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总认为,给保险公司缴了钱,就不用再去理睬保单了,只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该给予理赔。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权益的维护还是要靠投保人自己。本期的保险案例就要告诉您,如何加强自我保护,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保险权益。
案例回放1
保单缺少了附加险
2003年1月,张先生为员工购买了团体保险,按照公司的经营性质以及员工的工作内容,根据代理人李某计算,全部保险费为人民币1.2万元左右。张先生要求代理人李某给予优惠,经双方商量后将保险费用约定为1.05万元左右,李某允诺尽快把保单做好。次日一早,代理人李某又联系到张先生,并告知他,她记错了保险的费率,总保费应该是人民币1.3万左右。李某主动表示,为了长期的合作,她把公司给她的佣金补贴入保费中,最后成交价为人民币1.15万元整。张先生表示同意接受。
2003年2月,张先生收到每位员工的保险费清单及保险费率后,发现保险费清单和当初基本计划的保险费率不相符合,便追问李某原因。李某解释,“你们要打折,只能拉掉一些附加险种,佣金是公司给我个人的福利,这是没有办法拿给你们的,你们觉得不合理的话可以退保。”张先生随即拨打了保险公司服务热线,经询问得知,退保要损失一半以上的保费。
热点争议
谁修改了保单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实质是代理人擅自修改了投保人的保单内容。
张先生本人的希望是能够以较低的保费来达到自己的保险要求,而代理人李某为了能够签单,将投保人的保单进行了修改,在没有征得投保人的同意下,把原先保单上的附加险拉掉了一些。在客户收到保单发出疑议后,代理人李某并没有及时的向客户说明,争取客户的理解,而是以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来面对。
热线反馈
代理人已被相应处理
经过多方面的取证和核实,保险公司发现代理人李某并没有给予客户保费折扣,但其在展业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即在未与客户沟通并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变动了客户的保险合同,并在客户单位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对此,保险公司已对该代理人做出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并将酌情对其做出处理。
案例回放2
宽限期缴费,保单失效
2000年6月,徐先生在保险代理人的介绍下,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同时附加了意外险。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为了缴纳保险费的方便,徐先生和保险公司签定了银行转帐协议书,约定在每月应该缴纳保险费用时,徐先生将该缴的保费存入到指定的银行帐户,保险公司会自动从该帐户按照应缴纳的保费自动划款。
在随后的2年里,徐先生每次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交款通知书后,都准时将保费存入银行帐户。2003年6月,由于徐先生没有收到交款通知书,加上个人工作也比较忙,没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用。后经爱人提醒,8月份,在保单宽限期内,徐先生将保费打入到银行帐户。可9月份保险公司给其寄了保单失效通知书,要徐先生办理保单复效。
徐先生对此感到很纳闷,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在2000年6月8日,如果按照宽限期60天计算的话,应该是在8月7日到期,而自己明明是在2003年的8月5日将钱存入了帐户的,可是为何会导致保单失效呢?
银行划款谁说的算
客户服务不尽如人意
本案最后经过保险公司与客户的沟通,最终得以解决。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公司服务做的不尽如人意。
据了解,目前各公司对缴费通知书都没有一个很好的管理措施。
业务员应自律
鉴于当前个别代理人的管理和生存现状,在业务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各种变异的行为就可能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通过代理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做到足够的谨慎,出现问题时要积极、主动、及时地与保险公司联系,争取尽快解决问题。通常代理人屈于业务压力,总是试图在公司的承保条件和客户的要求之间寻求平衡点。但是,一旦找不到合适的出路,他们就会采取一些非正规措施来进行应急处理。所以,作为客户,对代理人的行为都应有适当的谨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另一方面,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应该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首先在招聘的过程中提高门槛,避免招聘进来的人员综合素质差异大;此外应注意的是,代理人一般都是由各个营业区负责,而各个营业区并没有相应的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就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缺少规范性约束,也难给代理人一个“安全”的家,很容易让代理人产生赚一笔是一笔的想法。所以公司应该在人力资源总体上加强对人才的管理,从招聘和培训抓起,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水平。
保单要常看
常和保险公司沟通
大多数客户在遇到问题时,愿意找代理人而不直接找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大部分客户都与代理人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或是因为是其购买保险时接触的第一人,彼此比较熟悉和信任。
但事实表明,目前个别代理人的售后服务还无法从制度上得到根本的保证。
在当前市场情况下,客户应当转变思维观念,保险公司才是保险服务的最终提供者。客户有事应当首先想到保险公司,而不是代理人。只有这样,得到的承诺才会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