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律师(雇员律师)个人所得税问题详解增值税扣除额纳税

本文所称提成律师是指具备律师资格,非律师事务所备案登记的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律师。

按照上述定义,提成律师在税法上对应的概念为雇员律师(专职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与兼职律师。为了方便区分两者概念,笔者在下文中主要介绍雇员律师的税务问题,兼职律师笔者会另外撰文介绍。

02

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45%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总收入-全年办案费用-律协培训费用-当年律师的个人扣除额

03

提成律师全年总收入详解

在上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全年总收入是指:提成律师全年综合所得总收入,包括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总和。以下各收入均指年收入。

(一)工资薪金收入

提成律师在自己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固定薪酬类收入、补贴津贴、办案分成收入。

固定薪酬类收入:律所发放的固定工资、奖金、“十三薪”等与不与办案收入挂钩的劳动报酬。

补贴津贴: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补贴津贴外,律所以补贴津贴名义变相支付的劳动报酬均需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办案分成收入:与每个具体案件直接挂钩的收入分成,区别于奖金(奖金为年底根据律师综合表现发放,无法体现出与每个具体案件挂钩)。

在确认收入金额时,工资薪金收入按应当取得的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假设某律师从律所取得的薪酬为10万元,则工资薪金收入为10万元。

(二)劳务报酬收入

提成律师在自己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个人)取得的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

在确认收入金额时,劳务报酬收入按应当取得的金额乘以80%确认收入额。假设某律师兼职在其他单位讲课,该单位支付给律师讲课费10000元(按月支付),则该律师劳务报酬收入为10000×80%=8000元。

注意:该律师按8000元确认收入不是指其少收2000元!只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时可以免除2000元的计算基数,是税法赋予少交税款的权利!该律师实际到手金额为:10000元-个人所得税。

后文中提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稿酬收入同理。

(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提成律师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一般情况下,提成律师可能会取得著作权许可费,该许可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在确认收入金额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应当取得的金额乘以80%确认收入额。假设某单位支付给某律师著作权许可费10000元,则该律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10000×80%=8000元。

(四)稿酬收入

是指提成律师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

在确认收入金额时,稿酬收入按应当取得的金额乘以56%确认收入额。假设某出版商支付给某律师稿酬10000元,则该律师稿酬收入为10000×56%=5600元。

稿酬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

04

提成律师办案费用与律协培训费用

(一)全年办案费用

指办案过程中直接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最高上限由各省市税务局在办案分成收入的30%标准内确定。

(二)律协培训费用

指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一般凭培训费发票或财政专用收据等票据据实扣除。

对于律协组织的出国留学费用,笔者个人认为如能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也应当予以扣除。

注意:律师协会的会员费不一定就是律师培训费用,会员费是否能扣除需遵从地方税务征管口径。

05

当年律师的个人扣除额包括:全年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其他扣除(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捐赠支出。以下笔者详细展开介绍当年律师的个人扣除额各个项目:

(一)全年减除费用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成律师作为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每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有减除费用六万元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专项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8%、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2%、失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0.5%、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承担部分7%。

注:

2.专项扣除不包含工伤保险,因为工伤保险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承担,故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3.部分律所规定提成律师社保及公积金的单位承担部分也由律师个人承担,由此将产生税务风险。以后笔者会另行撰文详细展开论述。

(三)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笔者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对每个项目详细展开介绍如下:

1.子女教育支出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属于学历教育。

对于提成律师夫妻双方的小家庭而言,每个子女每年最多抵扣12000元教育支出,相比之巨额养育费用,这点扣除额杯水车薪。如果国家真要下狠心鼓励老百姓养三胎,应当改革税制,允许纳税人将子女养育费用全额抵扣个人所得税。这样,大家养娃的积极性将会有所提升!

2.继续教育

如提成律师的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该提成律师作为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子女本人扣除。

对于提成律师而言,如接受学历教育,理论上每年最多抵扣4800元;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理论上每年最多抵扣3600元,需取得证书。两者相加,每年最多抵扣84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费用与“律协培训费用”不可重复扣除,一般而言两者不存在交叉重复的可能。

3.大病医疗

提成律师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如该律师的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医药费用支出扣除额的计算方式同上。

大病医疗支出是专项附加扣除中金额最大的一项,但扣除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是医疗费自费部分,且金额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才能税前扣除,最多扣除80000元。即该律师当年生病医疗费自费支出部分达95000元,最多能扣除800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对于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纳税人只能选择一项扣除,不能两者同时扣除。两者分别介绍如下:

(1)住房贷款利息

如提出律师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该律师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贷款利息理论上每年最多抵扣12000元,且必须是首贷房。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均有贷款利息的,结婚后反而吃亏了。

(2)住房租金

提成律师如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提成律师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能抵扣租金。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对于北上广等大城市律师而言,理论上每年最多扣除租金为18000元。租金扣除标准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高。

5.赡养老人支出

提成律师(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理论上每年每位老人最高赡养支出扣除上限为24000元,一般而言提成律师需赡养父母两位,那么可扣除48000元。如有兄弟姐妹,则该金额可能被均摊。

(四)其他扣除

1.年金

年金是指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于企业而言,年金又称企业年金;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年金又称职业年金。

单位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将年金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员工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退休后领取年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1)单位必须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仅为单独员工缴付不享有优惠政策;

(2)限额为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超出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将领取的年金(补充养老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于提成律师而言,通过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方式不失为一个较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一方面该部分收入可以晚交税,另一方面也给自己将来养老增加保障。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通过建立年金计划可以将符合标准的年金支出税前扣除,抵扣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需注意,律所层面税前扣除的金额上限为工资总额5%。

2.商业健康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为个人购买或个人自行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提成律师购买该保险支出,每年最多可以抵扣2400元。在申报该项扣除时,需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3.税延养老保险

税延养老保险是指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成律师如购买税延养老保险,其税前扣除的标准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即理论上一年最多抵扣12000元。

提成律师在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对收入的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在申报该项扣除时,需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允许扣除的税费

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印花税,不包括增值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上述四项所得中,仅劳务报酬所得涉及增值税。当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含税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后(上海标准:按次500元/次,按月20000元/月),需要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旦缴纳增值税后,自然会产生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因增值税是价外税,故在填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时需剔除增值税,按税后收入填报。而增值税的附加税费是价内税,需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提成律师而言,其在自己任职的律所领取的收入均为工资薪金所得,故不存在增值税问题,也不存在该扣除项目问题。但如果提成律师在其他单位有兼职产生的劳务报酬所得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了,则存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可能需要填报该项目扣除。

5.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其他”为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1)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的“公务费用扣除”。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3)律师的办案费用扣除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在雇员律师自行负担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情况下,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扣除办案费用,以降低缴税基数。办案费用包括办案过程中直接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最高上限由各省市税务局在办案分成收入的30%标准内确定。

提成律师的办案费用扣除应当填报在该栏目中。

如提成律师所在省市规定律师办案费用扣除为“30%无票扣除”方式,则提成律师直接按办案分成收入乘以30%计算出办案费用金额,然后将该金额填报填报在该栏目中。

如提成律师所在省市规定必须据实扣除,则提成律师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据实填报。

(五)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而实际支出的金额。

捐赠对象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否则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在申报该项扣除时,需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对于提成律师而言,如实际捐赠过款项,可填报该项目办理税前扣除。

★总结★

通过上文详细介绍,可知应纳税所得额详细展开公式为:

=(全年固定薪酬+补贴津贴+办案分成收入+在外兼职的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年办案费用-律协培训费用-全年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其他扣除(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捐赠支出

附:

图一: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需要注意的是,提成律师正常情况下无需填写本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出示此表仅仅用于展示提成律师的报税收入及扣除项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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