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衡量性原则是指,细分市场必须是可以识别和可以测量的,亦即细分市场不仅范围明确,并且对其容量大小也能作出大致判断。如细分市场中消费者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收入水平等都是可以测量的。而要测量细分市场中有多少具有“依赖心理”的消费者,则相当困难,以此为依据细分市场,将会因为无法识别、测量而难以描述,市场细分也就失去了实际操作意义。可衡量性原则,在于确保清晰地区分细分市场的消费者群。
2.可进入性原则
可进入性原则是指,细分市场应该是企业营销活动能够到达的市场,即企业通过营销活动能够使产品进入并对消费者施加影响的市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具有进入某个细分市场的资源条件和竞争实力;
其次,企业有关产品的信息能够通过一定传播途径顺利传递给细分市场的大多数消费者;
最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将产品通过一定的分销渠道送达细分市场。
否则,细分市场的价值就不大。
3.可营利性原则
可营利性原则是指,细分市场消费者需求的容量和规模必须大到足以使企业实现其利润目标。进行市场细分时,企业必须考虑细分市场上消费者的数量、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频率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力,使企业进入此细分市场,能获得预期利润。如果某细分市场的规模过小,达不到企业预期的利润目标,就没有必要进入该细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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