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问: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答:超市发出的是要约邀请,根据二者的含义,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超市是想毛巾厂对自己提出要约,是要约邀请,希望对方和自己订立。

《对价与约因》

四、韦布诉麦克戈文

亚拉巴马州上诉法院(1935年)

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原告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的一堆圆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圆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在砸在他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圆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却跌倒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以维持其生活。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其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理由是麦克戈文按期支付给原告抚恤金的诺言没有对价,因而是无约束力的。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答: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当诺言人收到一项实质性的利益时,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就成为使一个事后作出的给付金钱的许诺产生约束力的充分的对价。

五、里奇兹诉斯科森案

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

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她从事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的所有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祖父当时开给她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到:“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她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他并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以后,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原告要求法庭强制执行这张本票。

问:应该根据何种原则审判,原告才能实现她的权利?

答: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结果。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困难的处境。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是适用的。

合同违法的后果

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往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上摔了下去,受了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其答辩状中主张,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中包括了一个免费条款。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进入该住房或该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作出了一项简易判决,驳回了起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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