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立法相对滞后

(三)风险管理内控缺失

保险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缺失将使网络保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网络保险企业应明确自身才是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角,保险监管部门只是一种外部的约束而已。网络保险企业应自觉加强对网络保险风险的内部控制,设立相应的岗位,由专人负责网络保险风险控制的工作。努力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理风险,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四)管理人才短缺

(五)现行保险监管体制不能适应网络保险的发展

第一,我国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该模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规避风险,但是,网络保险对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二,监管内容需要充实。网络保险使得网络保险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联系方法、交易手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产生了新的风险。为了加强对网络保险风险的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应根据需要做出调整。

二、我国网络保险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

(二)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第一,网络保险企业要积极主动了解网络保险风险的特征及管理和防范的具体办法。全面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职位和部门。第二,保险监管部门应打破对传统保险业务风险认识的局限,紧跟网络保险发展的步伐,自觉树立科学的网络保险风险监管意识,充分认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任务的艰巨性。

(三)加强风险内控

第一,企业制定并实施防范风险的规范章程。第二,设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部门,由专人负责网络保险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第三,加强对员工防范网络保险风险的教育与培训。此外,我国的保险监督与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敦促风险内控不健全的企业及时改进。

(四)培养并引进人才

1.进行学科培养。高等院校要增设与网络保险风险管理有关的专业与课程,努力培养既懂保险又懂网络的综合型人才。

2.对原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网络保险企业要积极举办培训班,组织国际交流与考察或委托培养,努力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素质。

3.适度引进高素质人才。可以有计划地从国外引进网络保险风险管理人才,同时,学习和借鉴国际同行的管理经验。

(五)完善监管体制

1.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利于网络保险风险的监管,我国可以对该体制进行稳步的调整。

2.建立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比如,可以推动建立网络保险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网络保险风险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管理的内容

一般而言,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二是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三是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形式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通常有三种形式:即头寸限额、灵敏度限额和风险资本限额。头寸限额表现为一定的名义金额,如企业债交易员的风险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头寸限额简单且易于理解,容易监控其合规性,但其缺陷在于很难控制风险,如果交易员欲增加风险,他可以在不增加组合规模而通过头寸的调整或增大杠杆比率的方式实现,头寸限额无法反映这种风险状况的变化,例如债券交易员可以通过持有更长的到期日组合增加风险,但通过头寸限额难以考察债券交易员的风险暴露状况。此外,头寸限额也无法比较不同交易员或业务部门所处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因此,简单的风险限额管理可以采用头寸限额形式。

灵敏度限额适用于单个市场因子的市场风险限额,可以用于交易前台的日常风险控制。灵敏度反映了证券组合价值对其市场因子的敏感性,如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价格主要受利率风险因子的影响,可以用久期和凸性衡量国债价格对利率的敏感度,其风险监控可以采用灵敏度限额的形式。由于灵敏度概念只适用于某一类资产,针对某一类市场因子,因此,根据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灵敏度限额可用于银行间及交易所间的债券交易以及存贷款的利率风险控制。

风险资本限额根据损失频率和幅度的不同分为多种形式,有基于VaR的日风险限额,主要用于对经常发生损失和交易频繁的投资品种的风险限定;有基于VaR的月风险限额,用于抵御不利月份发生的风险损失;有基于VaR的年风险限额,主要用于对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或业务部门在小概率事件下发生损失的限定,这种损失通常来自于市场较大的不利波动,其风险限额可通过压力试验或极值理论确定。另外,在证券市场上,市场因子还可能发生极端的不利变化,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也采用压力试验或极值理论确定,相应的风险限额称为压力试验限额。可见,鉴于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特征,机构以及业务部门层次的风险限额易采用年或月的VaR风险限额,对交易员的风险监控可采用灵敏度限额或日VaR风险限额,如对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的风险限定既可采用灵敏度限额又可使用日VaR风险限额。另外,为了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资产品进行风险限定,还必须使用压力试验限额。总之,风险限额选择要依据不同投资业务或交易的特点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但总体上要注意保持前后台以及不同层次业务部门风险限定的一致性。

三、保险资金运用总风险限额的确定

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限额反映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最大资产损失的大小。作为开端,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主持确定一个合适的总体风险额度,风险额度的设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变化中的市场、交易责任和风险偏好需要保险公司相应地调整额度。

四、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与调整

在总体风险资本限额确定的基础上,风险资本限额分配的首要任务就是将总体风险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如债券交易部、基金部、现金管理部等等,使部门负责人对其负责管理的额度心中有数。业务部门额度可以帮助部门经理控制部门风险,并且可以在部门之间比较风险大小。最后,风险额度还要在部门范围内再细分到交易员。考虑到投资组合的分散化效应,上层业务部门的风险资本限额要小于下层部门的风险资本限额之和。

五、风险限额的监控与执行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定位矩阵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分析

近年来,我国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取得进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渐扩宽,多元化资产配置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截至目前,保险公司主要的资金运用渠道可以分为: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基金、股票、基础设施。

1.银行存款

保险资金投资配置中银行存款所占的比例最大,中国保监会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银行存款为5667.3亿元,占比为35.85%。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投资银行存款,意味着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资金一半以上又回到了银行,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国债

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政府为满足其实现职能需要,平衡财政收支,实现货币政策功能,按市场机制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国债作为有相对可预测的固定收益的工具,种类繁多,收益率、期限各有不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特别是在安全性上优于其他各类资产,是保险公司大规模资金投资的首选对象,始终在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中占据着主体地位。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2651.7亿元,占比为23.6%。

3.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了募集长期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发行并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金融性公司债券,是商业银行广为采用的金融筹资工具。作为特殊的一类企业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虽然带有一定的信用风险,但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带有较大程度的行政色彩,其信用基础更偏向于国债。与此同时,与银行协议存款相比,金融债券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长期来看,对银行协议存款具有较强的替代作用。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金融债为1156.8亿元,占比为10.3%,为仅次于协议存款、国债的资产类别。

4.企业债券

企业债是国外保险公司的重要投资品种,由于对发行的严格控制,中国企业债的规模较小,而且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受到很大的限制。虽然企业债占保险总资产的比例还很小,但从需求来看,国内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的需求量很大。2003年6月3日,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该《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困扰保险公司的可投资企业债券范围狭窄、比例过低等问题。

5.证券基金

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人市,2000年中国保监会批准多家保险公司将投资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5%提高至10%。基金的优势在于专家理财以及可以充分地分散化投资,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地区,这对于一些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特定时期,对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保险资金直接人市的放宽,一些具有较强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逐步调整投资基金的比例。保监会最新披露信息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余额为782.68亿元,占比为4.95%。

6.股票

股票市场是国外保险公司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美国2000年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中,股票为30%,欧洲部分国家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甚至占到37.1%。而我国保险资金的股票直接投资与国外差别很大。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并实施《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首次获准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截至2006年6月底,保险公司股票直接投资为434.73亿元,占比为2.75%,较年初增加了1.62个百分点,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7.基础设施投资

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动因分析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由政治、经济等全局性因素引起的风险,将对整个市场的所有投资品种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一般性社会环境变动对投资活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风险。如战争、及其他政治动荡的影响,以及社会风俗变动、社会消费观念变化、社会不安定因素带来的影响。这类风险因素对投资活动的影响范围广泛,影响效果复杂并具有长期性。例如,“9.11”事件后,美国一些民众减少或暂停长期性理财活动,使一些长期产品需求量下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绩效也由于变现压力增大及资本市场低迷而受到牵连。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无论上升还是下降,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对任何利率的异常变动都十分敏感。当利率上升时,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固定利息债券价值下跌,长期资产大幅缩水;另一方面行业间替代效应导致保险业务量萎缩,可运用资金减少,而退保与保单贷款业务增长,现金流出加快,保险公司甚至不得不折价销售部分资产,使财务稳定性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当利率下降时,虽然部分固定利息资产价值上升,但大量保单所有人会通过各种保单选择权增加资金流入,保险公司不得不购人价格较高的资产,再加上到期资产和新增业务资金,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再投资压力;与此同时,原有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如果过高,还有可能造成巨额的利差损。

3.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主要体现于价格总水平变动而引起的金融资产总购买力变动的可能性。通货膨胀风险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的影响程度最为明显。具体而言,由于通货膨胀一般很少在短期内发生急剧变化,所以短期投资所面临的贬值风险低于长期投资;具有浮动利率的中长期债券由于加入了通货膨胀补偿,则降低了由通货膨胀而引起的贬值风险。由于不同商品价格变动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不同,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股票的影响也会有差别。在某些行业,当通货膨胀严重时,上市公司的盈利可能会随其产品价格的上涨而增加,并带动股价上涨,这有可能提高股票投资收益。

4.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主要指由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经营涉外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接受国际运输保险、国际再保险等业务时,是以外币为收费币种,因而必然承担着汇率风险。影响汇率变动的一般因素有各国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国际市场上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具体说来包括国家黄金与硬通货的储备数额、国际贸易的收支情况、利率水平与通货膨胀的高低,以及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等等。所以当投资者投资于外币形式发行的有价金融证券时,除承受与本币投资相同的风险外,还要考虑与另外一种货币兑换的额外风险。

5.市场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保险公司因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不一致,从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为了满足最低限度的赔偿和给付及财务稳定的需要,资产必须保证最低的变现力,否则将会导致流动性负债超过流动性资产,产生流动性不足。当现金不够支付时就产生了流动性风险,这时就要以低价变卖一部分资产,如未到期债券或到市场上临时筹集高成本的资金以应付给付之需,从而给企业的稳定经营产生严重影响。流动性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二级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投资工具的流动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合同签约者不能按事先约定履行其责任及义务的可能性。在投资活动方面,如果保险公司持有债券的发行人经营状况恶化,信用评级降低,则公司持有的相应资产价值将大幅下降;如果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不能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将引起一系列不利于其财务状况的恶性反应,非常严重时将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保险公司的破产。

3.操作风险

三、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识别矩阵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必须将投资渠道和风险动因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以便更准确地定位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下面通过三个步骤,建立起保险资金运用过程的风险识另U矩阵。

(一)在投资渠道的风险管理中细化动因

(二)在风险动因的分析申明确渠道

在风险分析和量化过程中,明确某一特定风险动因对各个投资渠道的影响,是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实务要求。不同的资金运用渠道,对操作者的知识结构、交易技能提出了具体要求,风险控制的措施、方法也各有特点。保险公司投资部(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构架通常也是按投资品种的不同来设置,以实现专业化的投资运作。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将资金运用渠道作为风险识别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明确风险控制的责任,落实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

(三)形成风险定位矩阵

在上面两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风险量化程度、现有风险控制制度等,综合得到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定位矩阵(见表1)。

信息技术外包作为社会化分工的产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而将其信息系统的全部或部分通过外包的方式输出给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在信息外包的过程中,企业通过长期合同的方式来委托信息技术服务商向该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功能。常见的信息技术外包项目包括“信息技术设备的引进以及维护、通信网络的日常管理、企业数据中心的运作、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备份和灾难恢复以及信息技术培训等。但是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外包都会存在风险,信息技术外包也存在风险。信息技术外包的风险使得外包的预期收益可能难以实现。所以必须对信息机技术外包的风险进行分析,如果风险较高,造成预期损失过大,则应避免进行外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要注意防范和控制风险。因此探讨信息技术项目的外包风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信息技术外包及其特点

(一)概念界定

信息技术外包是指非专门从事信息技术产业的企业,出于提高自身营业效率的因素考虑,专注于自身的核心经营业务,把主要的资源以及精力配置放在核心业务上,而将企业的全部IT或者部分IT外包给专门从事信息技术业务的服务提供方,这样企业就可以一方面专注于自身的核心和主营业务,另一方面又可以从IT服务方那得到企业需要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和技术支持。

(二)信息服务外包的特征

三、信息技术外包的风险及其特点

(一)信息技术外包的风险概述

信息技术外包项目风险管理的概念就是指在企业将IT外包给服务方过程中,针对IT外包的特殊性进行的一系列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控制以及风险追踪和检测过程。

(二)信息技术外包风险的特点

四、防范信息技术外包风险的策略选择

(一)选择合适的外包商,做好对外包商的管理

从企业角度来看,是否选择一个较为合适的服务接包方对于信息技术的外包是否成功是相当关键的。企业在外包之前,应当通过各种方法来达到充分了解、评估并确定合适的接包方来达到促进外包管理的目的。企业在外包之前要从技术实力、经营管理的状况、财务的状况以及信誉程度等方面对接包方进行综合的评估。

(二)重视对外包的过程管理

在选择了比较妥当的信息服务的接包方之后,企业在外包合同的执行期间,仍然要重视对接包方的管理,而不能放任不管。必须密切注意项目的发展动向,并通过成立监管小组来实现这一目的。监管小组需要及时对合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及时补充修改企业的业务需求,要与接包方进行谈判、磋商、对接等活动等等。另一方面,在对外包商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也要积极发展同接包方的关系,与接包方一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接包方建立其基于信任、交流和满意与合作的、长期互动的关系对于软件外包的成功与否是至关重要的。

(三)实施外包的成本核算,控制额外成本

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外包成本一般包括显性的成本以及隐性成本,相对于显性成本,隐性成本非常不容易被估计,而隐性成本的出现会造成外包的成本大大多于最初的预估成本。企业进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成本的计算时,必须考虑到各种隐性成本和或有事项发生的概率,从而避免高成本风险对外包的冲击。此外,企业还必须核算非外包时的成本,一般来说精确、全面的成本核算之下,节省30%以上的成本是进行外包的决定性因素。

(四)签订完整而灵活的外包合同

外包合同是规范外包行为的法律性依据。一份完整但灵活的外包合同是信息外包项目能否成功的最基本条件,不同的外包项目,需要不同类型的外包合同,在外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提供的服务、合同的期限、所需要的费用、移交以及绩效的标准、争议的解决、保证和责任、合同的终止和其他条款。除了以上这些必要的内容,企业还需要依据情况设置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等补充条款,这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泄密和知识产权不被盗用是相当重要的。在长期的外包项目进行期间,企业也会经历自己独特的增长和变化,产生不同的需求,因此合同条款的签订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留有一定的余地。企业必须通过后续管理的需求分析来补充所需要的需求。制定合同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如增加需求变更、价格调整方法、有关额外服务的内容等条款。

(五)企业仍需不断学习与创新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论文关键词功能监管有效性监管银行业监管体制

一、世界银行业监管理论的发展

(一)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再到目标监管的转化

即从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块状监管到对不同金融机构相同业务的条状监管再到对经营结果的目标性监管。这个过程也是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银行监管真空地带,防止风险监管部门推诿责任,减少银行业潜在风险。

(二)安全性监管向有效性监管的转化

(三)监管全球化的趋势

“由于全球一体化的速度加快,世界各国之间金融市场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在这种形势下,西方金融监管理论逐渐注重金融监管的国家化,注重国与国之间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技术的更新与广泛应用,在促进金融创新,加速资本自由化,推动国际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危机更容易在各国之间蔓延与转嫁,比如,墨西哥金融危机、BCCI事件等,造成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要防范金融危机,仅从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入手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全球化变得越来越重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地位的加强,会员国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证明,国际间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也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与基本标准。

(四)监管市场化的趋势

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使得银行业综合业务不断发展,出现了跨国市场的融合,这就使得原来由一国政府对本国银行业实施的监管,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风险,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势必从整体上加大兼容监管的难度,使得市场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市场监管正在帮助并部分替代政府监管,监管市场化成为世界监管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事实上,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许多国家便纷纷取消政府的严格监管制度,越来越重视发挥市场力量,例如,美、日、韩等国相继进行了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业务范围限制等在内的放松管制的改革,以增强市场在实现监管目标中的作用。但是,这并非是完全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下,平衡市场与政府的监管作用,银行监管不是替代市场监管,而是强化市场机制的宏观手段,同时,市场监管也不是取代政府监管,而是市场监管的微观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即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又加强市场的导向性,最终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五)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

这也是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化向部分混业化及完全混业化转变的趋势,但是这并非是否认分业模式,在一些国家里,分业的监管模式依然存在并适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又一次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六)注重风险性监管

风险性监管是相对于合规性监管而言的,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正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补偿与处罚的监管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则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集中、流动性、内部控制等所实施的监管,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一统监管制度,忽略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即典型的单一监管模式,该模式是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单一监管在监管目标和手段上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投入,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防止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现象,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使监管机构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但是,单一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缺乏竞争,不能体现不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监管机构难以形成集中明确的监管目标和采取正确合理的监管方法,且易导致,这也是我国取消单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维持我国法律目前所确定的监管模式即仍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宜。这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的模式符合目前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的情况。虽然金融全球一体化、混业监管和经营成为一种趋势,而且我国现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实际上已经出现交叉,但是,一定程度上混业经营不仅表现为“混”、更表现为“乱”。同时,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市场条件还不成熟,出于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考虑,应该维持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

关键字:全球化;多元化;风险管理;前兆性因素;虚拟现实;岗位职责

一、前言

风险管理起源一战后的德国;1931年美国管理协会首先倡导风险管理,以学术会议及研究班等多种形式集中探讨和研究风险管理问题。50年代起风险管理问题在美国工商企业中引起重视并得到推广,并逐渐展开了理论探讨和一些大企业的初步实践。1963年,美国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一文,引起欧美各国的普遍重视。此后,对风险管理的研究逐步趋向系统化,专门化,使风险管理率先成为企业管理中一门独立学科。(2)

二、全面理解风险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从科学的角度看待风险,以科学的手段,为了防止风险的结果出现,对可能发生风险的各种前兆因素进行预测、识别、评估、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风险是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负偏离的综合。

全面正确理解风险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2)风险管理是为了预防风险发生,对风险发生可能的前兆因素进行预测、识别、评估、分析、处置等环节组成的,是通过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等过程,通过综合、合理地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来实现其目标的。

(3)风险管理以选择最佳的管理技术为中心,可以体现成本效益的关系;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2)

(4)本文所涉及的是整个社会的大视野下各个个体基于预防的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可以促进社会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宽泛的风险管理。人们通常所说的风险管理是狭义的风险管理,即专指企业风险管理。

(5)风险与行为相联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行为。不与行为联系的风险是危险。而行为受决策左右,因此风险与人们的决策有关。

(7)风险的正负偏离。风险是指可能的后果与受体发生多种多样的负偏离,且重要程度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风险管理强调控制负偏离;现实中也存在正偏离。由于正偏离是人们的渴求,属于风险收益的范畴,因此在风险管理中也应予以重视,以它激励人们勇于承担风险,获得风险收益。(2)

(8)风险管理的概念外延很大,风险管理的主体和受体可以是自然界物质实体,即人类社会、动植物和天体地质气候因素等;甚至虚拟世界的网络灾害同样能够引发大的灾难(千年虫、黑客攻击、病毒等)。

(9)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和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具体风险的发生都是诸多风险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种随机现象。个别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杂乱无章的,但对大量风险事故资料的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其呈现出明显的运动规律,可找到大概率事件和小概率事件,用概率统计方法及其他现代风险分析方法去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科技手段的应用促进风险管理的迅猛发展。

(10)风险的可变性。各种风险在质和量上的变化,有些风险会得到控制,有些风险会发生并得到处理,在发展每个阶段都可能产生新的风险诱发因素。尤其在大型项目中,由于风险因素众多,风险的可变性更加明显;新出现的一时难以辨别风险诱发因素,使风险的可变性加大增加了风险监控难度。

(11)大型项目中的风险特点是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大型项目周期长、规模大、涉及范围广、风险因素数量多且种类繁杂致,还会相互作用随时衍生新的系统风险,使大型项目在寿命周期内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而且大量风险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错综复杂、各风险因素之间并与外界因素交叉影响使风险显现多层次性。

(12)风险的分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同的需要、目的、角度、标准和分类,可以划分出各种各样的风险。随着社会经济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不断演进,风险的划分类别会不断深化和激增。(3)

三、风险识别与预测

为了预防风险发生,对风险发生可能的前兆因素进行预测和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预测与识别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潜在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会引起什么风险?这些风险的严重程度如何?风险预测和识别就是要找出风险之所在和引起风险的各种前兆和主要因素,再对后果做出定性和定量的估计。

风险预测和识别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一步,但经常会夸大或缩小风险的范围、种类和严重程度,从而使对风险的评估、分析和处置发生差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风险识别特点。

风险识别是通过搜集、鉴别、测试初步分析、记录鉴别最终结果计划中风险事件的过程。风险分析是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结果用于测试已鉴别的风险、孤立风险根源、确定其与其他风险的关系、表述分析结果的技术和系统过程。风险分析的关键在于搜集所需数据。这些数据可由风险管理专家提供,或者根据相似系统进行类推而得。在实际工作中,风险鉴别和风险分析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往往是贯穿风险分析、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评估三位一体的整个过程。风险不仅指遭受创伤和损失的可能性;风险识别还牵涉机会选择(积极成本)和不利因素威胁(消极结果);明确风险存在的可能性,为风险测度、风险决策和风险控制奠定基础。

2.对前兆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识别的方法。

历史资料统计分析法、奖励全员举报法(形成有效的监控网络)、故障树分析、头脑风暴法、系统分解法、情景分析法、检查表法、德尔菲法、SWOT分析技术等方法来识别的风险。(3;4)

风险识别包括识别内在风险及外在风险。内在风险组织能加以控制和影响的风险,如人事任免和成本估计等。外在风险指超出组织等控制力和影响力之外的风险,如市场转向或政府行为等。

3.风险测度。

度量风险大小不仅要考虑损失或负偏离发生的大小范围,更要综合考虑各种损失或负偏离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即概率。概率分为客观概率和主观概率。客观概率是指用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推断、计算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是对大量历史先例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的。主观概率是当某些事件缺乏历史统计资料时,由决策人自己或借助于咨询机构或专家凭经验进行估计得出的(虽是主观概率也是在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并非纯主观意想)。风险测度主要难度在于科学地运用统计学确定主观概率和确定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以及期望值和方差等参数。

4.定性测度。

定性评估是将风险识别过程中识别出的各种前兆性风险促成和演进因素,定性的评价已识别出的各种前兆性风险促成和演进因素的影响和可能性大小,排列划分为高、中、低三档。低风险是发生的可能性低,发生后对风险的影响微弱,具有偶然性特征,是容易控制的风险因素,这类风险不必采取专门措施来处理;中等风险是发生的可能性比较高,是具现代科技的技术特征新衍生出的有待进一步认识的风险影响因素,控制起来有一定难度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审,并应采取相应的现代科技手段或方案来降低风险;高风险因素是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其后果将对风险的诞出产生极大影响,运用现有的技术和手段,难以影响风险的演进步奏,有难以逾越的技术和成本瓶颈来遏制风险的诞生。

5.定量测度。

定量分析是量化分析风险的概率及其风险造成可能的后果,估算风险大小及其严重程度的方法。风险定量评估是在定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各种前兆性风险影响因素逐项评分的方法来量化风险的大小,即事先确定评分的标准,对预先识别出的风险影响因素打分,得出不同风险的估算大小。

风险评估是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结果,对于预期的风险事件进行鉴别和分析。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鉴别和分析运行过程中的风险,以便对关键的重点的风险诱发因素加以控制。

6.风险评估中风险与原因的关系。

无论是何种因素,风险管理都要对各要项的执行目标完成程度,以及每个目标的控制方法进行度量,然后进行多级的综合评判,最后得出风险程度。该方法可以与ISO标准分类体系相结合,覆盖和影响风险要素,可以清晰地反映出造成风险的各个原因,要项与目标,目标与控制方法间的对应关系。

7.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分析两个方面。

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每种风险事件对项目的影响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并根据风险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对项目风险由大到小分级排序的过程。

风险评估在应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量化工程实践中。一方面使风险评估在实践中的应用更加完善和趋于成熟;更重要的是,可以依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中所提出的关键环节建立量化的、科学的指标体系。可在企业大框架下整合、梳理现有资源并着重开发适宜企业实际和实践的指标技术,从工程技术的角度支撑我国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实践,为企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服务。

目前,处置企业风险的技术仍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

8.风险评估的过程和难点。

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风险评估准备、风险因素识别、风险程度分析和风险等级评价四个阶段。风险因素的识别方式包括账本、文档审查、人员访谈、现场考察、辅助工具等多种形式,在风险因素识别的基础上,如何度量风险是一个难点。风险评估通过风险的识别与赋值,威胁评估,弱点评估,现有风险措施评估,综合风险分析等环节,对组织当前的风险现状进行评价,为制定改善风险措施提供依据。(2)

四、计划、测度、评估和分析风险方法

1.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管理计划是对风险管理活动的详细表述,需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源,对企业运作过程的设计、生产、测试、设备、后勤和管理方面的风险点及其管理做出的规划。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是一个反复分析研究的过程,但一旦确定下来,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宏观和微观条件发生变化时,也应对风险管理计划进行审查和修正。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就能了解和预警运行过程中出现风险因素,也能够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风险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分配特定风险区的责任、确定必需的技术专家、描述需要考虑的评估过程和区域、明确选择风险处理方法需要考虑的程序、制定风险等级计划、规定必需的报告和文件种类以及报告包括的内容及其检测标准等。

3.层次分析法是整理和综合主观判断的客观方法,适用于多目标、多准则的复杂评价问题。它可以将复杂的问题分解为阶梯层次结构。然后在比原问题简单的多的层次上逐步分析。可以将人的主观判断用数量形式处理,可以同时处理定量和不定量因素。也可以提示人们对问题的主观判断是否存在一致性。层次分析法强调人的思维判断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通过一定模式使决策思维过程规范化。例如,杜邦分析系统就是首先ROE、ROA、权益乘数和主营业务周转率第一层面的财务分析,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对影响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和股东权益的构成指标展开下一个层面的分析……。

4.灰色系统是部分信息明确,部分信息不明确的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就符合灰色系统的特征,因此灰色评估理论适用于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5.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以模糊数学为基础,应用模糊关系合成原理,将一些边界不清、不易定量分析的因素进行定量化,而后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2)

6.目标评价法。根据风险管理的目标情况(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再将风险管理的目标与风险结果对照评价;或者风险发生事前与风险发生事后比较法来评价的评价风险发生的危害程度;按照风险危害程度排列指标,用平均先进比较法继续对比鳞选出前列的风险因素;最后按照评分法排列出的风险因素综合评价风险的正负偏离损失和收益。(5)

五、风险控制方法

风险控制的五种基本方法: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风险保留和虚拟现实缓解风险。

1.风险回避是对风险极端厌恶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以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所以一般在无能力消除、承担该风险或转移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才会用这种方法。

风险回避有两种含义,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前兆性风险因素事件呈现与其它事件的多重关联性或无法辨别和预测,后果极其严重,又不能控制,感到无计可施,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目标的策略;二通过变更计划,消除风险事件本身或风险产生的条件,从而保护目标免受影响的方法。虽然不可能消除所有的系统风险,但某些特定的风险还是可能回避的。例如,保险公司认为某项目的风险太大,拒绝承保;采用一种熟悉的、而不是创新的方法;避免使用一个不熟悉的分承包商;建筑工程上尽量避开梅雨季节施工等,这些都是风险回避的例子。大多数有冠心病史的患者,如果感觉到呼吸、后背和手臂有些不适及感到心脏的不适(心脏病爆发的前兆性风险因素),就要立即卧床歇息,尽量停止体力和心力的支出,这个休息的决定就是风险回避。

2.损失控制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在自然界的风险如气候或地质灾害风险可以通过当代高科技手段的转换或转移灾害的来临形式,降低灾害的出现的可能概率等;在人类社会可以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保险转移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保险和契约风险转移是设法将风险的结果连同对风险进行应对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风险转移本身不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能减轻风险带来损失的大小,只是将风险损失的一部分转移给他人。

从财务的角度看,转移风险的财务责任是风险转移最为有效的方法。转移风险几乎总是会伴有向风险接受方支付风险成本,这类成本包括保险费用、履约保证金、担保和保证费用。或者,可以使用合同方式将某些特定风险的责任转移给另一方。例如,可利用远期金融工具买空卖空来转移风险,购买金融工具的支付是转移风险的成本。风险转移的方法还可以有:出售、分包、保险与担保等。

4.风险保留即风险承担。损失发生灾害受体将以可利用的资源进应付和抵抗灾害主体的侵扰。风险保留可分为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留。

(1)无计划自留。灾害承受体意识不到风险损失会发生时,或显著低估风险损失时,就会无计划应对风险。但当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组织或个人的生存困难。

(2)有计划自我保险。灾害承受体预计风险损失会发生,在预计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源安排以确保风险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支持补偿损失。以及积极筹备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措施和预防措施,紧急措施是风险发生后采取的应对操作方法;预防措施是为了防止风险出现采取的防范手段。

所以,风险自留是将风险的后果自愿接受下来的办法,风险自留可以是主动和积极的,也可以是被动和消极的。前者是已经有了行动计划和应急方案,当风险事件发生时马上执行这些计划和方案;后者是并没有事先制定风险应对计划,而是在风险发生时,临时采取权变措施来对付风险。

风险自留决不是被动挨打,如果能提前制订应急计划,将会大大减少风险发生时应对行动的成本。如果风险发生后影响巨大,或所选择的方案可能并不完全奏效,那么就应着手编制一个后备措施,后备措施可能包括管理后备措施、研发后备措施、进度后备措施等。(6)

5.虚拟现实缓解风险。就是利用计算机模拟仿真技术可以节省巨大的社会资源和防止失败造成的就巨大浪费,例如,已经比较成熟的高炉冶炼的计算机模拟技术就是在计算机的模拟高炉中可以反复改变炉料的配比,有效地防止各种高炉冶炼的系统风险出现造成的研究事故和浪费;美国之所以同意并推动停止核试验,就是美国已经研制出完全能够模拟核试验的超高速计算机,而能够拥有这样计算机技术的国家很少,美国这个举措真实一举数得。通过虚拟现实可以缓解风险并将风险事件的概率和/或其后果降低到零或可以承受程度,是人类高科技高企的结果。

如果在风险发生时,早期采取措施,监控前兆性风险促发因素事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风险的影响,比在风险发生后茫然无措,错过最佳的反映时机再亡羊补牢要更为有效。但也应据风险可能的概率和其后果,缓解的成本应是与之相配合理的。我们能采取应急措施,就能减轻其后果。例如,汽车里安装安全气囊,就是试图在万一发生撞车事故时,减轻驾驶员和乘客受伤的程度。在涉及有关国计民生的供给中,独家供货是必须考虑的风险,缓解风险就要多开发可供货的渠道,这样,如果其中一个渠道不能时或按规定要求供货,另外一个渠道可以代位,这就是风险减缓。(1)

六、结束语

随着全球化运动、WTO后过渡期的临近结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和经济的多元化、复杂化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混成一体化,竞争日益激烈,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社会、网络、自然、政治、经济组织和个人活动的实施都会面临更多的风险,风险损失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些都要求加强全社会全方位的工作职责引入风险管理职责。

引入基于预防的全社会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对企业和整个经济、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风险管理能为全社会提供基于预防的日常安全环境,能促进全社会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能促进全社会经济效益提高,并保障小康社会的顺利实现;其次,建立基于预防的全社会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应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革命性的创举,有利于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有利于社会资源分配达到最佳组合;有利于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及其不良后果;有利于创造出一个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节约型社会的形成。建立基于预防的全社会风险管理岗位职责能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良性循环和不断发展起到重要的稳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东起赵军号《美军国防采办风险管理》中国科技公众网2005-09-14

2..范红吕俊杰《关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标采集技术的几点考虑》第二十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论文选登20050914

3.杨建平杜端甫李鼎《大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进展》易建科技有限公司网站ebuilds.net2005-6-18

4..瞿云华《市场监管理论先行》99,8,25《广东工商报》第二版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管法规不断改进,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和加深,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发展已具备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和金融环境。

1、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巨大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已从2001年的12.4万上升到2006年底的32万,跃居全球第五,仅次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同时,中国市场现有65%的所有资产是以现金的方式持有,是世界上现金持有率最高的国家。2007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论坛活动中,人们再次将视线注视到了私人银行这个话题上来,目前中外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争取已有高净值客户、发展和挖掘潜在的客户。

2、外资银行的广泛进入,给中资银行带来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发展私人银行的经验

外资银行在传统银行业务和新兴银行业务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经验,金融全面开放必将打破中国银行业的低效率均衡,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成为中资银行在变革过程中选择的可行性路径,目前我国已有20家多中资银行先后接受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入股,在改变单一股权结构、提高了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通过与外资银行的深入合作,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将从传统上过分依赖存贷款利差而生存转为更注重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并更注重私人银行业务的开拓,在一定的程度上缩小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水平上的差距。

3、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消费者需求多元化

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多种力量的共同推动,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了非利差收入业务的拓展,许多银行都纷纷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理财业务、现金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衍生金融业务等得到快速发展,资金运用渠道日益多元化,综合化经营进一步显现,这些做法在某些程度上恰恰迎合了对私人银行业务全能化、复杂化的要求,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必将成为国内银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与获利能力的有效途径。

4、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扩大了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

二、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挑战

富裕人群的急剧增长给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带来诱人的发展空间,但我们不容忽视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配套基础设施亟待完善,大踏步发展仍面临人才、法规、产品及市场观念等障碍。

1、专业人才缺失是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是发现客户需求,并做出满足客户要求的解决方案,这就有赖于高素质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及其背后的专家顾问团队,而目前我国私人银行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招募到足够的专业人才。由于专业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要求很高,客户经理必须根据客户的资产、性格、风险偏好等情况,当好客户的“财富管家”,这就要求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须精通个人财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及衍生金融产品,了解资本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则,了解保险知识,熟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移民政策,熟悉信托计划的规则和运作,同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目前国内能达到此要求的专业人才缺乏。

2、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影响私人银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

目前,国外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对私人银行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享受包括基金、股票、证券、保险外汇等多种投资组合,而我国一直是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相互分离,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流转,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这势必影响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转3、对私人银行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

在监管方面,由于私人银行是一个全新的业务模式,目前国内所有的银行法规中均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约束,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状态。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监委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中首次提出了私人银行的概念,但同年9月正式出台的《办法》最终删掉了私人银行服务条款。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产品不同于普通理财产品,大多是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而创新和监管之间的矛盾也将凸现出来。私人银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私人银行业务法律识别难度大,金融监管还有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及对从业人员高素质的要求,而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结合我国银行的经营环境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道路。

1、优化客户结构,对客户进行有效细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2、拓展丰富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

外资银行在国外投资工具多,手段多。在目前我国投资工具不是很丰富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帮助客户找到市场上最好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投资组合的运作效果达到客户想要的理想效果。为满足我国私人银行客户的需求,必须学习和移植西方私人银行业务的财富管理产品,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尽可能丰富的金融产品。

3、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管理

4、培养和引进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

由于目前私人银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具有高标准、多元、全面化的特点,服务高端客户必须是精通银行、财务、税收、不动产策划、会计、法律等领域的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同时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而非一味地推销银行自身产品的一般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国外加拿大皇家银行、百达银行等外资银行中,从事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理财师大多拥有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认证财务顾问师(RFC)等国际通用的理财师认证资格,目前国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举办了认证私人银行家(CPB)培训班,学员大多是全国的理财人员中层层选的理财精英。在今后推动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方案。

5、与外资金融机构构建战略联盟

【参考文献】

[1]王志军:当代国际私人银行业发展趋势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7(11).

[2]王元龙、王艳:发展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若干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3]张、付玲玲: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特征与趋势分析[J].上海金融,2007(7).

摘要: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理财产品;信托;质押;终止期间;诉讼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6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只有1100多种,到2007年达到了3052种,2008年则达到了4400多种。(注:2008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论坛实录.(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财产品迅猛发展的同时,对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研究却很少。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引起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本文在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理财产品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我国商业银行现在推出了4400种理财产品,给投资者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厚厚的产品说明书和艰涩的专业术语,更是让投资者无法区分良莠。对现有产品进行合理的分类,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笔者认为,对理财产品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产品应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投资者购买了这类产品,就意味着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银行在固定期限里,将募集资金集中并开展投资活动。该类产品通常会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资收益,适合对理财产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保守收益的投资者。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比较传统的产品类型,商业银行将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产品,是风险最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可以将自己现有的一些业务转变成理财业务,比如可以将现有的优质贷款、信托产品转变成理财产品,根据这种资产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用募集的理财资金购买原有的贷款或信托产品。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投资者,而换取了资产的流动性。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推出的“风险与诱惑并存”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在2007年取得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使很多投资者放弃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而选择了此类产品。

此类产品目前还未形成完善的产品系统,已经出现的产品有以下几种:

1挂钩类的衍生产品:该产品与一些指标相挂购,所挂钩的标的物五花八门,比如利率、汇率、股票波动率、基金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甚至天气等。产品实际收益情况与存续期内所挂钩的标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挂钩标的物越高(或越低),产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这类产品是国外商业银行推出的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用理财资金来直接购买此类产品。

2银信结合产品:商业银行虽然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性质的投资,也不能发行信托产品,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将投资范围拓展到实业领域,当然风险和收益状况要视投资管理人、项目本身、企业资质等而定。

3银基结合产品;这种产品是商业银行与基金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再由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突破了商业银行资金不能投资证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产品:这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理财产品,银行用理财基金申购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抛售,赚取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此类产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发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银行理财产品的40%。但是,这种产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现了上市开盘价即跌破发行价的股票。在当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开发售(IPO)已经停止,此种产品必须在股市起稳后才有市场。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母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发行的QDII产品,主要投资于港股和美股。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QDII基金做了规定。

(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这类产品在保证本金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的浮动收益,投资者在存款的基础上,向银行出售了期权收益权,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权收益的总收益。这种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资者最多也只是输掉投资期利息,以一笔门槛不高的投资,便可以参与诸如商品市场、海外资本市场等平日没有途径进入的领域,有较强的吸引力。

(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有着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资信,所以很多机构都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来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产品有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国债、企业债券等等。

商业银行在承销过程中的作用相当于证券市场上的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用,不对产品的风险负责。当然,也有很多人对于商业银行承销此类产品提出批评,认为银行有出售信誉之嫌。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界定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处理好因理财产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多种看法。在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并未对此问题进行界定,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和《指引》答记者问时,却有如下说明:“《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笔者认为,银监会将理财产品界定为委托关系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笔者根据前面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对此类产品的最大争议是保底承诺问题,有人认为保底承诺违反了我国的现行法律,担心银行利用此种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一旦银行将理财产品转化为利率更高的准储蓄产品,就相当于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在一片争议声中,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还是允许商业银行销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为了防止银行变相揽储,《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投资者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总之,只要设定了条件,哪怕是一些无所谓的条件,就可以销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这实际上是银监会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

在此类产品的审批方式上,银监会也表现出了犹豫的态度。在《办法》中,银监会规定此类产品实行审批制,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批,而其它类别的产品则实行报告制。从这样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银监会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持谨慎的态度。原因有两个,一是担心商业银行变相高息揽储,形成恶性竞争;二是担心理财产品经营不善将会危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金融安全。这一规定出台之后,引来了不少批评之声,银监会办公厅于2007年12月11日发出通知,取消了关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也就是说目前所有的理财产品都实行报告制,没有实行审批制的产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银行要对资金进行封闭式运作,理财资金自始至终不能与银行资金合并。不同期发行的同一种理财产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须单独核算,单独运作。银行必须保留全部的投资记录,并应当向投资者公布投资信息,允许投资者查询。在期满后,计算出每一期产品的投资损益,确定投资者享有的分红或应承担的亏损。此类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理财资金不能并入表内,在整个理财过程中,理财资金必须保持独立性。

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资者基于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商业银行的名义,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信托的构成要件。

将此类产品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已经有了《信托法》,我们就可以运用《信托法》来解决此类产品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在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

此类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样的,每一期的产品必须封闭式运作,以确定盈亏,因此,此类产品也是一种信托。当这期产品有盈利时,投资者就可以取得收益,这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分红方式是一样的。银行作为受托人,本来是不对理财产品的盈亏负责的。但当这类产品出现亏损时,银行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亏损,向投资者返还本金。为什么在出现亏损时银行就要负责呢笔者认为,在此类产品中,银行既是受托人,同时又是保证人,银行对信托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证:保证投资者收回本金;因此,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

(四)在商业银行承销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只是一个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并为投资者办理结算。商业银行是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名义来销售这些产品的,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不承担法律后果。这样的销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构成要件,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是本人,商业银行是人,投资者是第三人。因此,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在承销理财产品时,有责任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风险处置能力进行有效评估,对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进行界定。如果商业银行在承销产品时有虚假不实的陈述,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弄不清银行与产品发行人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完全是相信银行的信誉才来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一旦出现损失,投资者往往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在美国雷曼兄弟MINI(迷你)债券纠纷发生后,有很多投资人要求承销该债券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银行只要尽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三、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一)在理财产品的监管方式上,我国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财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原本就有类似的理财产品。三个监管机关分别出台了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而这些管理办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对立之处。但实际上这些理财产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运作方式也是大同小异的,产品之间是互相融通的。“现在银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如果禁止银行理财产品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的话,绝大多数理财产品就不复存在了。

(二)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应作必要的限制

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并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均可从事理财业务,而且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独立从事理财业务。实践中就出现了以下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理财业务当成了高息揽储的手段,不顾自己的承债能力,超额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人才和经验,盲目地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外资银行将境外的理财产品直接在境内销售,境外产品受金融危机影响,引起了投资者的巨额亏损。笔者认为,理财业务是一项风险很高的银行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适合从事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应该制订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按理财产品的种类向商业银行颁发理财业务许可证。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规定从事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对从事这些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要应当考虑其偿债能力,应对总资产、净资产、未清偿的理财品的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3个指标做出限制。

2规定从事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条件

3规定从事承销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能够从事承销理财产品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宜过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承销证券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承销短期融资债券的规定确定。

经过这样的限制,理财业务会往大的商业银行集中。

在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申报主体上,笔者认为,应以商业银行总行为发行和申报单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能是经办机构,不能独立地发行理财产品。这样有利于解决当前理财产品发行过滥问题。

(三)关于理财产品品种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推出的理财产品达4400余种,大部分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有的银行甚至直接购买国外的产品。当前商业银行还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理财产品已成泛滥之势。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有的产品设计极不合理,本身就蕴藏着风险隐患。因此,当前急需对理财产品的品种进行规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式应当简捷易懂,国外复杂的理财产品并不适合中国的投资者

当前国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大多数不具备自我投资的能力,所以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投资者的知识水平,不能推出一些过于复杂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操作方式应当让普通的投资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义。商业银行也不能给产品起一些带有误导性的名称,对一些专业术语也应当解释清楚。国外的一些复杂的理财产品当前并不适合在中国推出,银行应当根据中国投资者的特点有选择地推出国外的理财产品。

2中国银监会应当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应在现有的理财产品中,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时,不需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直接发行。

3商业银行发行标准产品以外的理财产品,应当事先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当前理财业务全部实行备案制度,中国银监会事先不做任何审批,但是有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问题社会影响力非常巨大。有些产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资价值,投资者不可能获利。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必须对新产品的开发进行审批,只有获得中国银监会的审批后,商业银行才可发行新产品,成熟的新产品转化为标准产品。

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宜过多,笔者认为总量不宜超过1000种,这对投资者和商业银行来说已经足够了。

(四)关于触发终止区间问题

在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都设置有“终止区间”,当理财产品的净值低于区间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区间的最高值时,理财产品就会被自动终止,商业银行会自动平仓。比如,中国民生银行在2007年10月发行的一款名为“港基直通车”的QDII产品,该产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产品期限1年。民生银行在合同中规定,当产品净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时候,该产品将会被清盘终止。该产品在2008年3月18日净值恰好亏损一半,触碰到了产品规则中的下限,该产品在亏损50%的情况下被动斩仓,民生银行将清仓结算后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损失50%。投资者在接到民生银行的通知后,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以各种形式表达不满,产生了很多过激行为。

笔者认为,设置终止区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应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区间的上限剥夺了劳动者的投资收益权。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无论这种收益有多大,都应当归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收益权。象民生银行所设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两个交易日就可达到,之后还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区间的下限剥夺了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的机会。商业银行设置区间下限的目的,是担心投资者的投资全部亏光,设定个下限投资者至少还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场中,一时的投资失败并不代表永久的失败,股市中没有永远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转,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损失。商业银行强行平仓后,投资者再也没有挽回损失的机会了。

再次,在终止期间的设定上,投资人和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理财产品触及到终止期间时,银行可以强行平仓,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封闭期间却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资,投资者的资金丧失了流动性。权利和义务如此不对等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

(五)关于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

商业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能提前回赎,对少部分可以回赎的理财产品银行要向投资者收取不菲的违约金,违约金也阻止了投资者回赎。当投资者有紧急资金需求时,能否用理财产品向银行质押贷款,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有一些银行针对自家发行的理财产品配套了相应的质押贷款业务。在1500多只银行理财产品中,有98只明确表示可以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为质押物,办理质押贷款手续。主要集中在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上述银行虽然可以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质押,银行一旦接受质押,其质押权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认为,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银行理财产品是持有人对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设立权利质押将无法满足依《物权法》法理对质押的公示要求。

关于质押公示问题,笔者建议在中国银行会的网站上设立专门的公告区,公众可以上网查询。只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对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执行。

理财产品作为一种可质押的权利,并不限于在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质押。如果能够建立起理财产品质押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

当理财产品持有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可通过行使质权以实现债务清偿。在债权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同时作为产品持有人的债务人,可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满足债权,并将余额退还产品持有人。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作为理财资产的管理人的商业银行,可对理财资产折价以清偿债务。

(六)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的处置问题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美国雷曼兄弟等几家商业银行相继破产,其所发行的理产产品也成了众矢之的。美国雷曼兄弟发行的MINI债券,在香港已经引起轩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资银行。所以,在商业银行破产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如何处置就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对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区分,不同的理财产品应有不同的处置方式:

1对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处置方式

在这两类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按普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2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处置方式

此类理财产品属于信托性质,理财产品具有独立性,不能归入商业银行的固有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6条的规定,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应单独进行清算。

3对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的处置

在此类产品中,商业银行只是个承销商,只要商业银行不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商业银行就不对承销的理财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当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破产时,投资者应向发行银行提出申报,由发行银行进行处置。所以,在美国雷曼兄弟MINI债券风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资者聚集在承销MINI债券的商业银行,要求这些银行赔偿损失,实际上这些银行并没有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

在理财银行破产的问题上,还存在涉外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购买的国外的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一旦出现MINI债券这样的突发事件,国内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应对,值得探讨。在MINI事件当中,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的次日,香港证监会对雷曼兄弟在香港运营的四家公司发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处理投资者及公司的资产并且不得将公司款项转出公司。与此同时,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开市前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在证券及股票期权市场的交易权利,并宣布该公司为失责人士。当日收市后,又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期货亚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权利、连通HKATS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及期权结算所的参与者资格。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区域内保全了投资者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

(七)因理财产品而引发的民事诉讼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近来出现了大幅亏损,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现有的案例中,法院绝大多数时候判决商业银行胜诉。

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归咎于金融危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但投资者对此并不认同。以某银行的一款QDII产品为例,该理财产品亏损50%,而香港恒生指数在此期间只下跌了30%,该银行大大跑输了大盘,用投资者的话说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资者由此认为该银行作为代客理财的专家在投资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现上述情况后,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理财结果,银行都不对盈亏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作为理财专家,理财能力理应高于普通投资人,在跑输大盘的情况下,只能说明银行没有尽到职责,在扣除系统风险后,银行应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种信托产品,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应当对投资者的亏损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违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商业银行胜诉是有依据的;但是,商业银行并不是永远可以免责的,一旦出现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就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1理财业务不符合准入制度

这种准入既包括主体的准入,也包括产品的准入。比如,产品应该办理审批或备案的,商业银行没有办理审批或备案就发行产品。

2理财业务违反了现有的操作规范

3理财财产不具有独立性

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必须独立建帐、独立管理,商业银行不能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的财产相混合,也不能将不同的理财产品相混合。在理财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财财产之间进行交易。

4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保存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并且应当定期地向投资者报告理财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这些交易记录,理财财产的亏损就没有了依据,所谓的亏损就成了一个黑洞,那么只能由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责任。

现实中的情况是,商业银行很少向投资人通报理财的交易情况,只是在理财产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亏报告,中间的交易过程投资人一概不知。投资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记录。更有甚者,有个别的商业银行根本就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所以,在举证责任上,应当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交易记录。

5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财产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约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的银行也称为“管理费”),不能谋取其它利益。但现实中出现了以下几种违法的情况:

(1)挪用理财资金,用于其它经营目的;

(2)隐性挪用理财资金,比如将理财资金当成质物进行质押;

6误导性陈述

商业银行为了推销其理财产品,在书面的宣传材料及口头的推销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误导性陈述。比如,对投资收益的预测,商业银行往往按最佳的条件进行预测,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种收益结果,但实际上这种最佳条件是很难出现的。投资者往往相信银行的信誉,认为银行预测的收益结果就是他们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银行工作人员还存在代客填写风险揭示书的情况,如果投资人没有亲自填写风险揭示书,就不能了解理财中的投资风险,法院就可以

THE END
1.保险定义保险与风险概念保险知识保险频道而且,保险提供的补偿以损失发生为前提,补偿金额以损失价值为上限,所以不存在通过保险获利的可能。赌博行为则是主动创造风险,把确定性的成本(赌注)转变为不确定性的收益,除成本外,不承担损失风险。 从社会学角度看,保险体现了人们的互助精神,把原来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因素,从而保障社会健康发展;而赌博则是一...https://www.pingan.com/pacms/baoxian/zhishi/97941.jsp
2.重大保险风险是什么意思?重大保险风险分析正点财经IFRS17定义为,当且仅当承保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需要25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无商业实质的情形除外)时,保险风险就是重大的。重大保险风险所谓商业实质是指交易在经济意义上产生可辨认的影响。重大保险风险而附加利益指比不发生保险事故多支付的金额(不包括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况)。我国2009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http://www.zdcj.net/baoxianrumen-5905.html
3.保险是如何分散个人的风险?保险进行风险分散的基本原理,就是建立在风险的偶然性与必然性这对矛盾对立统一的基础之上的。保险公司将...https://licai.cofool.com/ask/qa_334752.html
4.保险业务风险管理保险业务风险管理_保险概述 医学猫-国家医学考试题库网,提供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药师、医学三基、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高、正副高级职称考试、卫生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全部免费,【医学猫】APP与贺银成医考、张博士医考并列为国内三大医考平台http://www.jkjxw.com/Chapter/index/1/893/7029/
1.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时时处处威胁着人的生命和物质财产的安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风险的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生产过程的继续进行和家庭正常的生活,因而产生了人们对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保险是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经济补偿方式,因此,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https://www.yaic.com.cn/news/show?cid=110&id=4968
2.保险五大风险基础知识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旨在帮助人们减轻突发风险所带来的财务压力。但是,保险行业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分析保险行业所面临的五大风险。 第一,技术风险。保险公司需要依靠技术手段来测算风险和定价。然而,由于有限的数据和信息,以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这些计算可能是有偏差的。除此之外,一...https://m.shenlanbao.com/zhishi/5-610233
3.如何利用保险投资分散风险保险类理财财经核心提示:一、引言 在现今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是投资股票、房地产还是进行商业活动,都需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如何有效管理和分散这些风险,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课题。其中,保险投资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强大的风险分散工具。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利用保险投资来分散风险,从而更好地...https://business.liaohewang.com/show-82802.html
4.保险风险保险百科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一生中会遇上各种各样的倒霉事,其中就有可能遇上可怕的风险。从某种角度说,人类的风险无处不在。各种风险多不胜数,经常让人们防不胜防。 https://www.dby.cn/detail-102554.html
5.保险风险是什么?保险知识问答我爱卡卡友 2019-11-18 保险风险指的是: 保险风险即为还没有发生的但是有可能使得保险标的损害的危险、事故等(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通常,保险风险具有可能性、偶然性、客观性、普遍性等特征。保险风险的主要来源有承保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 0 0 进入理财讨论区 ...https://www.51credit.com/wenda/834856.html
6.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精选十篇)如今, 中国许多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科学的保险风险管理意识匮乏, 有些人甚至连基本的保险专业素质都没有达到标准, 服务观念滞后, 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恰当的保险产品, 或自己简化承保、理赔程序, 产生超赔、滥赔、错赔和乱赔, 导致风险的产生。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g13pd5j.html
7.商业保险有哪些风险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也是在不断地发展,保险公司也推出了很多的商业保险。那么,商业保险风险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带您了解一下。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不诚实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用保险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商业保险有哪些风险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https://www.66law.cn/laws/541889.aspx
8.保险公司布局养老社区的风险与应对2.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用水平等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差,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而被保险人的长寿风险是保险公司建设与经营养老地产中所面临的重大风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2018年版的《World Health Statistics》统计的各国人口预期寿命数据,日本以84.2岁位于全球排名第1位,美...http://www.cisf.cn/fxjc/bxyztyj/3411.jsp
9.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重点关注7大风险南方plus报告分别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公司治理风险、新兴风险等七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方面,对2019年乃至当前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进行深入剖析。 运行情况 2019年,保险行业坚持回归本源,业务规模增速回升,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26万亿元,同比增长12.17%;保险资产规模平稳增长,资产配置结构基本稳定,年末总...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09/28/c4099892.html
10.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管理(精选5篇)吕宙: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已经迈上新台阶,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主要表现为:保险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竞争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服务能力不断增强,覆盖面不断拓展,保障程度不断提高;保险监管不断完善,保险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与此同时,行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保险业社会...https://www.1mishu.com/haowen/180280.html
11.保险风险管理杂谈风险是什么因此,经营管理风险是企业在追求经营结果确定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利变化。这种不利变化很难被表达为收益、成本或者其他代价,属于一种难以量化的风险因素,无法有效的将损失按照损失金额归集为某一种或几种经营管理风险子类。经过观察及归纳企业经营管理特点,我倾向于以“公司内部各利益群体间的期望收益与管理动作相对...https://www.jianshu.com/p/3fc51ceac77f
12.保险公司风险如何管控(通用6篇)导语:现代保险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使保险企业的稳健,避免保险人因承保某危险单位的业务量过大而出现一次支付过多保险金并陷入困境,进而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 保险公司风险如何管控 1 1、完https://m.jy135.com/guanli/144013.html
13.怎样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股票频道综上所述,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通过提供财产保障、稳定经济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分散风险、风险控制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式,保险为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此,了解保险的作用,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对于现代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https://stock.hexun.com/2024-05-19/212892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