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按照刚发布的45号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以及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由支付佣金的企业在代征增值税及地方税费后,统一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这是现行税收管理政策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营改增后佣金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新规
段文涛/文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定义及佣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企业员工以外的证券从业人员,只能接受一家证券企业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证券企业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企业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
综上,合法取得佣金的中间人,作为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个人代理(经纪)人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代理证券企业等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代理、经纪业务,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服务而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申请汇总代开发票的企业应将个人代理(经纪)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本次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保险、证券等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2016年5月全行业营改增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突破。
对于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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