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规则详解:格式条款纠纷(一)原告赔偿投保人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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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参考案例:职业类别赔付限制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杨某等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某保险公司应向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支付的保险金额应按照基本保额的100%还是1%计算。第一,关于李某丙是否属于钢骨结构工人,某保险公司仅以李某丙被工地中的钢管砸伤为由,认定其在钢管现场工作属于钢骨结构工人,依据不足。第二,关于该赔付比例条款的效力。该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条款,即属于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范围的条款。本案中,该赔付比例条款属于某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条款中关于赔付比例的限制涉及对某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限制,其应在投保人进行投保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在特别约定和投保须知处列明了5-6类职业的被保险人保额为基本保额的1%,但其未将具体的职业类别予以列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投保时询问了李某丙的具体工作内容、告知其职业的具体类别以及其职业类别对保险理赔金额的影响,应当认定某保险公司未将该条款提请李某丙注意,李丁亦无法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因此,该条款并非李某丙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内容。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基本保额的1%支付保险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21)京0102民初13405号

02、参考案例:经营者通过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设置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对象如何认定——某影视放映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长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经营者与网络销售平台经营商签订合作协议,由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负责票务销售工作,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根据经营者要求在其运营的网络销售平台上设置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正确。

【案例文号】:(2022)鲁01行终194号

03、参考案例:格式条款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规则——某安全器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Ⅰ、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加以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Ⅱ、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无责不赔,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内容,但在保险单正面却无明显提示,保险公司亦未能就此举证其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的,该条款系无效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现主张的是由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该索赔基于原告向被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非责任保险,而是对非故意、非可预见性、非可控的风险引起的车辆损失设定的保险,其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因意外原因受损的损失,不论这种意外原因是自然原因还是第三者的责任。被告在其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保险混同,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向原告作过明确说明。但保险单正面均无明显提示,被告亦未能就此进行举证,故该条款系无效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据该条款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就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在赔偿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系争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还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该条款是双方对赔偿具体比例的约定,不属于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系争交通事故由第三方过错引起,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肇事车辆驾驶员弃车逃逸,车主亦至今未能找到,故被告应在车辆损失70%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案例文号】:(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590号

04、参考案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使用条件、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的与相应航空运输企业的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购买的机票存在该种差异且未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的,应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在前述规范体系及制度背景下,公共航空客票应由依法设立的销售主体、按照相应的售票规范执行透明的价格政策进行销售。另一方面,航空运输企业亦可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将其承运的航班客票直销给终端消费者。然而,本案中,涉案机票通过分销方式出售给两原告,但最终却是通过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直销渠道的方式出票。被告对于其供应商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航空公司授予的代销机票资质并未进行审核,而事实上该司也并无该代销资质,所售机票价格亦与航空公司规定售价不符。因此,纵观涉案机票的销售过程,显然违反了航空客票的销售程序及规范。被告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机票业务,也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

再次,关于原告是否自愿接受“套餐退订费”从而放弃了航空公司的退票标准。诚然,违反民用航空客票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涉案服务合同条款无效。但是,航空客票定价规则及销售规范的长期存在及执行,尤其是机票销售代理企业无权擅自加价销售或超收手续费的规定,将促成相应的一般社会认知,即某张机票是否允许退票、退票手续费收取多少系由航空运输企业统一确定,而非销售代理企业自行制定。基于上述认知以及对机票销售代理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预期,一般消费者在看到代销企业告知的退票规则时,更有可能将其视为航空公司的规定,除非代销企业明确告知与之相反的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辩称在“某旅行网”贞面明确载明退改规则,两原告基于自由意志选择“旅行套餐产品”并接受该条款。但该条款属于其单方面制定、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被告并未以任何方式告知原告,其所收取的退票费比例不同于甚至远远超出航空公司的规定比例。同一航程的机票可能存在多家空运企业承运的航班、多种销售渠道的客票可供选择,故若要求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机票前自行了解并比较不同销售渠道的机票退票费用有何不同并不现实,更何况执行统一的退票政策是销售代理企业的义务。因此,被告的信息披露并不充分。在并无证据表明原告明知或应知被告的退改规则与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原告为取得其他方面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而接受该退改规则的情况下,原告的知情权并未获得满足。原告在此情况下接受被告的“套餐退订费”,并不能视为原告自愿放弃了航空公司的退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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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库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代理人...2012年6月16日,林某因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入院治疗,并于2012年10月15日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因“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入院治疗,但申请理赔时保险合同已满两年。根据《保险法》规定,某保险公司无法解约,遂做出“拒付,合同继续有效”的理赔决定。林某不服,提起诉讼。https://www.iachina.cn/art/2017/6/28/art_74_45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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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高院最新发布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110网律师沈某虽称甲银行工作人员推销该份保险时夸大收益,但无证据予佐证,至于沈某所主张的甲银行未提示其抄录相关条款,并非判断银行有无履行告知义务的唯一标准。因沈某未能举证证明甲银行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94829.html
1.律师代理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案兴国县信息公开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和合同签订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http://www.xingguo.gov.cn/xgxxxgk/xg10926/202111/39a7cc9480a2478f91f443edcc945f8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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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疾病保险诉讼案例揭秘:理赔拒绝与索赔金额争议详解在此,我们将介绍几个重大疾病保险诉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相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案例一:理赔拒绝的争议 小明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包含了肺癌的保障。不幸的是,小明确诊患有肺癌,并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小明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一些既往病史为由拒绝了小明的理赔...https://www.xyz.cn/discover/detail-baoxiangongsi-3276050.html
5.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五篇)第六条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https://fw.chazidian.com/mip/fanwen1086189/
6.重疾险拒赔后的诉讼策略∣案例解析中灿视点重疾险拒赔后的诉讼策略∣案例解析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https://zhongcanlawyer.com/index/Article/show/cat_id/21/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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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诉讼法案例实析(四):保险合同纠纷案该保险公司认为,当初车辆投保时是以张三和李四合伙名义投保的,李四退出合伙,车成了张三个人的,原来的保险合同也已因合伙的解散而解除,因此拒绝赔付。张三多次交涉无结果,决定与该保险公司打官司。问题:1、张三应向哪一人民法院起诉?2、1994年5月10日,张三向昌平人民法院起诉。1995年5月15日,张三又向海淀区人民...https://www.66law.cn/laws/35472.aspx
9.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实务要点:被保险人驾车涉水行驶行为与涉保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涉水驾驶而非暴雨构成《保险法》上近因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锡山区法院(2012)锡法商初字第0595号“某电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无锡永发电镀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https://www.yjbys.com/edu/qichegusun/243393.html
10.最高院最新对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案例成功案例太保公司、太保厦门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图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保险金额应当为27203553元,图途公司两次增加投保行为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违反保险法的射幸原则,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变更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http://www.kaixuanlvshi.com/news/view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