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不仅对营销员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险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了“尚方宝剑”。
要求出示展业证
《规定》要求保险营销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而且推销保险时应当出示《展业证》。在保险营销人员进行保险营销时,无论之前是否相识,消费者都应该让其出示《展业证》。保险市场上有少数经理主管在营销新人尚未取得双证,就鼓动其向周围的亲戚朋友销售保险。不少消费者因为营销人员是自己的亲戚朋友,也就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出示《展业证》,结果导致日后纠纷。目前保险人员流动频繁,脱落率居高不下。不少营销人员虽然跳槽到新公司,但资格证书仍然留在原公司,按规定不能领取展业证。消费者对此要了解清楚,慎重投保,以免缴纳保费后保险合同却不能生效。
此外,《展业证》上载明了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编号,所属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营销员编号等信息,消费者要留意查看,便于查询核对。如若发生纠纷亦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让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遇到违规投诉有门
为约束营销员的展业行为,《规定》列出了营销员22条违规操作,几乎涵盖了包括误导、夸大分红收益等现存于保险营销过程中的所有违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规定》逐一了解,并小心营销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有部分营销员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用红利低、收益差等借口唆使投保人退保之后重新购买保险产品。此种行为亦属22种违规行为之一,消费者不可贪图营销员口中的利益而贸然更换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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