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机动车“开门杀”交通事故频繁见诸报端,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一个不容忽视的痛点。这类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身体伤害与心理创伤,还常常伴随着复发的法律责任认定与赔偿纠纷,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本人旨在通过以下案例多个维度探讨剖析“开门杀”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划分、法律适用及预防措施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全面、深入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责任“开门杀”责任划分
【裁判要旨】
1.“开门杀”是指汽车驾乘人员在开门时没有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往车辆,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躲避不及,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该类纠纷产生后的,权利人可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寻求救济;
2.“开门杀”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常涉及驾驶人员或乘车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权利人需举证证明人身损害确系开门动作造成。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4民初1963号(2023年6月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呼某某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4238.42元、误工费31624元、护理费310514元、伤残赔偿金309015元、营养费118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598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954771.42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8日9时42分许,被告葛某驾驶鲁Fxxxxx号小型轿车,停在304省道大辛店镇大迟家村碑东侧,乘坐人王某某在开车门时,与由东向西王某驾驶的鲁Y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王某刮蹭,致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造成王某及乘该车的原告呼某某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4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葛某、王某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原告及驾驶摩托车人王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王某某、葛某共同辩称:本案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二被告和车辆属于一个有机整体,原告的赔偿数额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元,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商业险50%的责任比例计算,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另被告保险公司曾垫付原告医疗费1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原告提交威海衡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用药合理,呼某某损伤构成二级残疾,误工期至鉴定日,营养期至鉴定日,呼某某定残后为完全护理信赖。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伤残等级及用药合理性。但被告在限定期间内未申请重新鉴定。而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资质,专业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真实可靠,与本案其他证据也并无矛盾之处,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原告各项损失的依据。
3、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5、被告主张不承担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为了确定其损失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6、被告认为原告交通费数额过高,应为每日10元。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2500元。
8、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9000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2023)鲁0614民初第196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呼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01934.4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汇入原告呼某某名下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2…………1869账户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事故责任认定
1.1责任划分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而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2具体案例分析
在“开门杀”事故中,常见的责任划分有以下几种情况:
驾驶人未按规定停车:如驾驶人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或未确保安全即停车,导致乘客开门时与后方来车或行人发生碰撞,驾驶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乘客未注意观察:乘客在开门下车前未充分观察后方来车或行人情况,贸然开门导致事故发生的,乘客应承担相应责任。若驾驶人未履行提醒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如驾驶人违规停车且乘客未注意观察,双方共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
二、赔偿责任划分
2.1保险公司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
2.2驾驶人及乘客责任
若驾驶人或乘客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还需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若驾驶人与乘客共同导致事故,则应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3.1法律适用
3.2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或赔偿处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其中,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最终途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和事实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四、预防措施
4.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开门杀”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驾驶人和乘客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并掌握正确的开门下车方法。
4.2完善法律法规
4.3推广新技术应用
鼓励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手段预防和减少“开门杀”事故的发生。例如,在车门上安装警示灯或传感器等设备,提醒后方来车或行人注意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