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1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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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要述

01.免责条款加粗处理,未进一步提示说明,亦或无效

即便保险人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处理,保险人未进一步提示与说明的,免责条款仍或无效。

02.非小区车辆受损,保险人无权向物业公司代位追偿

投保车辆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应不予支持。

03.保安受业主委托挪车肇事,保险人无权向物业追偿

物业公司职员受小区业主委托挪车时肇事,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人后,向物业公司及其职员追偿的,应不予支持。

04.轮胎充气爆炸致损,不构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

因在道路上修理轮胎并充气导致轮胎爆炸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05.乘客下车时被车门夹脚摔地受伤,应获交强险赔偿

公交乘客下车过程中受伤,因已完成下车动作,故应属于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理赔的“第三者”和“受害人”范围。

06.“非医保免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应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免赔”条款应属免责条款,如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认定该款无效。

07.投保人超载的,保险人可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免责

投保人超载,保险人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主张免责的,即使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程度低于法定标准,亦应予支持。

08.约定保险期间自投保次日零时起算,格式条款无效

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投保次日零时起算的条款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应系无效,保险期间应自保单生成时起算。

09.驾校教练车下指导,学员单独驾车,应属无证驾驶

驾校教练员车下指导学员倒车入库发生交通事故,该学员单独驾车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0.高速上轮胎引发事故,保险人追偿时,应考虑过错

因高速公路上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向高速公路公司行使追偿权时,应考虑过错。

11.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权获得三责险赔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事故时身处车身内外,均不能作为第三者获得三责险赔付。

12.同一公司两辆车相撞,被保险人仍可获交强险赔付

交强险保险标的系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故该保险中所指“第三者”,应以财产而非以财产所有权人作为判断标准。

13.约定“零时投保”属拖延承保,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14.超载增加免赔率,已明确说明的,格式条款应有效

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超载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应为有效。

15.交警处理期间,机动车责任保险诉讼时效持续中断

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诉讼时效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在交警部门作出最终责任认定前,诉讼时效期间持续中断。

规则详解

标签: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无责免赔|明确说明

案情简介:2011年,马某投保车辆与任某货车相撞,交警认定任某全责。马某诉请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2.8万余元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责免赔约定抗辩。

实务要点:即便保险人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处理,保险人未作进一步提示与说明的,免责条款仍可能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朝阳区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80号“马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马跃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条款交付的证明标准)》(李方),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272)。

标签: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物业服务|车辆受损|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2011年,薛某驾驶服装公司投保车辆停在朋友小区地下车库。晚上王某盗窃车内财物后将该车焚毁。保险公司向服装公司赔偿89万余元车损险后向物业公司追偿。物业公司以物业合同约定“禁止外来车辆人内(包括业主未经物业公司登记的车辆),擅自进入小区停车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负”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①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服装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服装公司对物业公司的相应权利。保险公司在向物业公司行使追偿权时,应以物业公司对投保车辆造成损坏的法律关系为行使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②本案物业服务基础法律关系应系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依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确定的服务对象应为与业主存在父母、配偶、子女等血亲关系或其他法律上认可的租赁、借用等关系且长期一同居住的人员,其他人员非物业服务对象;根据物业合同约定,未经物业公司登记车辆,并不因其已实际进入小区而自然受物业服务合同保护。本案保险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基础关系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因投保车辆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投保车辆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向物业公司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应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锡商终字第0673号“某保险公司与某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见《太平洋保险公司诉好管家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代位求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潘亚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277)。

标签: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物业服务|车辆受损|代为挪车

案情简介:2012年,小区保安尹某使用业主陶某放置在保安室的车辆挪车时,误将油门当刹车,将后车碰撞致损,陶某支付修车费6.7万余元。保险公司理赔后向物业公司及尹某追偿。

实务要点:物业公司职员受小区业主委托挪车肇事,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人后向物业公司及其职员追偿的,因肇事者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且主观上无过错,故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朝阳区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4479号“某保险公司与尹某等保险人代位权纠纷案”,见《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尹亚文、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崔立斌、薛泓),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282)。

标签: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机动车保险|轮胎爆炸

案情简介:2010年,刘某驾驶周某挂靠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因轮胎爆炸,停靠路边,经营流动补胎的华某为轮胎充气时,轮胎爆炸,弹起刘某撞击停靠路边由代某雇佣司机驾驶、挂靠物流公司车辆的车架上致9级伤残。刘某诉请华某、代某、物流公司及周某、代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实务要点:因在道路上修理轮胎并充气导致轮胎爆炸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96号“刘某与某物流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见《刘夫伟诉被告上海国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案(“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之适用)》(徐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23)。

标签:机动车保险|第三者|上下车

案情简介:2013年,胡某乘坐范某驾驶巴士公司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脚后摔地致9级伤残,交警认定范某全责。胡某诉请范某、巴士公司、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①胡某乘坐范某所驾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定当时胡某属行人,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保险公司称胡某在事发时属于车上人员,本案不属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赔偿金承担赔付责任,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另因事故车辆还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保险金额赔偿金部分,应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巴士公司承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胡某8万余元。

实务要点:公交车上乘客离开车辆下车过程中受伤,因已完成下车动作,故应认定属于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理赔的“第三者”和“受害人”范围。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珠海区法院(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407号“胡某与范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胡虾女诉范敏、广州市溢通巴士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应否属保险理赔范围的界定)》(区伟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43)。

标签:机动车保险|医保用药|交通事故|医疗费|非医保免赔|明确说明

案情简介:2011年,彭某被阚某驾车撞伤。关于彭某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非医保免赔”约定主张免责。

实务要点: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免赔”条款应属免责条款,如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38号“彭某与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彭聚有诉阚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非医保免赔”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王强祥、纪学鹏、邵文龙、董春凯),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46)。

标签:机动车保险|不计免赔|交通事故|超载|明确说明

案情简介:2012年,孙某驾车追尾赖某雇佣王某驾驶、挂靠运输公司的超载货车,孙某死亡。交警认定孙某、王某分负主、次责任。2013年,孙某近亲属诉请赖某、王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

实务要点:超载行为系法律明文禁止的周知性事项,超载行为免责规定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援引,即使保险公司对该定义履行说明义务程度低于法律设定标准,只要未侵害投保人知情权,保险公司以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主张适用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福建长汀法院(2013)汀民初字第1289号“孙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孙家来等诉王金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超载)》(邱雄),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55)。

标签:机动车保险|零时投保|格式条款|保单生成

案情简介:2011年3月11日上午10点,康某投保交强险。下午2点康某驾车与赵某车辆相撞,康某受伤,损失7万余元。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3月12日零时保险合同生效为由拒赔。

实务要点: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投保次日零时起算的条款因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应系无效的格式条款,保险期间应自保单生成之时起算。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锡民终字第0177号“赵某与康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赵水平与康伟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强险”保险期间、零时起算“脱保”条款无效)》(刘翼州),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61)。

标签:交通事故|培训陪练|机动车保险|无证驾驶

案情简介:2012年,驾校教练李某车下指挥学员倒车入库时被撞身亡。驾校赔偿李某亲属70万元后,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2万元。

实务要点:驾校在培训过程中,教练员未按法律规定随车指导学员驾驶被保险车辆,该学员单独驾车应属无证驾驶,由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有权依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220号“某驾校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宿迁市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无证驾驶与交强险理赔)》(刘玲),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290)。

标签: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交通事故|高速公路|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2012年,贸易公司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碰撞路面轮胎引发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1万余元及路产损失1600元。保险公司赔偿贸易公司后向高速公路公司追偿。

实务要点:因高速公路上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向高速公路公司行使追偿权时,应考虑过错。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7号“某保险公司与某高速公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广州高速公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杨斯森),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296)。

标签: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被保险人|合法驾驶人

案情简介:2012年,袁某驾驶汪某车辆,因故障停于路边,二人下车查看时被杨某所驾车辆碰撞身亡,交警认定杨某、袁某分负主、次责任,汪某无责。袁某、王某近亲属作为原告,诉请汪某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实务要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事故时身处车身内外,均不能作为第三者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3)昆民四终字第98号“汪某等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汪洋一帆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冯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308)。

标签:机动车保险|姐妹车|同一被保险人

案情简介:2012年,运输公司驾驶员刘某、梅某分别驾驶的甲、乙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致乙车受损,花费修理费1.7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财产保险范畴,系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该保险中所指“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所有权人作为判断标准。②运输公司为甲车投保交强险承保范围是该车辆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虽乙车与甲车同为运输公司所有,但本起事故中,乙车为甲车的第三者车辆,故甲车给乙车造成损失应属甲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在无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和限额内对运输公司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财损限额4000元范围内赔偿运输公司。

实务要点:机动车交强险系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该保险中所指“第三者”应以财产而非以财产所有权人作为判断标准。

案例索引:上海宝山区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4348号“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上海派尔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姐妹车”相撞的“交强险”赔偿问题)》(鲁晓彦),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315)。

标签:机动车保险|零时投保|拖延承包|格式条款

案情简介:2012年7月24日上午9点,王某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当晚9点肇事致人死亡,王某赔偿45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公司以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4356号“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王啟儒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零时起保”条款的定性)》(张倩),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319)。

标签: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交通事故|超载|免赔率|明确说明

案情简介:2011年,物流公司投保车辆肇事致第三人谢某受伤。就已支付的赔偿款42万余元,物流公司诉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车辆超载、依约应增加10%免赔率,谢某自行委托伤残鉴定而产生的1300元不应赔偿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均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物流公司明确说明。本案中,诉争保险车辆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超载,而保险合同中上述免责条款均以字体加粗形式作出提示,物流公司亦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本人已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且本案双方对该条款相应法律后果并无异议,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对上述免责条款向物流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②鉴定费1300元系案外人谢某自行委托伤残等级鉴定而产生的费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物流公司保险金27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超载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的免责条款,均以字体加粗形式作出提示,投保人亦加盖公章确认的,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有效。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终字第1361号“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厦门建盛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李云),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326)。

标签:机动车保险|诉讼时效|事故认定

案情简介:2011年2月,朱某酒驾与运输公司职工王某所驾车辆相撞,朱某身亡。2012年5月,交警认定朱某全责。朱某配偶徐某申请复核,同年7月,上级交管局复核维持。2013年5月,就垫付死者医疗费、丧葬费2万余元,运输公司诉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付1.2万元,保险公司以超诉讼时效抗辩。

实务要点: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诉讼时效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自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之日起中断,并在交警部门作出最终责任认定前,诉讼时效期间应持续中断。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3)高新民初字第3214号“某高速公路公司与徐某等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四川成都绕城(东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诉徐大霞等保险合同纠纷案(诉讼时效争议)》(程洁),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34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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