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侵权责任四要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三要素共同来认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产生竞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应确定双重赔偿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丧葬费除外。
□案号一审:(2023)湘1021行初207号;二审:(2023)湘10行终44号
【案情】
原告: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审判】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三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5760元;二、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原告丧葬补助金14240元、每月支付刘光秀供养亲属抚恤金2156.25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评析】
劳动者一旦因工受伤,就无法继续劳动,同时还面临着巨大的日常开销,这种现象显然有违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劳动者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正确处理工伤事故不仅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更有益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有效的赔付,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逐渐成熟的社会本位思想,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机制也由原来的单一赔偿模式逐渐发展为现在的多元化赔偿机制,形成社会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所以,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发生后,受
害劳动者就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继而产生竞合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二者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该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也有着较大的争论,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处理好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关系,既有利于保障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本案是否为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竞合本身是指由于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同时满足两个以上的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两个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分配产生矛盾。本文中的竞合指的是法律上的竞合,其含义为:一个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是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又因法律关系的不同,各自均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职工发生工伤,劳动者既可以选择申请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又可以选择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请求赔偿。因为二者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所以也需要根据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赔偿。
二、本案适用何种处理模式的选择
三、本案如何界定双重赔偿模式的赔偿范围
按照民法上多数债务人关系的法理,即数人因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同损害事实而产生责任竞合。具体到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工伤事故中,就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第三人处于多数债务人关系,分别因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负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而产生责任竞合。在多数债务人关系而形成的责任竞合情形下,制度设计的考量重点在于重复满足容许与否,和若采取禁止重复满足的立场,则其介入手段应如何选取。在重复满足的容许与否的立场上,保险法上损害填补原则与民法上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是一脉相承的。
本案中,法院依据《工伤规定》第8条第3款之规定,考虑丧葬费的特殊性质,其与医疗费一样不适用双重补偿原则,按照法定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张文平的丧葬补助金应为郴州市202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为24540元,减去其家属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已经获得的14240元,郴州市工保中心按照补差原则将已经剩余的10300元支付给左成红、左仁策、刘光秀,所以对左成红、左仁策、刘光秀请求法院判决郴州市工保中心支付左成红、左仁策、刘光秀丧葬补助金142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