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索赔中运用近因原则解决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时,其应用技巧是不同的,主要针对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以下是近因原则的介绍。第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物灭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是保险索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直接造成的,保险人应当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一种手段。在现实生活中,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近因原则因不同的原因而不同。但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1,损失原因单一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单一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相对简单。在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确定这一理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往往很少有异议。比如,张某在山路上行走时不小心摔断了腿。如果张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该给他相应的保险金。不过,如果张某投保的是大病,保险公司就不需要理赔,这显然超出了大病的承保范围。
2。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索赔纠纷往往发生在多原因造成的保险损失中。其中两个最有可能出现分歧。一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损失,每种原因都是事故的近因,但只有部分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部分则超出范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们需要索赔的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损失,而消费者也可以为这部分原因主张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多个损失原因相互依存或有因果关系,在判断近因时容易引起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的冲突。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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