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司个人商业健康险政策口径培训:绝对要看,明白不是一点半点,附案例及小编学习笔记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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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对于个人扣除限额2400/年(200元/月)

李某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3000元,那么他当年最多可在税前扣除2400元(200元/月)

同样王某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2000元,那么他当年最多可在税前扣除2000元(平均166.67元/月)

笔记:年度最多2400元,注意是平均最高200元/月,按月扣除,即12个月平均的概念,低于200元据实,高于按200元每个月标准。

问题2:适用对象例外,理解什么是连续性所得及符合条件的扣除事项

李某没有取得上述所得项目,但李某2018年炒股收入10万元,能否享受此项政策。

张某没有取得上述所得项目,但张某2018年取得房租收入3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赵某没有取得上述所得项目,但赵2018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笔记:还差这点吗?不得享受的事项看看。

问题三:工资所得的纳税人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险

李四2017年7月1日购买了一份商业健康险,支出2400元,由于李四疏忽,2017年11月5日将保单提供给单位,为保证纳税人享受政策,11月份可以让纳税人一次性扣除800元,之后每月扣除200元。

笔记:之前未扣除的不视为放弃,而是可以一次性扣除哟。一次性交齐全年保费的,理论上是按月每月最高200元哟,但是,但是,如果单位一次性为员工购买的,2400元,一次性扣除2400元的(注意要缴到这个,如果只保2000元一年,则只能扣2000了),解读为是可以的,不追究必须按月呢。

如果员工工资扣除保险及公积金等后,是5000元,单位购买2400元年度商业健康险,则当月计税为5000+2400-2400=5000,也可以是5000+2400-200,以后每个月继续扣除200,都可以。

举例:张三购买一年期商业建康险,一次性缴费2200元,张三及时将保单交给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三扣除183元。

举例:张三购买一年期商业建康险,一次性缴费2800元(平均每月233元),张三及时将保单交给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三扣除200元。

笔记:注意,这儿是个人购买,相当于自己掏钱买的,则代扣代缴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比如上面的5000元情形,再扣除183或200元计算个税。

问题四:单位为个人购买健康险计入管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单位替员工承担商业健康险,如果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这部分保费未进入职工“工资单”,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不再考虑这部分垫付费用,工资单中不再扣减。

A公司未员工张三购买商业健康险一次性负担2380元(198.33元/月),这部分保费未进入职工“职工工资单”,也未计入职工福利费。这部分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这部分垫付198.33元/月,不再并入工资单征个税,同时,计算个税时,“工资单”项目不再抵减。

笔记:这个理解非常关键啊,这相当于单位垫的费用,但是所得税前未扣除。就不视为员工工资了,不加也不减了,这个倒是简单化的处理意见。小编理解是不是还是做进来,再扣除出呢?毕竟企业所得税和个税是有点不同的主体身份的,但最后结果却是一样的。

问题五:单位购买计入员工的工资操作,并进行个税计税

企事业单位购买后,统一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相当于给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在按个人工资单计算个税时,直接扣减此部分保费。(享受优惠)

笔记:认为是多发放的工资薪金,作为工资税前扣除,个税计算扣除按上述说明的案例方式。

问题六:单位购买计入福利费,作为福利费标准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买后,统一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相当于给职工发放2400元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按个人工资单计算个税时,直接扣减此部分保费支出。(享受优惠)

笔记:这个意见也很重要的,看计入什么事项,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可以看方式处理的,这一点,也是一种可以用的理解思路。

问题七:行政单位的支出看是不是允许列支

行政机关购买,如果财经纪律允许,计入单位公务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税收入中,在限额内扣减保费支出。(享受优惠)

——如果财经纪律不允许,单位应向个人另外收钱,或者从某月工资中统一扣掉。以后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税收入中,在限额内扣减保费支出。(享受优惠)

笔记:个人购买的也相当于是单位来扣减个人所得处理。

问题八:单位代劳务报酬人员购买的方式,不得由单位承担

与工资薪金是有区别的。取得连续劳务报酬收入的个人,不属于单位的员工。单位代买保险,而不是替其负担保费。

扣缴单位代办属于垫资后,会计上要计入“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允许转入扣缴单位成本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在扣缴单位向个人支付报酬时,也应按月扣除此类费用。

问题九:年度12万元申报有影响吗

纳税人享受商业建康险优惠后,此项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12万元申报。

问题十:外籍人员是否可以享受

外籍人员可以享受商业建康险优惠政策。

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

2017年4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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