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约定用人单位书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

01单位未缴社保致职工损失应赔偿——某汽车修理厂与李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05年5月入职某汽车修理厂,某汽车修理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遂要求某汽车修理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2005年5月进入某汽车修理厂工作,受该厂管理,由该厂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某汽车修理厂依法应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某汽车修理厂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予赔偿。因双方均未对损失具体数额提交证据,故按照李某的实际工资水平结合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等情况判决某汽车修理厂向李某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犯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也违背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初衷,对社会保险体系造成损害。本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利,也促使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使劳动者劳有所得、老有所依。

【法官提示】

02“不胜任”应先培训、调岗直接辞退属违法——某房产公司与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案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对“不胜任”承担举证责任,并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

王某在某房产公司工作,某房产公司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现因在职期间绩效考核不合格原因,公司决定于2023年5月8日解除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王某不认可某房产公司的考核结果,要求某房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某房产公司以王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使王某确实不能胜任其工作,公司也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只有在王某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某房产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考核情况、对王某的培训或调岗情况以及通知工会情况,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故判决某房产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行培训或调岗、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等程序,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3试用期≠免签期劳动合同要签订——某饭店与董某试用期二倍工资赔偿案

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董某自2023年4月21日到某饭店工作,由饭店老板进行日常管理。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2个月,日工资200元/天,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董某实际工作至2023年6月25日,工资已全部发放。离职后,董某要求某饭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自2023年4月21日到某饭店从事厨师工作,受某饭店管理,由某饭店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饭店未与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6月25日向董某支付二倍工资,该期间某饭店仅向王某支付了正常出勤的工资,故判决其向董某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本案厘清了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明确试用期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履行试用期内相应的法定义务、避免用工风险,具有指导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已经产生对劳动者的用工行为,因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部分,而非劳动关系建立前的磋商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须承担二倍工资赔偿责任。

04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须赔偿——某人力公司与徐某二倍工资赔偿案

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须赔偿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依法认定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并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减少用人单位利用入职登记表单方面掌握劳动者信息和承诺的情况,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入职登记表等文件的内容通常无法覆盖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内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入职登记表等文件已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且双方签字认可,则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必支付二倍工资。但该类文件本身缺乏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审查标准较书面劳动合同通常更为严格,而入职登记表中通常有大量手写内容,相较书面劳动合同而言,书写人、书写内容的先后以及双方是否对书写的内容达成一致,均难以证明,极易引发纠纷。

05人事主管怠于履职不能主张二倍工资——秦某与某保安公司二倍工资赔偿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等工作、具有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除非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醒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未签订,否则不宜支持其关于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秦某2022年7月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办公室文职,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秦某辞职并诉请某保安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某保安公司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具有签订和管理本人劳动合同的优势地位,秦某未能证明其已提醒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某保安公司无需向秦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判决驳回秦某的二倍工资请求,系对其不履行自身职责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失职而获益”的理念,有利于防止具有特殊职权的个别劳动者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劳动秩序。

06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违约金——某板业公司与王某违反竞业限制赔偿案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依据劳动者请求适当调整。

王某原系某板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某板业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第三方工作或提供服务,否则须按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和的三倍向某板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后王某提出辞职,某板业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王某支付了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00000元。但王某辞职后前往与某板业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某板业公司要求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9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到与某板业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违反其与某板业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向某板业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但双方约定按竞业限制补偿金总和的三倍支付违约金过高,综合王某的违约情形及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酌定按照两倍计算,判决王某支付某板业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600000元。

本案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结合实际情况,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请求,对违约的劳动者予以惩罚,也适当调整了违约金数额,平衡保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运用竞业限制条款和劳动者诚信履约。

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对一般劳动者滥用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约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及时督促劳动者诚信履约并依法主张违约金,不能利用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意拖延行使权利、谋取利益。

劳动者应诚信履约,勿存侥幸。为避免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拖欠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不宜自行终止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通过法律程序追索补偿金或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支付违约金后,在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仍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再次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0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单位有权进行调岗——刘某与某运输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劳动者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屡次危及公共安全或存在严重潜在风险的,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无需依据规章制度也可调整其岗位。

刘某是某运输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某运输公司发布了《安全生产办法》,规定对超速驾驶等行为采取扣分、培训、调岗措施,但该办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后刘某多次违反交通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超速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并在公司对其停岗培训后又多次违规驾驶,公司遂将其从驾驶员调整为跟车员。刘某拒不接受调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运输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法规针对的是整个社会面的共性需求,而规章制度则是用人单位为自己量身定制的管理工具。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法完善自身规章制度,不能寄希望于法律法规为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和管理需求补位。

08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支付工资——黄某与某建筑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黄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23年5月黄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确定为6个月,黄某休假至10月。某建筑公司未发放黄某2023年6、7月的工资。休假结束后黄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通知某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于2023年5月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其2023年6月、7月的工资系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某建筑公司未支付黄某2021年6月、7月的工资,黄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并判令未支付该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其工资支付义务的范畴,督促其及时发放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特殊困难时期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工伤假期间,单位无需发放工资,或者错误地认为即便发放,也不属于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用人单位不支付该类工资,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处于特殊困难时期,心理往往更为敏感。拖欠该时期的工资,对劳动者情感伤害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容易引发纠纷,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

THE END
1.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光荣榜:全国法院系统2017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获奖案例分析名单 一等奖 1、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网络视频缓存加速服务提供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编写人:最高人民法院 李静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游涛 2、王洁颖、董鹏程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http://yyfx.court.gov.cn/news/xq-466.html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与观点一截然相反,观点二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经检索的具体裁判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例1:青岛海顺发制品有限公司、刘建欣等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2)鲁11民终1066号 裁判观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莒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日照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以证...http://m.join-highlaw.com/nd.jsp?id=1319&groupId=2
3.栾居沪《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书刊本书通过梳理、甄别各类社会保险争议案例,分类介绍了社会保险领域的常见纠纷,包括养老保险争议、医疗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失业保险争议、生育保险争议,力图通过选取典型案例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厘清、剖析不同纠纷类型的争议焦点。同时,作者从解决各类争议的从业经历出发,通过不同的专题对各类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路径进行...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2-09-08/content-1572184.html
1.企业年金纠纷属劳动争议,法院应受理(法官精解林振富企业年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的企业年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养老保险范畴,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https://lawyers.66law.cn/s2c0027c835e69_i307360.aspx
2.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实务文章4、案由分析 参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由对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分类,确认劳动关系共计39件,占比28.68%;追索劳动报酬共计15件,占比11.03%;经济补偿赔偿金共计39件,占比28.68%;社会保险纠纷共计21件,占比15.44%;二倍工资共计4件,占比2.94%;加班与年假共计18件,占比13.24%。 https://www.rhrlawyer.com/site/zh/falvshijie/shiwuwenzhang/1626111184828633089.html
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及答案A、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B、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C、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D、因集体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5、我国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 ) ...https://www.oh100.com/kaoshi/peixun/215038.html
4....排名全国第四!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通报,重庆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再获佳绩,总成绩排名全国第4,位列上海、广东、北京之后,连续3年保持全国前5,市高法院连续4年获评先进组织单位奖。重庆法院共有51篇案例分析获奖,获奖数量比去年增长27.5%,其中二等奖4篇、三等奖18篇、优秀奖29篇;二等奖由市一中法院、...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826231
5.法律服务方案6.4、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接续事务; 6.5、办理与安置费用相关的事务; 7、代理各类并购案件的诉讼业务 公司并购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千差万别,不仅有债权债务纠纷,还会包括各种行政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8、处理公司并购的善后事务 ...https://www.ruiwen.com/fuwufangan/7062420.html
6.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随着近两年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那么,下文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提供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规则要述 01 .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 ...https://www.yjbys.com/edu/qichegusun/243393.html
7.中国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法律性质现状与未来发展虽然国内法学界就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仍有不同认识,但从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法是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作为社会保险的创始国,德国不仅有完整的社会法体系,而且设立有专门的社会法院负责处理社会保险领域的司法纠纷。 在我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http://www.sass.cn/109000/59041.aspx
8.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精选6篇)本案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私企老板让张某自己解决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这不仅对张某构成了侵权,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用工行为。 第二,本市也没有专门接受职工挂靠、帮助用人单位规避履行缴费义务的机构。 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劳动者随时可以通过申请...https://www.360wenmi.com/f/fileb2dk4jjj.html
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自2016年开展以来,至今年已成功举办7届,成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广大法官钻研业务、交流经验、展示成果的重要平台。各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广大法官踊跃参加,参选稿件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2022年共收到参评稿...https://www.faxin.cn/lib/zyfl/ZylfSimple.aspx?gid=A324729
10.中国法院网54件案件中,涉及法律、法规层面以下的部委规范性文件19份,地方规范性文件13份,分别对连续工龄的计算,超龄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和地域性比较强。 三、纠纷原因 (一)个人原始档案留存和保管不当 社会保险行政...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1/10/id/52879.shtml
11.新保险案例分析10篇(全文)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2篇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程度越来越深,保险行业迅速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更好的进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出台了保险业新“国十条”。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研究新国十条出台的必要性及创新性,分析其对保险业的影响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95l994xf.html
12.德勤:案例分析,国际派遣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国复咨询然而,派遣员工赴任后,企业却发现实际成本与预测成本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差异。经过分析比对,企业发现造成预测成本偏差的主要原因是遗漏了派驻地的社会保险成本的估算。由于这一失误,整个项目的收益情况与预期也出现了偏差。 由此可见,造成预测成本差异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企业未能充分考虑派遣国和派驻地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https://www.goalfore.cn/a/2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