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3月15日电(王凡)今天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能力,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围绕“金融消保在身边保障权益防风险”主题,推出《“3·15”以案说险》,捍卫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财产安全权:男子冒用哥哥身份企图办理退保业务未遂,工作人员细致审核揭骗局
【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监管要求以及公司业务流程规定,仔细核对客户证件和身份影像,联系保单中的投保人手机号码进行核实,从而避免了实际保单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受损,维护了消费者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风险提示】
1.消费者要将信息安全意识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形成常态化的安全意识,从而降低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消费者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复印件时,建议显著标识此复印件用途,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2.若消费者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方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与消费者本人取得联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给客户提供服务时,要具备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开展身份识别和信息收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二、知情权:某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险理赔遭拒,质疑保险公司核保流程不透明
2023年2月,某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徐某因咽炎住院治疗进行医疗险理赔;同年9月,徐某收到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因喉部乳头状瘤、喉炎引起的治疗,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徐某不认可此结论,表示代理人未告知续保时公司会按照条款进行重新核保。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向消费者就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或其他特殊约定解释清楚,保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上述案例中因代理人未充分告知客户一年期医疗险保单有重新核保的要求,导致客户收到除外责任时引起客户不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自主选择权:客户量身定制保险计划,代理人详解多种交费方式助其选择最佳方案
2023年2月,高女士联系到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小张想要购买一份20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小张为高女士做了一份交费期限20年的保险计划。高女士对保险计划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现在已经40岁了,55岁就退休了,担心退休之后交费能力下降。小张向高女士解释,这款保险交费期有趸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多种选择,同一保额不同的交费方式总保费也不同,消费者可根据自己需求自主选择交费期,并向客户逐一介绍各种交费年限的优势,最终高某根据自身情况选择15年交费期。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持续丰富产品及服务供给,如案例中提到的险种支持多种交费期,以多样化选择满足不同保险消费者多元化的投保需求;在销售过程中,代理人充分了解并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客户讲解产品,帮助客户进行对比和挑选,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进行自主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保险是需要长期持有的金融产品,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交费金额等重要信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任何保险公司购买任何险种,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其他增值服务,如遇强制搭售或者捆绑服务的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四、公平交易权:诚信投保显成效,女子甲状腺癌获保险公司理赔
2018年6月,某保险公司客户王女士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对自己身体状况感到担忧,想给自己购买一份重疾保险,朋友劝说王女士不要告诉保险公司患有甲状腺结节,可能会被拒保。
本案中王女士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以最大诚意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对符合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积极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依法求偿权:保险公司迅速响应,被保险人胰腺炎重疾理赔款及时到账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进行投保时,要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也是消费者充分行使依法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1.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要坚持理性消费,购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收到保险合同后,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在权责理解不清楚时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及保单销售人员寻求解答,切莫在发生事故后才想起查看条款,可能会延误理赔,给自身造成损失。
六、受教育权:保险公司深入社区,普及理赔知识助力家庭保障
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种预防性保护,及时有效的保险知识科普活动可以提升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也有助于减少后续理赔、续保纠纷。上述案例中某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活动是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的体现,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保险知识的教育宣传,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开展广泛、持续、系统、公益性的金融保险知识教育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1.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公益性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集中性与常态化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全面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3.保险消费者要学会甄别网络上的各种保险信息,避免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可以通过参与监管部门和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知识教育活动,掌握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
七、受尊重权:保险满期无忧,保险公司贴心服务助力被保险人顺利领取
2022年12月,某保险公司客户残疾人李先生保险满期,年纪大了使用手机也不熟练,于是来到公司柜面办理满期领取业务。因保险公司大厦电梯故障,无法独立到达保险公司柜面,遂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反映情况。随后工作人员小徐联系李先生让其原地等待,找到李先生协助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满期领取业务,发现李先生还有其他保险后还详解讲解了手机办理业务流程,李先生非常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在其遇到困难时保险公司应该主动提供帮助。
1.保险公司需要正视消费者群体在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国籍方面的差异和实际困难,在产品设计、服务提供方面做出努力,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等,保障消费者享受自身权益。
2.老年消费者、残疾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一样有平等享受保险服务的权利,如办理业务过程中赶到遇到困难或不被尊重,有权向金融机构提出要求,由保险公司调整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信息安全权:保险公司严格把关信息安全,助力投保人识别保单查询骗局
上述案例是冒充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被)保险人保险单信息,保险公司拒绝为其办理该业务,从而保护了投保人的信息安全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3.不要随意告知陌生人身份证、银行卡及保单信息。保险合同是重要金融单证,包含大量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转交他人,如果确需证件复印件建议显著标识此复印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