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无关
案件三: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但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开支32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
【案情】原告享有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
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将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涉案图片集的功能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案件六: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案件七:发表言论的注意义务可因身份不同而变化
原告主张,赵某发布的涉案视频存在不实内容;岳某某作为网络大V和知名律师,转发涉案视频并发表系列博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微梦创科公司因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及时核查乘客恶意投诉,并限制其“深夜服务卡”功能,导致其流水缩减损失16000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暂停原告“深夜服务卡”功能并设置观察期系为保障乘客安全行使平台自治管理权,原告收入并未因被告管理行为而减少。
【审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依据乘客投诉情况对原告违规做出初步判定,限制其“深夜服务卡”使用,符合平台规则,亦符合广大不特定乘客安全保障要求。但原告申诉后,被告未依照平台规则对违规事实进行核查,在原告并无过错的情况下采取账号限制措施缺乏依据。被告行使平台管理权时未遵守规则约定,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数额可以“深夜服务卡”功能受限前后的日收入差额为计算标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