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将倾:安邦集团解散,你的保险资金安全吗?|贰早
贰早美国队长2020年09月21日
文丨美国队长
2020年9月14日,一颗重磅级的炸弹在金融圈炸响:“安邦申请解散!”。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它的成长轨迹和速度,非常类似于金融界的另一只巨鳄,同时也是中国保险业巨擎——中国平安。
巧合的是,2016年左右,一位从事电子元器件生意的客户问我一个问题:“听说现在安邦很厉害,也是金融全牌照,都超过平安了。”造化弄人,平安还是中国保险业巨擎,曾经风头正盛的安邦,却将要成为历史。
从2014年起,拿到了众多金融牌照、腰缠万贯的安邦集团开始了海外扩张步伐,包括但不限于:
2014年10月,安邦集团宣布以19.5亿美元收购希尔顿集团位于纽约的华尔道夫酒店;2014年12月,安邦集团宣布以2.19亿欧元收购比利时德尔塔·劳埃德银行100%股权;
2015年2月,安邦集团宣布收购荷兰VIVAT保险公司;2015年2月,安邦收购韩国东洋人寿;
2015年11月,安邦集团宣布将以每股26.80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信保人寿,总额约15.9亿美元;
而在这风光的背后,借用王力宏的那句歌词“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2017年6月9日,安邦董事长吴小晖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2018年2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的公告;
2018年5月,安邦原董事长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
2020年9月14日,安邦集团宣布申请解散。
从建立到解散,一共16年,还未成长为一个成年人。在它成长阶段最被人津津乐道拿来对比的平安集团,目前已发展32年,依目前的优秀经营状况来看,还会一直发展下去。
民资对金融的厚爱和冲击
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对此事的报导上,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的一段话引人注目:
潘副行长说的安邦系,核心资产就是安邦保险集团。温商董事长吴小晖,从租赁、汽车起家,跨界发展成金融巨鳄;
潘副行长说的明天系,核心资产比之安邦系就多了,前阵子被接管的6家金融机构,如华夏保险、天安保险等,濒临破产的包商银行、上半年巨亏646.7亿的天安财险等,均是明天系产业。
民企跨界进入金融领域,远不止以上被点名的几个。他们几个被点名,主要是闹得太厉害、风险隐患太大抓了典型。其它还有宝万大战的宝能系、海航系等等等。
但正如香港一部非常棒的电影说的:“不是不让你们生存,而是要适可而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国家一直是允许的。很多金融机构的背后,都是民营资本的影子,例如渤海人寿、新光海航人寿、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等等。
监管机构反对和制止的是资本野蛮的掠夺、收割,重拳打击的也正是这些表面上为投资者、实为掠夺者的团体。
民资对保险的厚爱和安全性
在上述说的几个派系民资里,进军金融业的时候,不收购、参股几家保险公司,都不好意思和别的财团打招呼。为何资本钟爱于保险公司呢?
我总结以下几点:
一:保险公司比之银行,吸收资金门槛较低
保险产品较之存款、理财等银行产品更为复杂。导致客户购买时不像存款一样自主、透明,容易受到外部信息的干扰、引导。
存款时,哪家银行听得多、哪家近、哪家大,就在哪家存了;买保险时,谁说的有道理、看起来花团锦簇,就在哪家买了。所以小保险公司吸引保费的门槛,较之小银行轻易太多。君不见很多小银行绩效奖金都发不出,但网红保险公司一年赚几十个亿。
同时,因为保险公司不像银行需要负担那么多的网点成本,很多保险公司甚至根本没有线下门店,成本比之大型保险公司、银行等低的多。
这也就造成了:只要能打造一家还不错的,都不需要很网红的保险公司就能吸取大量的保费资金,充实集团的现金流。
保险资金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稳定性。
大部分人身型保险的交费期都是10年、20年,意味着就是10-20年源源不断的现金流涌入;而且,保险理赔有概率性、滞后性,大部分客户理赔都是在购买保险的后期;理财型保险更是不存在杠杆理赔的功能。
所以,金融公司挚爱保险这种能长期握在手中的资金流,纷纷涌入保险行业。目前全国更有近200家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
逐利,是资本的本质属性。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为了赚钱、更好的赚钱、赚更多的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的名言:
资本本无错,但一旦资本脱离了监管,就成了伤人的那把剑。这也是大家频繁看到资本野蛮掠夺、陆续爆雷、集资跑路等事件的原因。
内地险和香港险资安全性差异
上面说的都是大层面的金融安全问题,大层面的事情,有个子更高的人顶着。但是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购买的保险安全吗?
这里有个大前提:保险公司是可以解散、破产的。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既然是公司,就会有盈亏。亏损到开不下去,自然就得解散、破产。
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里对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是这样约定的:
简单来说: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解散、破产。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需另案处理。
对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陆保险法约定如下:
简单来说: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需要撤销或破产的,需在之前找到另一家公司转让原有的业务;无公司愿意主动接受转让的,国家会指定公司接受转让,强制性的保护原有保户的利益。安邦的解散即是如此,新成立了大家保险,全盘接收安邦保险的业务后,安邦才申请解散。
但在香港《保險業條例》里,对此类的约定如下:
(2)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清盤人須繼續經營有關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目的是將該業務作為正營運中的事業而轉讓給另一保險人,不論此保險人是已存在的獲授權保險人或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險人;此外,清盤人在如上述般經營該業務時,可同意更改在清盤令作出時已存在的任何保險合約,但不得訂立任何新的保險合約。
(5)法庭如認為適合,並在符合其決定的條件(如有的話)下,可減少有關保險人在經營長期業務的過程中所訂立的合約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