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结合本案分析,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不以“变更交通工具”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条件。

案例一

2012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3费用5000元)。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给付6万元租金。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每日356元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协商,房屋出租人李某提出按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承租人张某并未即时作出承诺。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在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短信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使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某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某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同时张某要求租金10万元,李某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

案例二

案情

2012年11月,原告李双杰与被告张学萍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学萍承租李双杰368号院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3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付。201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张学萍要求李双杰提供汇款用的银行账号,李双杰予以提供,张学萍向李双杰汇款4、5万元(扣除张学萍给李双杰做防水的费用5000元),但李双杰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学萍应当给付6万元的租金,张学萍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李双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学萍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日356元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双杰与张学萍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的协商,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李双杰提出按照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作为承租人的张学萍并未即时作出同意该租金标准的承诺,虽在庭审过程中,张学萍表示同意按照李双杰提出的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但张学萍的该承诺已经明显超出承诺的合理期限,李双杰现已经不同意与张学萍继续履行合同,故应当认定李双杰、张学萍双方在原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张学萍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后,张学萍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李双杰与张学萍曾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短信息往来记录显示李双杰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学萍主张的数额则为10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合意。张学萍的单方付款行为系对李双杰所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发出之新要约,李双杰对该新要约并未承诺同意,4、5万元款项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双杰同意并主动接受张学萍主张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前提的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李双杰与张学萍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张学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基础,应予腾退,并应支付原合同期满后其继续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其中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承诺的期间;二是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1、关于承诺期间。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双方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缔约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话为要约者,受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李双杰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学萍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同时张学萍要求租金10万元,李双杰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虽然在一审的庭审中,张学萍表示愿意以13万元的价格承租涉案房屋,但由于李双杰之要约已经失效,张学萍的承诺不产生合同订立的效果。

2、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张学萍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双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中张学萍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双杰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然而,张学萍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双杰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双杰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已履行为理由“绑架”要约人,从而成立合同,因为从根本上讲,合同法所遵循的最高原则,系双方合意,无合意即无合同,更谈不上履行。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篇四:合同案例:旅游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一、何谓附解除条件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三种情形可以促成旅游合同成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1、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包价旅游团队最低成团人数。按照《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旅游合同中可以对成团的最低人数可以进行事先约定。这是由旅游团队业务特性决定的,旅游团队价格较为优惠(低价团不在此列),是因为旅行社可以通过数量的整个获得供应商的优惠。如果团队人数过低,就可能难以拿到供应商的优惠,旅行社就难以操作。

2、旅游签证也成为旅游合同顺利出行的附加条件。在出境旅游团队游中,也签证是否能够顺利取得,游客、旅行社事实上心中无数,给予签证与否的权利在领馆的签证官手上。也就是说,哪怕游客向旅行社交纳了全额团款,和旅行社签订了完善的旅游合同,供应商也已经确认,但最终是否成行,还要看签证是否顺利。如果签证能够顺利签出,旅游团队就可以出行,否则,旅游团队不能按照预期出行,旅游合同必须解除。

3、不可抗力是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旅游合同解除的处理

1、上述第一种情况,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在此情况下,只要参团人数不到约定数量,游客又不愿意参加另外旅游团旅游,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要全额退还旅游团款,即使旅行社为此已经支出了费用。

2、上述第二种情况,旅行社操作已经产生的且有据可查的费用,如果没有实现约定,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包括签证费、已经预订机票的费用等。游客可能要问,假如签证不能顺利办出,游客也没有过错,为什么产生的费用是游客承担,而不是旅行社承担。这就涉及对于签证在旅游合同中作用的理解。

在我看来,旅游签证是解除旅游合同的条件,而不是旅游合同生效的条件。假如签证是旅游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意味着在签证顺利办理完毕前,旅游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或者说旅游合同尚未生效。如果是旅游合同尚未生效,旅行社产生的费用自然应当由旅行社自己来承担,换句话说,旅行社所做的一切和游客没有任何关系,自然不能要游客来承担费用。

而旅游签证是解除旅游合同的条件时,就说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成立且生效,旅行社由于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签证原因),造成游客旅游行程受阻,旅行社为游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当然要由游客承担,虽然从表面上看游客并没有从中实际受益。

旅行社或者的疏忽导致被拒签,谁有过错谁负责,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比如游客提供了虚假材料,导致被拒签,所有的费用应当由游客承担;如果旅行社业务疏失导致拒签,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篇五:劳动合同法案例:用人单位诉求劳动者损害赔偿】

问题:劳动者是否应给予赔偿?

汤某系某公司出纳。2004年4月30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指派汤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在两位同事的陪同下,汤某与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15万元人民币遭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假币,当即向警方报案,至今未侦破。事后,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分析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汤某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可见汤某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THE END
1.简短的法律案例分析.doc简短的法律案例分析 1.关于几道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的求助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如下: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的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赵某在一个月后得...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623/5242333234010232.shtm
2.ACCA微课堂第18讲:损害与补偿,合同法案例题高频考点解析合同法的第六章是关于违约救济措施的学习,该章节将会以案例题考察,需要引起考生足够的重视。该章节详细介绍了作为普通法下最主要的救济手段—Damages的内涵和特征,以及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两大标准;与此同时,作为补充普通法救济手段不足而产生的衡平法救济,也需掌握三种主要的措施。 https://m.gaodun.com/acca/1040710.html
3.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9)仔细琢磨《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正确理解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接受遗赠和放弃受遗赠行为各自的法定表示方式,即便在案例分析中出现,也可迎刃而解。 正好相对,其意思表示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http://www.yuloo.com/news/219173.shtml
4.业务综述“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综述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http://www.szlawyers.com/info/b5ae04527d2847789f4eeb81d8bf3e3e
1.真实案例范文7篇(全文)合同法真实案例 第5篇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振兴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hgz1jelt.html
2.民法篇2:民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民法》典型合同案例分析 作者:张雅卉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在公民发生合同纠纷时,《民法》作为一般法,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一定的依据。本文将以案例形式,立足在民法的角度,对人们生活中遇到合同纠纷进行分析,从而让人们对民法的作用有新的了解。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ktxgq16.html
3.关于合同纠纷的成功案例分享导语: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案例分析一: 成功代理合同纠纷违约案件【争议焦点】 ...https://www.jy135.com/falv/392.html
4.《离职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分析与案例《离职协议》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分析与案例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https://lawyers.66law.cn/s2e00f688e8f65_i274839.aspx
5.有关撤销权的案例分析三、 理论分析 本案既涉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适用,又涉及两部法律中关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撤销权行使期间具体规定的适用。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合同法》是特别法,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本旨是促进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成交易的稳定实现,其中无效...https://xj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3/07/id/5960679.shtml
6.合同法试题及参考答案合同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 C )获得赔偿。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C.缔约过失责任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2.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乙立即...https://www.ruiwen.com/shiti/1729134.html
7....基于100个最高院案例分析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文在综合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最高法院关于合同解除的100个相关案例的基础上,选取典型案例,发掘法...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215983
8.工程合同案例分析(61个)笔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十条,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具体到建筑施工合同申,实质性内容应是指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的质量标准、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以上...https://doc.mbalib.com/view/e4639b251178767b299ee594339db507.html
9.周训松:论复合合同司法裁判的阐释路径【摘要】 合同法和相关特别法规定了若干有名合同。但实务中,无法直接归类为有名合同的合同大量存在。本文从合同主要义务构成入手,提出复合合同概念,并界定了复合合同与单一合同、有名合同的关系。复合合同有并列复合、对合复合、混合复合等复合形式。在实务中,需要对复合合同的成分进行提取、分析、补完。然后再对当事...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4297
10.教学资料本书为此在每一章内容讲授前精心设计了国际商法课程的预习思考题和案例分析题,思考题所涵盖的内容反映了该章节的理论难点和重点,同时也与要分析的案例密切相关,从而把大陆法系讲授型教学法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结合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之中。通过预习思考题的提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通过案例分析题引导学生把理论...https://fxy.gdufs.edu.cn/rcpy/yjsjx/yjssfkc/gjsfztyj/jxz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