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世界贸易组织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如何培养专业兴趣,关键在于增强趣味性。首先,让学生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时期总共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成功运作给世界带来了实惠:比如因为关税降低,在国内可以买到价廉物美的外国产品;因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开放市场的要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领域也出现了外国机构的身影;因为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国内可以看到来自美国、欧洲等多国的电影等影像制品等,使学生确立这个组织具有实际意义的信念。其次,以讲故事的方式补充一些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过程、各回合谈判经过、中国入世历程、中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经历等背景资料,另外还可以专题介绍中国入选争端解决专家组专家与上诉机构法官的个人履历,一方面扩充信息量,另一方面鼓励学生加强学习,以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为奋斗目标。再次,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可更多地选取中国作为当事方或第三方的案例,特别以中国参与争端解决进程中的观点立场作为分析的重点,调动学生的主动积极性,特别是学生在搜集资料方面的主观能动性。最后,推荐一些参考书目、外国期刊及网络资源,增强学生的求知欲望、开拓其视野。

二、搭建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框架、针对重点规则进行深入浅出地分析——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基本模式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法规制的是国家贸易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行为。因此世界贸易组织法直接影响的还是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外贸关系;就必然跟直接调整个人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以及国内政府机构与个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国内法有较大区别。这决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学习不可能是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则的全面解读,就知识传授的作用而言,本课程应以使学生对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包括的层面——实体及程序、原则与涉及的内容方面有清晰的了解为主要目的,在整体框架搭建起来的基础上,适当地对各主要协定的主要实质性条款进行分析。

三、通过案例对规则进行启发式思考——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有效方法

四、重视国际公法基础知识对WTO教学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重要切入点

五、充分发挥双语教学的功能——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的最佳途径

论文关键词:WTO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

论文摘要:在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的基拙上,探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和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3.建立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加强农业投入保护,增加农业保护力度。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12项措施我国还有6项空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还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是间接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的有力措施。应从主导、控制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向管理、服务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转变:

间接调控管理方面。加人WTO后,农业结构调整应通过设立粮棉油等农产品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间接的经济手段引导,转向比较优势强的农产品;通过优质价的储备收购制度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增强出口竞争力等。加快农村体制改革,如放开户籍制度以增加农民进城打工的机会,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通过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基本教育制度改革以降低农民负担,减少农产品的额外成本等,来达到增强农产品的国际比较优势,提升出口竞争力。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营销市场网络和管理体系,加强农产品出口的质量和卫生监督管理,以维护出口农产品的国际声誉。

加强服务方面。加入WTO后,应建立起全球农产品国际贸易动态系统和国内农产品国际贸易分析预警系统,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完善和扩建农产品期货市场,及时反馈农产品价格走势信息,减轻农产品价格波动;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服务和环境认证服务,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档次和躲过绿色壁垒。

电信限速1mbps能看视频,但是网络可能会比较卡。

1992年,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公法和行政规则》中对电信的定义是: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受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它任何性质的信息。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对电信的定义是:电信是指以任何电磁方式传递或接收信号。法国1990年《电信法》规定:电信是指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和信息由无线电、光学仪器、微波或其他电磁手段以任何方式进行传递、传播或接收。另外,美国1934年《电信法》第三条,日本1987年《电气通信事业法》第二条等对电信概念均有明确规定。

美国和巴西之间的“贸易战”正式拉开序幕。巴西政府近日宣布,将对102种美国商品实施贸易制裁。其中对美国冰箱、彩电等电器的进口关税由20%翻一番至40%,将汽车进口关税由35%提高至50%,奶粉进口关税则由28%提高至48%,棉花和棉制品进口关税则由原先的6%~26%大幅提高到100%……

随后,美国商务部长骆家辉紧急赶赴巴西利亚,表示希望和巴西谈判解决争端。美国贸易代表柯克也将在近期和巴西官员会晤,协商具体解决方案。

美国最近对外国商品频繁实施贸易制裁,奥巴马更是高调宣誓,要强化贸易规则,扩大美国出口。但美国怎么就在南美最大市场的巴西碰了壁且还有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意思其中原因,就在于美国在贸易问题上奉行了双重标准,在与巴西的贸易纠纷中,在道义、法律上都处于明显下风。

与巴西在贸易问题上对美的攻势相比,中国在与美贸易问题上可谓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守势。在被美提交到世贸组织的纠纷中,中国也是屡战屡败。巴西能做的,中国做不到,这可能也跟中国贸易政策存在不足有关。因此,这次美巴贸易攻防战,在我看来,对中国特别富有借鉴意义。

美国前贸易代表施瓦布说,中国从美国对华一系列贸易诉讼上其实也学到了许多,因为最近两年,中国也开始在世贸组织美国。来而不往非礼也,从施瓦布颇为赞赏的神情看,中方适时的主动出击,反而有助于赢得对手的尊重。

第二,中国可多合纵连横,以此增加胜诉成功几率。具体到美国棉农补贴问题上,美国是世界最大棉花出口国,巴西认为美国补贴冲击巴西棉农利益,其实美国棉花出口的另一主要市场是中国,美国补贴问题同样冲击了中国棉农的利益。因此,在这些贸易摩擦问题上。中方不妨联合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共同发起法律诉讼,借助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取得更有利于自身的结果。

【关键词】新自由制度主义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多边贸易体制组织机构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十分紧密,其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其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与之对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应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的世界政治》一书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巅峰之作。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主义等构成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义摒弃了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这样一种理念,更加倡导国与国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一种默契的行为使双方之间或多方之间达成一种双赢或共赢的利益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国与国之间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达成一致,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这样一个国际大环境中,将这场博弈达成一种“非零和”(Nor-Zero-Sum)的结局,从而使其在博弈中达到最优。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信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①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认为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②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各国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便成为欲求之目标,拆除各种不利于经济自由化的法律壁垒成为晚近国际经济规则谈判的主要内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的最重大成就。

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对国家行为的分析中,把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国际合作不需要依靠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品德、共同目标、中立标准,或是共享深嵌在文化中的价值意识。这样一来,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观上的缺失,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倾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现有立法倾向是对发达国家有力的形式的“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紧迫需要的“社会正义”。其表现在不顾南北方经济实力的差距,不切实际地要求南方国家加快自由化步伐,而对自由化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严重考虑不周。③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第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渐趋弱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了保证本组织职能的常设性和稳定性,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传统上,按照每个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但由于晚近达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多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其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需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大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采用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各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则十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就不是十分强烈。

此外,从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还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常设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以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代替常设性争端解决机构。(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0页。

②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130页。

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争论

在当前的讨论中,对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中外有别,给与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1]构成了一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应取消这些税收优惠。[2]此外,我国现行按企业性质划分的所得税制不规范,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差距过大,有悖市场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客观要求。实际情况直接导致了部分内资企业为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了巨大损失,客观上引发了经济秩序的混乱。[3]

与上述观点不同,还有人认为,涉外税收优惠并不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冲突。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基本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说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并有学者近一步论述了所谓“超国民待遇”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取消“超国民待遇”应当缓行。[5]

二、澄清“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WTO规则中关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具体到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就不能直接借用“国民待遇”一般的含义来分析。因为WTO作为国际组织,其所有的具有约束力规则都体现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分析WTO中的“国民待遇”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其法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国民待遇”本身固然是由比较稳定、确定的内涵,但是这一原则到底在哪个方面适用,哪个方面没有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应该基于WTO的法律文件深入分析。

目前,WTO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关税减让及作为特殊关税的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措施;其二,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国民待遇;其三,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其四,作为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以及投资激励措施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待遇。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是GATT1994规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的一项具体承诺。因此,所谓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主要是指GATT中“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

GATT第3条是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规定: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GATT第三条第一款的文义是:国内税……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的文义是: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国内税是指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换言之,如果不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或不能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是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就我国的税收制度而言,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只有增值税与消费税,而所得税则是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它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因此有学者指出,GATT的国内税是以产品为对象的,各缔约国法律规定的,产品以外的税收,如所得税,不属于总协定国内税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

三、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税收制度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优惠措施,与WTO中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不抵触,甚至可以说这并不是不违反,而是WTO规则在这方面基本是空白。

「注释

[2]周红俊:《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超国民待遇”现象》,载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1月。

[3]陈卫华张睿:《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载于《经济师》,2003年第2期。

[4]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载于《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2期。

[5]王志永:《超国民待遇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6]See:DIRECTORATEFORFINANCIALANDENTERPRISEAFFAIRS:NATIONALTREATMENTFORFOREIGNCONTROLLEDENTERPRISES(2004edition)

>>中国与印度经贸关系的发展及前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关系研究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CAFTA建成后对广东与东盟经贸关系的影响中国和东盟经贸关系前景展望与韩国经贸关系的特点浅析我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与前景浅析美国汇率法案与中美经贸关系2017:美国经济走向与中美经贸关系前景广阔的中美经贸关系奥巴马第二任期美国经济前景与中美经贸关系美国重整制造业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与对策中欧经贸关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墨经贸关系的机遇与挑战中美经贸关系的现状与发展策略中日经贸关系的现状与展望中日经贸关系的现状与问题中国与海合会国家的经贸关系浅议韩国与中国的经贸关系中英经贸关系的挑战与应对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l},根据这些规则,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优惠待遇仅适用于它们来自自贸协议伙伴时,其他生产和包装过程也必须在当地进行。对美国纺织工业来说,这样的规则最符合自己的利益,而对于越南和马来西亚来说,它们的出口利益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影响。

总的来看,TPP在三个方面对东盟构成了挑战。首先,TPP挑战了东盟在东亚甚至亚太地区经济合作架构中的地位。东盟在东亚地区一体化中发挥着领导和驱动作用,“东盟+N”合作模式意味着东盟是核心,决定着东亚整合进程的速度和程度。东盟成员国对塑造亚太经合组织规范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满足和维护了它们的切身利益。TPP明显是要将亚太经合组织的贸易便利化进程搁置一旁,另起炉灶,超越了东盟成员国的发展阶段。第二,TPP挑战了东盟的团结和凝聚力。TPP部分成员是东盟的成员国,非常渴望得到美国的庞大市场,促进出口振兴经济。TPP成员之间的互补性明显大于东盟成员间之间的互补性,会降低东盟成员对东盟自贸区的期待。第三,TPP将挑战东盟提出的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2011年提出来的RCEP计划已经开始谈判,预计到2015年结束。它是以当前“东盟+1”自贸协议为基础的“东盟+6”模式。然而,如果TPP谈判早日结束,势必会对RCEP谈判造成压力。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美国没有与东盟的自贸协议,所以美国还没有加入的可能性。如果美国真的想全面重返东亚,寻求与东盟发展自贸关系才是具有实质性的步骤。

美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前景

事实上,东盟框架协议规定谈判商品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的原则。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协议和东盟韩国自贸协议消除超过90%贸易商品的关税和为服务部门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都满足了这些要求。因此,东盟的自贸协议经验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加强了循序渐进实现自贸协议的原则,应该成为指导美国与东盟谈判自由贸易协议的基本要求。因此,以东盟框架协议为模式建立改进型的TIFA,在当前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也具有建设性。因此,美国与东盟的框架协议应该学习东盟谈判签署框架协议的“搭积木”和“多速”{RobertF.Owen,“GovernanceandEconomicIntegration:StakesforAsia,”ADBIWorkingPaperSeries,No.425,May2013,p.17.}特征。

1.DSU第3.2条

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8]

上述规定阐明了对WTO协定进行法律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1.1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在不违反条约解释其它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解释适用。

1.2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谅解》规定,WTO体制的功能之一,是“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9]而在对WTO条款规定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实现保护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释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事实上,国际义务的适用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是一个早已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1.3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

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对WTO协定条款进行解释时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避免造成条款滥用的解释原则;(2)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原则;(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规则。

1.3.1解释避免条款滥用原则

WTO多边贸易体制采取“一揽子协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很多的协定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因此,往往出现协定用语不够严密,有时甚至会过于松散,使得条约的滥用成为可能。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解释的时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尽量避免采用可能导致条款规定遭到滥用的解释。当解释必然使条款遭到滥用时,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不采用这样的解释,除非该条款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解释。

1.3.2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

WTO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因此,条款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谅解》关于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当条款之间相互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10]。事实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1.3.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

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包含着另一个重要的条约解释原则——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这是因为所谓例外规定,是在一个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规定对该义务一个小范围的不适用,因此,只有对小范围不适用的情况进行从严解释,才能保证其适用不会超越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上诉机构关于第3.2条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之间关系的裁定支持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

第一句话针对的,是以对同类产品提供保护为目的的保护性措施,而第二句话针对的,是比第一句话产品范围更广、独立而不同的保护性措施。因此,我们同意专家组的观点:从严解释第一句话的含义,以保证不谴责其严格条款所无意谴责的措施。由此,我们同意专家组关于从严解释第一句话中“同类产品”含义的观点。[11]

至于从严的程度,上诉机构指出,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

DSU第3.2条明确规定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WTO协定的现有规定。WTO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标准案[12]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成为解释WTO协定条款的法律依据。[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14],由此确定了WTO协定条款解释的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善意解释原则;第二,用语解释原则;第三,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2.1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

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要求在对一个具体条约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考虑解释后的协定保持整体的和谐性,不会出现于理不通的情况。在具体实践中,要依靠这个原则来对协定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形并不时常发生。但是,当一个协定,其条约用语过于松散,出现诸多含糊不清之处,尤其是诸多关键法律术语缺乏明确定义时,善意解释原则是保证条约得到公平解释一个重要的原则。

2.2用语解释原则

条约的用语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以条约用语为基础。按照这个原则对条约条款进行的法律解释,应当是在条款用语通常含义的基础之上,考虑条款的上下文含义,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15]而条约签订历史只有在用语解释仍然不能清楚解释条款规定含义的情况下作为参考适用。[16]

WTO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明确指出:

《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用语是对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基础。因此,对条约进行的法律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用语的基础之上。[17]

……

对第3条的理解必须按照其上下文并参照《WTO协定》的总体目标与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义。因此,条款的实际措辞是解释条款含义的依据,这样的解释必须使所有用语都具有有效的含义。适当的条款解释首先是用语解释。[18]

2.3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赋予条款所有的规定内容以意义。当对某一条款用语进行解释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时,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选择赋予条款所有规定以意义的那一个解释。[19]

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裁定:

第31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作者注)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衍生出来关于条约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我们在美国—精练与常规汽油标准”一案中指出:“《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原则之一即是条约解释必须赋予条约所有规定以意义。释意者不得随意解释以导致条约整条、整款在内容上重复或变得无效”[20]。

在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案件中,上诉机构同样裁定:

3.WTO司法实践

3.1美国棉纱案

2001年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美国棉纱案)[23]案件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为WTO《保障措施协定》(SGA)第3条关于调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6条实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个问题。在该案的审理中,上诉机构首先根据DSU第11条[24]以及SGA第3条[25]关于调查的规定,确定专家组对根据SGA实施的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时的审议标准:

上诉机构随后指出,虽然ATC第6条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既没有关于主管调查部门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但上述审议标准照样对ATC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27]这个裁定事实上意味着SGA第3条关于主管机关调查程序的规定对ACT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因为无论成员指定那个政府部门作为ATC项下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主管机关,也无论这个主管机关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调查,专家组都要审查其调查:

由此确定了主管机关的审查义务为:

3.2阿根廷鞋案

在2000年的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28]案件报告中,上诉机构裁定:

GATT1994与《保障措施协定》都是《WTO协定》附件1A中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因而二者同属《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因此,GATT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条款都是《WTO协定》的条款。它们作为该条约的一部分同时生效。它们平等适用并对所有成员具有平等约束力。同时,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关于同一个问题,即成员实施的保障措施问题,因此,专家组关于“将GATT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解读并将它们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更为合理”的认定是正确的。[29]

本案中,根据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GATT1994第19条“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要求对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采取的保障措施适用。

同理,在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以确定其正确运用时,将《报告书》第242段、《议定书》第16条以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也应该“更为合理”。

[1]具体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的规定。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2]WTO,AgreementonTextilesandClothing,《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3页。

[3]WTO,AgreementonSafeguards,《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5页。

[5]WTO,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6]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第14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WTO上诉机构在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1996)案件中裁定:Article3.2oftheDSUdirectstheAppellateBodytoclarifytheprovisionsofGATT1994andtheother"coveredagreements"oftheWTOAgreement"inaccordancewith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Followingthismandate,in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estressedtheneedtoachievesuchclarificationbyreferencetothefundamentalruleoftreatyinterpretationsetoutinArticle31(1)oftheViennaConvention.Westressedtherethatthis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hasattainedthestatusofaruleofcustomaryorgeneralinternationallaw".TherecanbenodoubtthatArticle32oftheViennaConvention,dealingwiththeroleofsupplementarymeansofinterpretation,hasalsoattainedthesamestatus.

[7]上诉机构在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1996)案件中裁定:AdoptedpanelreportsareanimportantpartoftheGATTacquis.Theyareoftenconsideredbysubsequentpanels.TheycreatelegitimateexpectationsamongWTOMembers,and,therefore,shouldbetakenintoaccountwheretheyarerelevanttoanydispute.

[8]英文原文:ThedisputesettlementsystemoftheWTOisacentralelementinprovidingsecurityandpredictabilitytothemultilateraltradingsystem.TheMembersrecognizethatitservestopreserv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embersunderthecoveredagreements,andtoclarifytheexistingprovisionsofthoseagreementsinaccordancewith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RecommendationsandrulingsoftheDSBcannotaddtoordiminishtherightsandobligationsprovidedinthecoveredagreement.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5页。

[9]英文原文:itservestopreserv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embersunderthecoveredagreements.

[10]另外,《谅解》第1.2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并应在避免抵触所必须的限度内使用本谅解所列规则和程序”。该规定直接支持“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的国际法原则。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4页。

[11]英文原文:BecausethesecondsentenceofSectionIII:2providesforaseparateanddistinctiveconsiderationoftheprotectiveaspectofameasureinexaminingitsapplicationtoabroadercategoryofproductsthatarenot‘likeproducts’ascontemplatedbythefirstsentence,weagreewiththePanelthatthefirstsentenceofSectionIII:2mustbeconstruednarrowlysoasnottocondemnmeasuresthatitsstricttermsarenotmeanttocondemn.见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AB/R。

[12]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T/DS2/AB/R.

[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2.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它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3.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c)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a)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b)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14]见前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的条约内容。

[15]见前注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16]见前注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

[17]英文原文:Article31oftheViennaConventionprovidesthatthewordsofthetreatyformthefoundationfortheinterpretiveprocess:"interpretationmustbebasedabovealluponthetextofthetreaty".

[18]英文原文:ThetermsofArticleIIImustbegiventheirordinarymeaning--intheircontextandinthelightoftheoverallobjectandpurposeoftheWTOAgreement.Thus,thewordsactuallyusedintheArticleprovidethebasisforaninterpretationthatmustgivemeaningandeffecttoallitsterms.TheproperinterpretationoftheArticleis,firstofall,atextualinterpretation.

[19]见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AB/R)脚注第16。另见Yearbookof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Vol.II,p.219(1966).

[20]英语原文:Afundamentaltenetoftreatyinterpretationflowingfromthe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setoutinArticle31istheprincipleofeffectiveness(utresmagisvaleatquampereat).In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enotedthat"[o]neofthecorollariesofthe‘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intheViennaConventionisthatinterpretationmustgivemeaningandeffecttoallthetermsofthetreaty.Aninterpreterisnotfreetoadoptareadingthatwouldresultinreducingwholeclausesorparagraphsofatreatytoredundancyorinutility".

[21]Argentina–SafeguardMeasuresonImportsofFootwear,WT/DS121/AB/R,2000年1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第81段。英文原文:Yetatreatyinterpretermustreadallapplicableprovisionsofatreatyinawaythatgivesmeaningtoallofthem,harmoniously.And,anappropriatereadingofthis"inseparablepackageofrightsanddisciplines"must,accordingly,beonethatgivesmeaningtoall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setwoequallybindingagreements.

[22]见前注11。

[23]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2001年10月8日。

[24]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能为:“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62页。

[25]SGA第3条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为:“主管机关应公布一份报告,列出其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76页。

[26]英文原文:“panelsmustexamine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hasevaluatedallrelevantfactors;theymustassess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hasexaminedallthepertinentfactsandassessedwhetheranadequateexplanationhasbeenprovidedastohowthosefactssupportthedetermination;andtheymustalsoconsider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sexplanationaddressesfullythenatureandcomplexitiesofthedataandrespondstootherplausibleinterpretationsofthedata.However,panelsmustnotconductadenovoreviewoftheevidencenorsubstitutetheirjudgementforthatofthecompetentauthority.”见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上诉机构报告第74段。

[27]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上诉机构报告第76段。

摘要:随着中国成为欧洲的最大买家,与国际贸易和合作也日趋显现出其快速的一面。但在这个经济贸易往来交流的大浪潮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从法制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基于此,《WTO与中国法制建设研究》一书就是一个结合实际的研究,力图通过对WTO制度的分析解决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不仅丰富了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同时对指导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WTO与中国法制建设研究》;中国;法制建设理论;评价

在整个欧洲经济大萧条的情况下,中国成为欧洲的最大买家,与国际贸易合作伙伴,“中国拯救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的呼声越来越大,而中国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的经济和法制在这种情况下腾飞。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中国经济越来越深刻地融入世界,贸易争端、贸易纠纷将随之会越来越多。如何利用WTO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在WTO规则下构筑保护民族经济的法律防线,是迫切需要解决的时代课题。欧阳琳副研究员这部着作的出版正好回应了时代的挑战,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价值、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机遇

1.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利于软件市场规模扩大,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规则之一。中国入世后,就要全面履行TRIPS,这将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产生深刻的影响。首先,我国要继续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适应协议的要求。其次,根据协议的规定,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单边报复行为,使争端能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果我国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保护,那么就有可能被中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或跨部门报复。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2.信息化程度的快速提高将为软件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入WTO后,我国到2005年将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即将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关税都降为零。达成协议国家和地区在信息技术产品交易中所占比重达92.5%.该协议的签署将使消费者直接受益,因为随着关税降低,信息产品的价格将大幅度削减。信息产品的价格弹性非常高,降价必将促进信息产品销售量大幅度增加,信息产品大规模普及将极大地推进我国的信息化进程。硬件的功能作用发挥及其发挥程度主要取决于软件的功能水平,硬件是软件发挥其价值的载体,所以硬件市场规模的扩大意味着软件产业具有更加坚实的产业基础。

3.电信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和费用降低,有利于在我国的软件开发活动。电信是软件产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常常成为制约发展中国家软件产业发展的“瓶颈”。中国的软件开发人员工资水平低,但软件开发费用却不低,甚至有时在北京的开发费用与在美国总部的开发费用持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租用专线和美国通讯,中国的通讯费用异常地高,使得中国的开发人员工资低的优势被抵消了。因此入关导致电信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费用大幅降低,必将促进软件产业开发费用的降低,提高我国软件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也将吸引外国软件公司在华设立开发机构,进行软件开发。

4.软件关税为零,有利于软件进出口贸易。目前软件的名义关税是15%.不仅《基础电信协议》规定软件免税,世贸组织于1998年5月19日至2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电子商务会议,达成一项至少在一年内对通过因特网销售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完全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软件免税也已成为共识。免除关税降低了软件价格,必将增加我国的软件贸易额。

二、挑战

2.外资大举进入我国软件产业可能造成外国跨国公司成为我国软件产业的主导力量。外资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很可能对我国软件企业进行收购,高薪争夺我国软件企业的优秀人才。利用掠夺的软件人才掌握的技术与对我国软件市场的熟悉针对我国市场进行开发,进而占领我国软件市场。

三、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软件产业的竞争秩序,办好软件联盟。探索进一步发挥软件联盟对软件产业促进作用的方法,包括在软件企业间的协调机制、与政府的协调机制、国际协调机制及国际市场探索与推广机制。

2.推进企业组织创新,培育大型软件企业。外国研究报告指出:美国和欧洲软件公司利用外部联系来加快产业发展速度。内部联系包括建立新子公司、重组,但创新动力和补偿上有弊端。外部联系指通过与其它公司进行企业间的某种形式的联合,包括并购(M&A)、控股、建立合资企业、许可协议等合作协议,使软件公司利用外部市场增加商业活动量以达到与其它软件公司相竞争的最小有效规模(市场导向或寻找互补性资源型),或者和其它软件公司合作研究开发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研究导向型)。我国的软件企业规模小,也应该借鉴这种做法,达到加快发展、增加利润的目标。利用现有资源,寻求与自身软件产品有互补性或具有延伸产品应用的企业间的联合,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扩大产品的应用范围,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培育出更有聚集效应的、将技术改造、资产重组与产业结构优化紧密结合起来的大型软件企业集团,带动我国整个软件产业的发展。但要注意不要被外国软件公司整合到其产业链中来占领我国软件市场。

3.培养和吸引人才。软件产业较之其它产业更强调人才的重要性。有的美国软件公司在北京的开发费用与在美国总部的软件开发费用持平。外派高级人员的薪水加倍、北京昂贵的房租和异常高的通信费用抵消了中国人力资源便宜这一有利因素。在中国开办软件开发基地的好处只有一个:就是在中国还能招到一些很优秀的人才,在美国所招到人的质量比以前低了很多。这一方面说明我国软件人才是被认可的,另一方面说明人才对于软件产业的重要性。印度吸引软件人才方面(如股份、高薪等)确有独到之处,因此印度软件公司在人才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经营环境,吸引滞留海外的大量软件人才回国服务。我国对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教育方式不能充分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高层次软件人才的缺乏延滞了产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因此,应有计划强化软件人才的培养,确保国内软件产业不断增长的人才需求。如与高校合作,大力培养更多的硕士、双学位等复合型人才;通过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资格培训、连锁教育,成立连锁培训班;与国际先进的计算机教育合作,提高教育水平。必须大力开展软件技术普及和大众化的建设事业,争取尽早在中学阶段开始软件基本知识教育。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其他社会价值协调相称性原理

一、贸易自由化与WTO

WTO是一个以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它的法律框架下的诸多协议反映了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如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协定《马拉喀什协定》序言中规定到:“世贸组织的各成员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成员方“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贸易自由化作出贡献”。简言之,贸易自由化是WTO的核心原则,其内容包括减少贸易壁垒、增加市场准入及消除贸易歧视;这些规定散见于WTO的各个附属性文件中。

二、其它社会价值和利益与WTO

虽然贸易自由化使得所有的国家卷入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其中大部分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增长,摆脱了贫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在融入全球经济的过程中都是这样成功的。依据2001年的世界银行报告,生活在撒哈拉以南非洲、中东、以及前苏联的一些国家约有2亿人被抛在了后面;平均而言,这些国家的经济体正在收缩,贫穷在加剧,教育水平提高的也很慢。很显然,全球化的好处远远没有被平均分配,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或团体开始对经济的全球化表现出了不满。在发达国家,西雅图、布拉格、蒙特利尔、日内瓦、热那亚和苏黎世发生的大规模的街头示威活动显示了“反全球化的态度”。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2008年的研究表明,相当多的美国人反对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移民和外国直接投资给美国人民的就业机会和工资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全球化的疑虑变得也越来越强烈。这些发展中国家普遍指责发达国家利用“贸易自由化”打开了他们的市场,但仍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紧闭着自己的市场;他们认为贸易自由使发达国家赚足了荷包,给他们却留下了环境污染等沉重的后果;他们的人民对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也开始出现了敌意。

三、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其他社会价值

1.两者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WTO多边体制下,从法律角度看,自由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的保护到底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曾引起了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激烈的争论。一些经济学家持贸易优先理论,此理论认为,WTO作为全球的国际贸易组织,其目标只能是实现贸易解放,追逐经济利益,而有关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管理等其他社会价值利益的追求应在贸易决策程序之外,交由其他团体解决;由此,自由贸易的拥护者们反对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卷入对社会价值的保护。而另一些社会学家却持社会价值优先理论,此理论指出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利益的一味追求将严重侵犯全球环境和人权体系。他们指出在本质上,贸易自由化只是一种手段或者方法,社会利益的实现才是最终目标。当他们发生冲突时,贸易自由化必须无条件地让位于社会价值。因此,社会价值优先论的支持者们主张调整WTO多边贸易体制,修改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以便使保护社会价值放入首位,准许成员国使用贸易制裁保护他们的社会价值和利益。

而更多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持“相称性”理论,主张不触动既有的贸易原则和规则,在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嵌入对其他社会价值、利益的考量。此理论认为尽管贸易自由与社会价值存在冲突,在WTO体系内,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权利却能保持一种平衡的关系,即WTO将同时为促进贸易自由和保护社会价值而努力,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所谓“相称性”,是指WTO在立法和实务的过程中,允许成员国为了保护社会利益而对货物的自由流通作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控制在合理的程度,而不是自由决定其保护社会利益的程度,即成员国的保护规则必须与所追求的目标是相称的,如果成员国在达到相同目标时,有多种选择,那就应当选择对货物的自由流通具有最小的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

2.平衡两者关系的立法范式

总的来说,为了平衡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和利益,WTO提供了两种立法模式。一类是为成员国提供广泛例外情形的《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如关贸总协定的第二十条),在符合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形下,WTO成员国可以背离其对条约义务。另一类立法形式是施加成员国积极义务的《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等附属协议,当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社会利益时,必须满足一定的积极义务.这两类规则的范围和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有的规则准许成员国背离GATT和GATS的义务,有的却施加给成员国详细的义务要求;有的规则是无限期的,有的却只是暂时的;有的规则可以被所有的成员国所引用,有的却只能被特定的成员国引用。因此,在不同的WTO法律领域,相称性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正如MadsAndenas指出的:在WTO体系中,没有一个天然的平衡贸易与非贸易利益的相称性标准,这标准要结合具体规定的不同利益情形,提出相应的比例要求。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两类中具有代表性的,也是成员国最常使用来保护自己国内社会利益的条款:

(1)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尽管GATT原则上禁止成员国采取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往往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数量限制原则向抵触的,但第20条规定的这11项例外条款准许成员国出于保护其他社会利益的目的而实施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同时,为了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一权利,危及贸易自由,GATT对例外条款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外:关于第20条b款的适用。成员国引用b款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必须满足“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此措施是“必需的”二个条件,此外,还必须符合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即“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其实质就是规制自由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平衡。

(2)《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喻永红.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及法律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3)

[2]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

[3]P.CollierandD.Dollar.全球化,增长和贫穷:建立一个囊括所有在内的世界经济.世界银行2001年研究报告,econ.worldbank.org

[4]刘蕾.《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路径选择》.沈阳师范大学学报[J],2005(5)

[5]范旭斌.《WTO体制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及协调——以WTO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为视角》.南京社会科学,2010(12)

[6]兰花.浅析欧盟贸易与环境争端的解决——相称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德国研究,2005(1)

[7]MEInhardHilf.权力、规则和原则:谁主导着WTO/GATT.国际经济法,2001

【关键词】TBT技术贸易壁垒机遇和挑战技术标准化清洁生产

在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数量限制的取消和关税的降低,WTO成员国,已逐步放弃通过限制进口数量和征收高关税为本国产品提供保护。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不少成员国,尤其是少数发达国家,将技术和卫生要求作为重要的保护手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WTO的《TBT协议》承认为了合法目标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壁垒,但又坚决反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的技术性壁垒。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及特征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其形式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TBT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1广泛性。从产品到生产过程,技术壁垒无处不在。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1.2形式上的合法性。贸易壁垒大多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的形式存在。这些法规是要求进口商强制遵守,这样外国厂商被合法的排除在外。

1.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发达国家以高科技手段进行检验,使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发展中国家厂商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调整原材料,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2.技术壁垒产生的原因分析

WTO成员经常因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发生争端,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美国,印度等已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成为多起争端的当事国。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其一、主观原因:有关成员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依然存在,他们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得到考虑,总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限制货物的进口。

3.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

3.1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对贸易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加。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贸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为了维护竞争中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TBT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的。

3.2我国产品的相对弱质性

据统计,我国产品质量平均落后于发达国家15年左右。随着全球质量水平的和档次的不断更新,国际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否则将难以在国际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

3.3对TBT认识和管理不够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认识到TBT的重要性,不注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一味的强调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的优势。政府对技术贸易壁垒也没有给出口企业以宏观上的指导,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3.4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国际贸易已广泛地将标准化作为贸易成交的依据。为了使产品能满足险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技术标准,为企业生产提供指南。这种标准十分强制性的有企业和用户自由采纳,但凡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卫生领域的基本要求,由国内法作强制性规定。

4.技术标准化的机遇与挑战

4.1机遇

“对TBT的研究不能一味的强调它是一种壁垒,它也有其合理成分可以利用,但必须遵守国际规则。”[2]技术贸易标准化是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出于保护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原因所作的一系列强制合法的对产品性能进行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目前,国际组织,各国纷纷建立产品质量体系,如ISO9000等。这些被广泛接受的产品技术方法可以使生产上采取统一的设计生产,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保证了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技术性壁垒尤其是其中的绿色壁垒对人类的生存也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全球环境状况的改观,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在世界各国人们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形成或正在形成绿色的消费观。人们越来越看好绿色产品,如绿色冰箱,绿色轮胎,绿色汽车等等。有关资料表明,70%的美国人表示公司的环保信誉会影响其购买决定,40%的欧洲人更喜欢绿色食品而不是传统食品。[3]

4.2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科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运用TBT来维护合法利益和实施贸易保护必然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TBT的挑战。我国的进口除关税壁垒外基本没有采取系统有效的技术性措施。在本世纪进入关税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大量削减的情况下,若不建立有效,强有力的技术防范体系国内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挑战。

5.我国应对TBT影响所应采取的对策

5.1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企业注重环保节能,开发绿色产品,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争取取得环境质量认证。

5.4利用TBT保护我国民族工业。WTO的宗旨之一是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在其框架内,关税作为明显的贸易保护措施是要逐渐被取缔的。而我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长期以来仅限于进口产品的高关税。我国已加入WTO,在今后的几年内,关税将逐步消减,民族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在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利用世贸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

[1]司法部法规教育司:《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谅解与实践》。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宣增宜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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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版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15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含财产保险人身...彦来图书专营店 登录查看更多图片 > 正版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15 保险纠纷 典型案例分析含财... 京东价 ¥ 促销 展开促销 配送至 --请选择-- 支持 加入购物车 https://item.jd.com/10119319041906.html
6.关于发布2018年度全国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优秀成果优秀...评审结果充分折射和反映了石油石化行业进入新时代依靠创新管理所取得的最新成就,也代表了当今全国石油石化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水平和发展趋势,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可学习和借鉴的成功经验,也为开展企业管理科学研究与教学提供了鲜活案例。经石油企协“三评”专家评审委员会分析总结,今年的“三评”评审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https://www.zgsyqx.com/list.asp?id=4574
7.案例教学法心得体会(精选20篇)取而代之的是情景化教学和案例化教学。本文以C语言这门课程为依托,通过分析教改过程中的一些困惑,思考总结行动导向教学之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和多种教学形态。 【关键词】案例化教学;教学设计 C语言是高职计算机类专业的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程序设计能力及编程素养。而高职教育以实用为原则,以建立一种基于行动的实务...https://www.hrrsj.com/jiaoxuexinde/qitaxinde/847780.html
8.2020年度经济学图书(100种)作者:[法]西尔万·巴利哈切、[法]扬·坦佩罗、[法]塞德里克·泰利耶 译者:徐敬周 ...生老病死的生意:文化与中国人寿保险市场的形成 作者:[美]陈纯菁 译者:魏海涛、符隆文 ...中国金融科技安全教程 作者:杨东、林侃、臧俊恒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7月 ...https://www.mbachina.com/html/phbs/20210122/280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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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培训建议书(通用11篇)2、讲师和顾问通过培训,传递先进的管理方法与理念,并指导案例分析与研讨,确保课程先进和合理有效。 3、部分课程采取外部老师和大地保险内部讲师(高层、中层干部)现身说法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课程实效和学员兴趣。 4、每个培训模块完成后,都配以TTT培训和演练,令参加的员工学以致用,实际演练如何传达学习心得,提升培训下...https://m.jy135.com/jianyishu/504130.html
11.八闽自考网真题及答案17、根据《劳动法》第73条,我国社会保险可划分为 A.养老保险B.疾病保险C.工伤保险 D.失业保险E.生育保险 18、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是 .A.积极完成劳动任务B.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C.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教程D.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http://www.zikao35.com/60162.html
12.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及真因分析,唐亚文授课2) 【案例解析】:仓库部品的可视化管理 3) 【案例解析】:部品管理流程 4. 停产备件管理 5. 备件成本递减3大核心方法 【案例演练】: 对一台新设备备件该如何购买 第4章 查真因:WHYWHY分析法 1、WHY-WHY解析必备技能 (1)基本技能 (2)解析技能 http://www.71peixun.com/Html/scyz/2474897.html
13.对保险公司静态偿付能力的监管方法包括()。①财务比率分析法②...【判断题】财务比率分析常用的比较标准中绝对标准的特点是:不分行业、规模、时间及目的,标准是唯一的。 ( )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某公司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估计未来现金流量,2013年A设备在不同的经营情况下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为:该公司经营好的可能性是40%,产生的现金流量...https://www.shuashuati.com/ti/e5169c17596345559b3f33c175631a85.html?fm=bdbds7f73a75f28427a8c9dca1d08141d06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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