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XX县XX镇XX村人,现住XX。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XXX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依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份,经被告业务员多次向原告劝保后,原告购买了被告的人身保险(分红险,2004),附加险:人身保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还有一年期附加短险,伤害保险(2004)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并于2007年8月29日与被告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码:),投保人是XX,被保险人是XX。自合同签定后,原告每年从建设银行的帐户向被告交纳保险费1344元,至今已连续交费4年。
2011年2月1日,被保险人XX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可能性大。经治疗好转后,于2月25日出院。2011年3月24日,被保险人再次发病,经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肾炎、脂代谢紊乱,经过医院治疗后于4月13日出院。
被保险人患病后,原告及时的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原告发出解约、拒赔决定,理由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保险法》和《合同法》以及合同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履行合同赔付义务,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及逾期赔付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