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8,投保人甲为自己向保险公司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内,其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致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医院鉴
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无、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第三关节僵硬畸形;中
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甲根据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约定“一
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A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3.6万元。A认为,以甲的伤残程度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
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的“残缺”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条“一手中指、无
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只同意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4000元。甲不服,双方诉讼至法院。
甲的情况适合二十、二十一项规定,法院作出不利于条款制定方的解释。A按
二十项给付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例2】
法国一位芭蕾舞演员,为保护其二条腿,申请保险,在保险单上用法语注明
“jambe”(腿)字样。一次演出,不慎大腿摔伤,要求医药费。遭拒,理由:jambe
指小腿,不是大腿不在承保范围内。诉讼,法院引经据典,甚至翻阅雨果的著作,
查明jambe既指大腿、又指小腿,判保险公司败诉。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家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
险,对每位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至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顾
客已有10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发现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且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于是保险公司
以此为由,发出拒赔通知。诉至法院,经审理确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
益,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代签问题】
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
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
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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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
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
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
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
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
代签字有二种:a.由保险代理人代签。因为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明知代
签字会导致合同无效仍这样做,则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主要在保险公司;b.由投保
人或被保人的亲属、朋友代签字,后果由客户自己承担。
2、受益人
【例】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
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
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
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
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
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
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
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
10万保险金指定受益人。另60*10=600未指定,作为遗产平均分配(妻子、
父、母)。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