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学案例分析1.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始终沿用至今。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规定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达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平方米,以每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与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请问:镇政府本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与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筹划有环节地进行。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行。第47条规定:免费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她因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免费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以上规定阐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
2、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行。(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并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2.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批准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始终未动工建设。为使公司挣脱困境,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后来,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与否合法?(2)该工厂为了挣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解决?答:(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合法的。(2)该工厂为了挣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3)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
3、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进行解决。3.江苏省某市交通工程公司连徐高速公司CD标项目经理部于1999年5月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占用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新芋村三组、新黄村五组和史芋村的耕地共16.99亩,作生活、办公和施工临时场地用,其中新芋村三组12.47亩作临时生活和办公用地,新黄村五组0.7亩作临时居住地,史芋村3.8亩作临时停车场和生产设备堆放用地,并在所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简易建筑物2378.4平方米。请问:(1)某市交通工程公司连徐高速公司CD标项目经理部这一行为如何定性?(2)有关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都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都市规划行政主
4、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商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6月与某市土地局签订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所有出让金后获得了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了所有审批手续。10月,因甲公司为周转资将该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后去市土地局与房产局办理有关手续。但土地局审查后发现甲公司投资额不够(只达到总投资额的10%),因此没有为其办理转让登记。此后,两公司商量先由乙公司继续建设该项目,后来再登记手续。6月,乙公司开始发售建好的商品房,并与张某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购房应付款总计12万元。所有房款交纳后,张某忽然得知乙公司并未获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国内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获得许可证),遂规定与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不批准。张某与之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1)甲公司能否转让该项目?阐明理由。(2)法院会如何判决张某与乙公司的纠纷?败诉方将承当何种责任?答:项目不能转让,必须完毕投资
6、)法院将作如何判决?阐明理由。(4)假设双方对出让金没有任何争议,但国土局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迟迟没有为甲公司确权发证,甲公司遂将国土局诉至法院。此时法院将作如何判决?阐明理由。答:(1)合同、招标、拍卖、挂牌,本案合同有效。(2)2个月内,否则无权索要定金。(3)判决国土局胜诉,定金不予退还。按合同商定开发公司违约,承当交纳违约金100万元的责任。(4)判决国土局违约,合用定金罚责。6.8月,某市筹划发展局批复批准该市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新建综合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及附属用房120平方米。同年9月,市建设局向宝马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月,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商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4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7月,市筹划发展局再次批复批准宝马公司新建综合楼2800平方米,生产附属用房平方米。其后,该公司未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有关土地变更手续,以建“职工之家”、“职工宿舍”名义,新建了连体别墅式二层住宅楼两幢,共占地14217平方米。因群众举报,该市国土局于11月备案查处,并于5月举办了听证会。6月,国土局对宝马公司做出行政惩罚决定,责令其交还非法变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