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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二是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保险金,则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
【原告诉请】
原告A某、B某、C某诉称:2014年6月23日20时许,殷某甲、殷某乙在E石料场违规实施爆破作业引发飞石,将正在该石料场开采区办公室内的张某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石料场于2014年6月3日为死者张某某在D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D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D公司拒不支付保险赔偿金,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D公司支付保险金5151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D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法院查明】
2014年6月3日,E石料场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己的雇员在D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雇员清单已将张某某列入其中。
D公司为E石料场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5年6月3日二十四时止;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6666666元,每人责任限额为515100元,保险人对列入投保名单的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赔付。
根据保险条款第20条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2014年6月23日20时许,E石料场的从业人员殷某甲、殷某在该石料场开采区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炸起飞石将正在该石料场开采区办公室内的张某某、刘某某砸伤,后张某某、刘某某均经抢救无效死亡。
区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调解,A某等与E石料场就赔偿事宜于2014年7月10日达成协议,E石料场赔偿A某等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700000元,现A某等已实际收到200000元,剩余的500000元约定从D公司赔付,保险金超出500000元的部分也应当支付给A某等。
截至起诉,E石料场尚未支付A某等剩余的赔偿金,也未向D公司请求直接向A某等赔偿保险金。
另查明,E石料场投保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5月21日,且2013、2014年度均未进行年检。
【法院认为】
E石料场、D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E石料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雇员张某某死亡,D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赔偿义务。
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就免除责任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D公司所提免责抗辩的具体内容来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均系重大过失所致,D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重大过失行为发生的赔偿责任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外,D公司在核保时并未要求E石料场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保险事故理赔要求出具上述许可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违背了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决定。E石料场与D公司对间接损失的理解存有争议,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被告的解释。
综上所述,D公司所提免责条款无效,所有免责主张均不成立,应当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经事故调查组协商,赔偿协议确定了被保险人对张某某近亲属应负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且约定从D公司赔付的保险金超出500000元的部分也应当支付给A某等,本案赔偿责任明确。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约定,D公司对死者张某某按照每人死亡责任限额即515100元赔付。
【裁判过程】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钢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A某、B某、CD金51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