎报年龄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生效,另外此事发生已经超过了2年,故应对甲按41岁起保计算,对多收部分保费退还某甲或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故本题选C.【考点】虚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10-77.2007年7月,陈某

11、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

12、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合同成立已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合同成立(2008年四川)31.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

14、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缴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B说法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回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故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追回保费为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保险合同的的解除2011-75.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

15、除合同?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保险索赔2011-34.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

16、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保险公司赔付后的权利32.(2003-3-18)陈某将自己的轿车投保于保险公司。一日,其车被房东之子(未成年)损坏,花去修理费1500元。陈遂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某2个月房租1300元,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后陈某将该次事故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在此情形下,以下哪一个判断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1500元B.保险公司应赔偿200元C.保险公司应赔偿1300元D

17、.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考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范围【详解】保险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陈某遭受的损失是1500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已与房东达成协议免除1300元的租金,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这1300元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自愿放弃了200元的请求赔偿的

18、权利。根据保险法第46条,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200元的赔偿责任。故选D保险公司赔付后权利08-27.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需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B.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C.甲无需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D.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

19、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本题中,因为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所以车辆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答案A是正确的。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09-33.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

20、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首先,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虽然是第三人引起的,但是保险公司依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BD项错误。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本题中保姆属于潘某家庭的其他组成人员,

21、且保姆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仅存在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保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A项正确。另外,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潘某与保姆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标的物是家中的财产。因保姆的过错导致潘某家财产被盗,保姆虽然不用承担保险法上的保险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考点】受益人的确定与变更、保险金的追偿与继承10-78.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D.如丙先于

22、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据此可知,本题中甲指定丙为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选项B错误。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选项C正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

23、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据此可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变更受益的,不需要经过投保人同意。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4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可知,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家庭成员责任07-77.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年16岁)学习开车,某日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

24、,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李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B.应当由小李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C.因李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李行使代位追偿权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

25、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李某和保险公司没有另外的约定,保险法也没有另外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中第45条第1款的规定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

26、求赔偿的权。”本题中,因为小李是李某的家庭成员,其也不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得对小李进行代位追偿。D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D.人身保险案例题:(2002-3-20)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答案】D【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的处理【详解】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27、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题l中,甲妻为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甲死亡后,不存在第63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保险金不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而应全部支付给甲妻,选项D是正确答案。人身保险合同28.(2003-3-14)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

28、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内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答案】B【考点】人身保险合同【详解】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所以该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以丙的死亡

30、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答案】B【考点】人身保险的赔偿问题【详解】根据保险法第67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中,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的人身保险,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对这种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李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但

31、由于李某已经一次性交足了五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本题正确答案应是B。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08-71.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彳#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答案:ABC解析: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32、,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但是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先后顺序,A的说法错误,当选;王某若已经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此时其损失已经被弥补,所以不可以再向保险公司索赔,C的说法错误,当选;D的说法正确,不当选;保险法

33、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ABC.财产保险赔付范围36.(2003-3-51)甲厂生产健身器,其产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消费者华某使用该厂健身器被损伤而状告甲厂。甲厂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产品确有质量缺陷,后甲厂被法院判决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在此情形下,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应包括下列哪些范围?A.法院判决甲厂赔偿给华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B.厂因上述诉讼所造成的名誉损失2万元C.甲厂花去的鉴定费800

34、0元D.甲厂承担的诉讼费1500元【答案】ACD【考点】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详解】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甲厂花去的鉴定费8000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财产保险赔付范围(2004-3-64)刁某将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一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刁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辆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

35、烧坏。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A.车辆修理费500元8.刁某误工费400元C.农户的棉被损失200元D.刁某乘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30元【答案】AC【详解】财产保险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对于危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来确定。同时,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具体到本题,车辆维修费用属于保险标的损失的范畴,选项A正确,但选项B和D则超出了保险赔偿的范畴。另外,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未尽

36、到上述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减轻保险责任。本题中,由于刁某已经履行了该义务,即将在车辆着火时,用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因此,对棉被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责任,选项C正确。保险案例题(2005年)(三)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的89-92题。89.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

37、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为受益人答案:ABCD解析: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选。90.在张某为其女儿张乙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A.因张乙为无民事

38、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答案:A解析:由上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该选A.91.张某为甲和张乙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A.合同效力中止B.合同终止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答案:AD解析: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含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

39、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选AD.92.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A.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B.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答案:C解析: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

44、如实告知义务不能成立,应承担支付原告保险金的责任。结论笔者同意以上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在订立本案保险合同时已履行了对合同条款的告知和说明的法定义务,因而也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分清举证责任负担是本案的关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险人是否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在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负有举证义务。对于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

45、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规定表明,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应以保险人的询问事项为限,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应以明示的方式逐一提出。换句话说,保险人应履行对合同条款告知和说明义务在先,投保人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对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益的重要条款,保险人除应采用合理的形式特别提请对方注意外,还应说明该条款的内容、目的,保险术语和其他专门词句的含义,适用等事项。本案保险合同中徐XX康调查表为格式表格,原告签名

47、该表格的内容、目的和其他专门词句的含义、适用等事项。但本案被告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就该表格填写的后果提请原告注意,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就表格内容向原告予以具体说明。因此,在被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重要条款依法向原告作了告知和说明义务,投保人并不知情健康调查表填写后果的情况下,有关健康调查表填写的内容并不引起保险人免责条款的生效。故被告主张原告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依法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支持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势必造成更多的保险公司业务员违规操作,以致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诚实信用度,从而违背我国保险业务的宗旨。二、被保险人徐X刈勺死因系心肌梗塞猝死

50、9上海珍升公司诉被告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上海珍升公司与被告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晨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旭阳、陆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珍升公司诉称:沪A/94861货车为原告车辆,2003年12月,原告指派刘长来(原告职工)为该车辆进行了在被告处投保了限额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04年9月21日该车辆挂载沪A0732挂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实际车主为刘长来)。在浙江省海

51、宁市许村镇天顺路新益路口与苏B/E3133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沪A/94861-沪A/0732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苏B/E3133货车驾驶员张国丰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为由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长来赔偿133903.17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诉讼费2391元,本案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嗣后刘长来擅自前往保险公司领取了8万元的赔偿,并签署了收条确认理赔完结。然后仅将47000元支付赔偿,余款自行挥霍使用。致使原告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帐户中扣划了95000元。沪A/94861货车为原告车辆,

52、原告仅委托刘长来向被告办理投保事宜。从未委托刘长来来办理领款及确认赔偿数额问题。被告擅自同与车辆无保险利益的人协商理赔并由其领取理赔款,事实上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理赔保险赔偿金9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财保公司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承认沪A0732挂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实际车主为刘长来,故答辩人认为刘长来对拖挂沪A0732的沪A/94861具有可保利益,故和刘长来签订了以刘长来为被保险人的合同。2004年9月21日沪A/94861-沪A/0732集装箱与苏B/E3133车在海宁市许村镇天顺路新益村路口相撞,交警认定沪A/94861-沪

53、A0732负主要责任,后经海宁市人民法院调解,肇事双方达成协议。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与被保险人刘长来达成协议,赔偿刘长来80532.99元,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沪A/94861货车为原告车辆,2001年6月13日半挂车沪A0732挂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实际车主为刘长来)。2003年12月31日,刘长来为沪A/94861(其中包括半挂沪A0732挂车)货车在被告处与被告签订车辆保险合同,刘长来投保了限额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签约后刘长来给付了被告现金1130

54、2.93元一般机动车辆保险费,被告当场开具发票给了刘长来。机动车辆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一栏中第2条提示: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事后刘长来将机动车辆保险单和发票给了原告。2004年9月21日02时50分该车辆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天顺路新益路口与苏B/E3133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沪A/94861-沪A/0732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苏B/E3133货车驾驶员张国丰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为由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

55、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长来赔偿133903.17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诉讼费2391元,本案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嗣后,刘长来于2006年7月28日前往被告处与被告达成协议,领取了80532.99元的理赔款,并在赔款收据上签了名字,确认该案一切赔偿责任业已结。然后仅将47000元支付赔偿,余款挪作他用。致使原告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原告帐中扣划了95000元。事后原告以刘长来名义,于2007年3月22日对财保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得知刘长来早已从财保公司处领取理赔款,于是3月6日撤回诉讼。原告认为沪A/94861货车为原告车辆,原告仅委托刘长来向被告办理投保事宜。从未委托刘长来来办理领款及确认赔偿数额。被告擅自同与车辆无保险利益的人协商理赔并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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