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张某蕾利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胡某东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25万余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余元未归还。
2、案件查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虚构保险险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众多被害人非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蕾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警示意义
消费者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要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相信任何人宣传的所谓高额回报、高收益、高息保险。
尽管打着不同营销噱头,如“元宇宙”“区块链”“电子黄金”等,非法集资行为大都以许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资金。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期兑现本息,给消费者留下靠谱印象,待消费者拉拢其他人参与集资,达成一定资金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最后“跑路”。银保监会曾提示,在现阶段的经济条件下,任何产品如果承诺收益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消费者要自觉抵制高息诱惑,认清假借保险的非法集资。
2、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3、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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